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一般原理(无考题)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31、考点:委托代理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及三种代理的内涵





民通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2、考点: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民通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33、考点: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民通第68条的规定:及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 无权代理
  34、考点:代理的效力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通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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