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35、考点: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民通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通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考点: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7、考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民通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8、综合题考点:共同侵权的构成、民事诉讼的被告、连带之债的承担。
民通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示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39、考点: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民通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考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1、考点: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2、考点: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3、考点: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4、考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
  45、考点: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
  46、考点:诉讼时效的运用
民通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推知诉讼时效只运用于请求权。
第二节 诉讼时效计算
  47、考点:诉讼时效
民通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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