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拾粹(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法


①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①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②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因而应当允许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权利本身不消灭,消灭的是胜诉权。
除斥期间经过则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期间起算不同
  诉讼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 20 年,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它的起算点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种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因为它的发生是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前提,而不是随权利取得而当然发生,而且,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仅失去诉讼保护,其权利并不消灭。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①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份额;
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份额。

①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②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③共同共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④共同共有以诸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概念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特征 ①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以土地出让合同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物权合同; ②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存续期间; ③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及抵押; ④受让人依约交纳土地出让金; ⑤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 ⑥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竹木、花草等享有所有权。 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 ②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定存续期限的限制; ③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 ④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⑤当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消灭或停止使用划拨土地时,土地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 邻 权
地 役 权
概念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相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

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是约定的权利。


范围 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地役权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限于土地相邻关系。
程度 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内容则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是否有偿 相邻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分类

①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是代位继承的首要条件;
②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代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③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有数人时,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而无权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①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②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要按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③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之前而死亡,就可以适用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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