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两次考试,二次淘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8: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考自诞生以来,如同一个日见日大的婴孩,一天一个样,三天大变样。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都一直在呼吁司法改革,当然包括司考的改革。改革对于司考来说,就是物质的运动性,是必然的。今年的司考就是一次大的改革,由400分制到600分制,这是一次比较大的飞跃。那么今后的改革呢。会不会实行二次淘汰制呢。

  完全有可能。

  众所周知,目前的司考完全侧重于知识点的考察,即使那些实践性比较强的案例题,说到底还是没有跳出法理和法条考察的雷池,这样的考察即使进行再大的改革,也仍然只是在理论的舞台上跳舞而已。我们知道,我们的指导思想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它是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司考改革的方向会不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呢,即从纯理论的考察逐渐过度到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考察呢?

  完全有可能。

  这不但符合正统的意识形态,而且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说到司法实践,我们一定不会忘记那些奔波在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人。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在法治思想渐受到重视的的今天,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存在相当距离的。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它们是辨证的,不偏颇任何一方面,法治化的进程才能良性发展。那么,未来的司考改革怎样才能体现这样一种理论实践并重的趋势?也许,两次考试,二次淘汰,这样的考试体制最适合这样的考察目的了。

   这样的司考体制,既能体现理论结合实际这样的指导思想,又符合司法实践,更重要的,它符合"两院"的实际利益。理论根源自不必说。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可见,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需要司法部会同"两高"协商,而不是一家说了算。"两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是强烈希望增加实践考察的,他们的强项在司法实践。这种利益上的诉求,必然通过"两高"的协商权力而反映在司考的改革上。这样,两次考试,二次淘汰,成为司考改革的方向也就不足为奇了。也许,有人说,这样的分析有点机会主义,不过,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这样的大环境中,这样的分析也许最能一针见血。

  从纯理论的考察到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考察,司法考试必将走入一种"理论更加理论,实践更加实践"的局面。

  实行"两次考试,二次淘汰"这样的考试体制,将是一次本质意义上的改革,它对考生利益的触动不亚于司考诞生的意义。在这样的"二元"考察结构中,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既存的司法实践者,说白了,就是"两院"系统的人。甚至可以毫不遮掩地说,这样改革的表面驱动力就是他们的利益诉求。这样的体制侧重并不消极冲击法治化的进展,也许恰恰相反。在司法改革这样剧烈的分化重组中,有最大受益者,必有最大受损者,他们是谁呢,非法本考生。不排除少数优秀考生的超越能力,大部分非法本的理论能力一般是逊于法本考生的,而实践能力又不及"两院"考生。在"理论更加理论,实践更加实践"的司法改革潮流中,留给非法本考生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也许,在未来几年,非法本司考通过率超过法本通过率的现象将会减弱,甚至成为历史现象。这样说,并不是对于非法本的歧视,也不是对这种现象的欢呼,只是一种观察,一种预测,无疑,这种变化对非法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公平不是绝对的,总体平衡的价值大于个案公平,这在中国是一时无法改变的历史惯性。

   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故做玄虚,更不是幸灾乐祸,只是个人的一种观察和判断。山雨的到来也许并不遥远,现实意义是如果能有几个明白人,坚定决心,勤奋复习,争取最早过了司考,避免这种改革的猛烈撞击,那也算没有白写这几句话。它的些微意义也许就在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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