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对个人主页上的著作权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网络联线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简称ISP),是指提供通路给使用者而使其与因特网连线的服务者。

  实践中,一些大的ISP往往愿意将其服务器中的一部分硬盘空间交给其用户使用,用户可以建立自己的主页发表自己的作品,这就是个人主面的概念。建立个人主页发表自己的作品,这就是个人主页的概念。建立个人主面是免费的、自由的,不需要与ISP订立正式的合同,只要按ISP的要求填写固定的表格即可。

  从有关侵权调查公司所调查的一些情况看,很多人主页上存在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对于个人主页上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线路服务的ISP是否应当承担和承担何神侵权责任呢?本文拟针对当个人主页上出现著作权侵权时,如何界定ISP的侵权地位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及IS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都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条文中未对网 络传输中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但这些条文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同祥 对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将传输行为看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此种方式除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也就是说,网络传输是作什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司法实践作出 这样认定也是对科技以及由其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总结,互联网上涉及ISP常见的著作权侵权 行为主要表现为: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本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字广告栏等论 谈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

(2)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裁并复制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裁并复制到随书附蹭的光盘;(3)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4)FIP文件传输系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 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 注册而继续使用等;(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创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 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6)网络管理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网络服务商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事实后,仍拒绝删除 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著作权侵权成本极低、效率超高,而侵权受害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难度大且成本高。因而社会公众要求ISP把住网络大门,并在一定条件对网络使用者的网上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ISP著作权侵权理论和实践

  论及ISP的著作权的侵权责任首先探讨是将ISP作为提供线路的传统电信从业者,还是将其作为提供内容的传播媒体的从业者。笔者认为ISP所提供的联线服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线路服务。虽然表面上ISP是免费给个人网页提供一种空间连入互联网。但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人来浏览和使用其中的内容。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因此,这种提供线路服务说到底还是一种提供传播内容为目的的服务。同时,由于互联网络的“无国界性”和“虑拟性”,很可能使得达神侵权行为退速发辰和蔓廷,而达到一神“法不罚火”的特别严重的侵权后果,从而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从达个角度说,ISP应当对传输内容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对于单纯提供联线服务而不具有筛选、过滤网络内容的能力、地位和义务的ISP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文看,目前全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列的各项也都是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而没有规定无过错原则。但是伴随着著作权法修改的酝酿,越来越多的人已认识到,在立法上全面适用过错责任的做法对权利人保护的力度不够,既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与国际发展趋势存在明显差距。比如,WT0中的TRIPS协议第45奈第2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此规定可以被理解为无过错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从TRIPS协议的倾 向性看,认定无过错侵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改变全面适用过错责任的立法格局问题巳逐渐取得了共识并相应地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思路,即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和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学者指出,从全面适用过错责任 到承认一定程度的推定过错,再到承认一定程度的无过错责任并取 代推定过错,是我国著作权归责原别的立法发展的基本走向。对于 网上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反地也应当符合这个走向。


三.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建议

  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是网络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所提出的 新问题。确定ISP的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需要首先考虑和抉择的 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如何权衡利弊,既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ISP风险太大而造成经营困难,从而阻碍网络和信息传播的发展;

  有学者主张,既然法律对单纯提供电话连线服务的电信服务业对用户的通讯内容无权干涉,对其用户通讯内容侵权不承担责任。 同祥地对于单纯提供联线服务的ISP对其线路上传送的内客,即使存

  在侵权,也应当免责。囚为他们对使用客户在网络连线交换的内容无 权过滤、编辑、审查和监控,所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不当。

   根据我国民法、如识产权法及法学理论,借鉴国际上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中国已经出现的网络侵权案件,对于认定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建议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从ISP的经管业务范围和性质看,某一ISP如为单纯提供联线服务而不具布筛选、过滤网络内容的能力、地位和义务的,那么在法律上应当明确其对个人网页中的著作权侵权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对拒不移除侵权内容者、不能再以不如或无法控制网络内容为抗辨理由,因为此时IsP已经处于一种“明知”而不去采取措施停上侵权的状态。因此,本法律上应当承担相反的侵权责任。

2.对于具有对其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作增删编辑的ISP。个人网页中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内容的,著作权人经告知该网络商仍不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对于ISP事先明知或参与个人网页中的著作权侵权内容的,该ISP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4.对网络使用者以ISP应著作权人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向ISP提出承担违约现任的,ISP免除法律责任;个人使者因网络商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等,由个人使用者与申请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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