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中国律师及律师所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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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随后中国与欧盟等世贸组织重要成员的入世谈判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自2000年—2001年间中国入世谈判加紧进行,特别是2001年 1月10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在瑞士重新开始,6月4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全面共识;6月20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入世达成全面共识;6月24日至7月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6次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会议已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重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世贸组织(WTO)成员国就中国今年11月正式入世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随着入世的临近,以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中国律师将怎样面对入世后的各种危机、挑战和机遇。这是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应该说入世将给中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带来空前的机遇和影响。



一、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


加入世贸组织,带给中国律师的不仅仅是竞争。因为入世不仅意味着中国消除各种关税壁垒和障得,享受世贸组织一百多个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更意味着我国不再是国际贸易准则的接受者,而是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入世将给中国法制带来深层次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和地位。它必将给中国律师业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

(一)入世后的中国律师面对广阔的服务市场

入世是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延续,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将有一个巨大的飞跃。同时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全球贸易自由化与一体化。不仅外国律师外国企业走入中国市场,同样中国律师、中国企业也可以走入外国,因为入世将带动中国国际经贸活动的大幅度增加,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大量外国企业将走入中国市场,而我国的企业走出国门谋求发展的数量也将迅速增加。入世确能给中国企业带来无限商机,但中国企业的现状与世界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国企业机制必须面临一系列深化改革,如组建企业集团、推行股份制、对现有企业改组、改制,与外商发展合资、合作等,尽管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日臻完善,但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财务行为。因此它需要懂法律、懂经济的人才参与并操作,而律师正是这种专业化的优势人才。

另外在越来越多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律师已经开始参与到商业模式的构造与具体运作之中,而不局限于诉讼纠纷,中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及其国际经贸活动的增加,不仅扩大了对传统律师服务的需求空间,在中外经济相互促进、提高过程中一些涉及高科技新领域会不断兴起,其法律服务需求也会应运而生,应当说中国律师的案源将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会越来越广,律师提供服务的空间将非常广阔,今后我们面对的不是案源,而是如何适应和选择力所能及的案源。入世带动中国律师广阔业务市场这是必然的。

(二)入世促进立法完善有利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中国正式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数量、水平应当说都有较大的变化,但尚有不尽人意之处,内部的规定、领导的意图对案件的审理尚有影响。入世后,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开放,更多国外竞争者将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本土的市场主体在遵守统一的竞争规则环境下开展竞争,中国要在这场竞争中取胜,首先,必须及时制定新法律、法规填补这些空间,修改与国际通行的竞争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强化法律的实际应用性。

世贸组织的缔约方应在经济贸易制度上有透明度,这是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贸易组织要求各缔约国迅速公布有关司法判决及行政原则,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而我国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还习惯制定若干内部规定,甚至某些领导人的讲话也可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我国应属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入世后,在市场经济中,国外的竞争者将和所有的参与者适用同样的国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中国立足于国际市场,必然先要在法律方面获得完善。立法的完善将改变我国律师执业中无章可循的困难,为律师提供明确可行的执业规范,为律师业带来新的发展。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促进律师改变执业观念和执业形象

有适应竞争和发展的法律体制,还必须有适应竞争和发展的司法体制来保障。入世意味更多的涉外经济、涉外民事案件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走上中国法庭寻求法律保护。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其改革方向必将向国际化模式接近。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应予加强,审判方式将进一步改善,这无疑有助于中国律师执业观念的变化和自己执业形象的改变。我国虽然80年代末就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但至今尚未达到逾期目的。司法公正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审判方式改革也未真正到位,传统的审判方式中的先定后审、层层汇报、领导审批、个别行政领导过问、批示案件、还在相应的法院存在。特别是领导批示尚为严重。法官在裁量中的个人意志成分较多,因此,在目前有相当的律师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而是千方百计与法官、检察官等拉关系。也尚存在着律师围着法官转,甚至有权钱交易现象。由于审判中法官可以主宰审判过程,在个别地方并存有暗箱操作的现象。因为如此,有的当事人选择律师把是否与法官熟悉放在首位,而不是看他在法庭上的以法明理,分辨是非能力。律师在此也只能适应于需要,造成了一些当事人只看到司法腐败,而看不到司法公正,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法律的误解。

入世后上述情况不改变,必会影响中国入世后各个方面的发展,成为入世的绊脚石。我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在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庭审方式、证据审核与认定,合议庭与审判员职责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对律师执业观念转变起了重要作用,很多律师也开始注重依靠过硬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随着司法审判改革的进程,司法公正,程序公开等法律权威逐渐树立起来,人们对法律的依靠和信心随之加强,在此无疑改变着律师的执业观念和执业形象。

(四)入世将促进律师事务所本身机制改革也更将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一些省市律师事务所规模、专业化等方面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普遍低下,律师多采取个体作战、游击作战方式。当事入享受的是单个律师个体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方式也很难发挥出律师事务所知识、人才、信息集合的优势。随着入世服务层次的加深,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律师事务所也会向更先进化的管理方向发展。同时,入世也将促进政府对律师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这都有助于中国律师执业。此外,入世后中外律师的合作成为必然,这也为中国律师向外国律师学习先进的执业经验提供了机会。

总之,中国入世将为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带来良好的机遇,它为中国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地位的提高提供了条件,但中国律师业怎样走向规范而适应入世要求,这又是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考虑,而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入世的临近,中国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日渐逼近。司法部部长段正坤指出:“中国入世有利于加快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有利于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但入世后,大量的外国律师必将进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给中国律师带来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同时,也将带来;冲击和压力,中国律师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业务的竞争和人才的竞争将是我国律师业面临的首要问题。面对竞争我们必须树立现代化服务观念,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提高律师业国际竞争能力。”我们面临的国际服务和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律师必须熟悉了解国际法律服务的规则、规范。作为第一部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几年来,我国入世谈判最主要、最难的议题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专家服务的决定》具体规定了对律师业的规范。专家服务(Professional Sevice)一般是指当事一方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并提供可靠的数据,公正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客观论证与判断及具体意见。由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之间的巨大差异,乌拉圭回合《有关专家服务的决定》没有对专家服务有一个定义,但国际公
认的会计服务、律师服务当属专家服务的基本内容。

目前国际上有关专家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专家服务的决定》和《根据本协定自然入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中体现。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是关贸总协定的继承与发展,上述文件现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文件。我们面临入世的临近,面对挑战、机遇、压力,律师——作为服务业的从业者必对其内容有所了解。

有关专家服务的规范主要分为二类,一是一般义务,指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义务;二是具体义务,指个别成员国成员通过谈判对其他成员作出的特别承诺及限制。

1.一般性义务包括:

(1)最惠国待遇,指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出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透明度,即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专家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所有规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及时公布,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

(3)补贴,缔约方不得对本国服务或提供者采取使其他缔约方受损的补贴。

2.市场准入。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专家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确立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3.国民待遇。指任何一缔约方对其市场准入下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4.专家服务的国内规定。主要涉及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条件等措施。为避免这些措施不致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缔约方在制定这些措施时应遵从(1)资格条件和程序应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2)技术标准尽量使用国际标准并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合作。(3)许可证程序方面,不至于对提供专家服务造成一种限制,一般不可过于繁琐。

5.外国专家的流动。任何缔约方应允许外国专家进入本国,暂时停留,提供服务。

我国入世后,这些原则性规范必将最终成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最终规范着我国的律师业,因此说,入世后的世贸组织文件会进一步规范着律师业。


三、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应对措施


1.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

中国入世在即,我们曾经企盼中国律师与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一样,纵横捭阖于世界贸易这一舞台,也必将成为现实,但我们除去已认可的知识与技能的差距外,实际上我们还存在诸多与发展需要极不相适应的问题。

首先,中国律师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能否适应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因为世界贸易所体现的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往;从内容上虽然表现为经济性的,但在所关涉的层面决非仅仅是经济性的。某一经济行为往往会牵涉到政治、外交、司法甚至军事多个领域。在某一经济活动中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工商企业之间,但所关联的往往是不同国家或利益立场。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同时WTO的目标是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这也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去处理自己的具体的业务。而我们目前相当的律师受制于个人前途的局限,缺少明确的政治报负。价值取向上商业特征更为突出,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上,有时缺少政治家所应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这些都将在我们入世后,对中国律师的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其次,中国律师在入世后能否在高层面上发挥作用。“入世”这只是中国在建立和维护世界贸易秩序过程中,走出关键一步,加入WTO后,围绕着这一任务所要进行的工作,更是长远而复杂的,比如,各种诸边、多边和双边谈判表现为各种关税和非关税的运用或对抗以及其他贸易摩擦等现象会长期存在。在具体世界贸易中的法律服务只是律师业务职能的一部分,更深刻更高层面的作用。应当是律师参与国家在 WTO中方针、政策和策略的制定。或者说律师业另一领域是以其特有的经验、智识直接参与世界贸易一般规则或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贸易规则的规定,客观的说,中国律师离这种业务实践尚很遥远,这不仅是中国律师尚不具备这种素质,同时,中国律师尚不具备这种地位。

2.中国律师面对入世应采取的措施

入世后的中国律师一般业务也好,深层次业务也罢均对我们都是新的,且迫在眉睫应当解决的问题,高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国家体制、政府决策者的关注,而入世后的适应能力无论是律师队伍,还是律师个人的能力,能否适应入世的要求则是每位律师,律师管理者所应思考的问题。

(1)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提高律师的品位和素质。

在近一时期有关司法机构的改革方略中已直接或间接地提到从律师中吸收部分优秀人才进入司法机构,特别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般经验,逐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统一考试和考核,设定相同的“门槛”,同时建立起法律职业相互转换的常规性制度和机制。今年律考暂停,实行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参加司法考试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飞跃。

(2)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方针,引导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提高律师事务所现代化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特征是规模小、人员散、管理水平低,综合能力弱,这与入世后的社会需求难以适应,随着律师业竞争的加剧,相信这种情况可以改变,但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这其中既要有管理人员通过政策引导,也要有中国律师提高自己的群体意识。我们必须看到, WTO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律师服务国际化,特别是跨国经营和垄断集团要求法律服务国际化。这种新的变化,对于从前单独开业或几个人合伙开业的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是无能为力的,因此,规模化、专业化将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抗衡。

(3)律师要加强学习,全面发展。

入世在即,国外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已有百余家成功登陆,入世后的市场竞争则会更快,而对如此态势,我们应当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要求自己,不仅要政治合格,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除精通中国法律外,尽可能知晓外国法律。

律师自身要不断充电,同时要解决“专”的问题,中国律师的特点:“万金油”多,专家少,入世后部分“万金油”律师仍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和时间,但形势的发展,则要求一部分律师在对整个法律体系有着系统了解的基础上,在某一法律上尤其精通,成为专家。

入世的形势要求我们的律师应具有扎实的理论、严谨的思维、敏锐的眼力、雄辩的口才、专家的特色、完成由“万金油”向专家的转变。

我们相信中国律师业通过“入世”的洗礼,必将迎来更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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