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WT0基本理念与“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契合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成了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任,程序就不能得到维护和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使得司法这一古老的国家权利在今天已经不可能悠闲地运行,司法的现代化已经提上了我们的议事日程,讲究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探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基本理念和目标追求,我们不难发现,其与WT0的宗旨及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是相吻合的,WT0强调的非歧视、透明度、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其核心的理念在于公平、正义、自由、公开,同样包含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都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建立和维系地位平等、交易公正、富有效率的多边关系和秩序,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入世”对法院中心工作的推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各国法律的趋同化是变革的趋势,这一趋势是国际社会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所进行的第二代改革的一部分。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包含有特殊的价值观、伦理和规范,但各国法律所反映的价值理念的共同性已经开始呈现,WTO便是各国法律中共同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WTO也代表了法律全球化的现实。这一现实对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是一种挑战,因为它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文明向本民族的扩张,而另一方面,WTO又确实可以给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带来某种机遇,它可以推动或迫使第三世界国家加快改革本国相对落后的法律制度,改造不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法律文化,对第三世界国家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律转型起到一种强大的外部推动作用。

  第一,入世为深化法院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加入WTO为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也为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

  第二,“入世”为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新的动力。WTO规则作为对各成员方普遍强制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它不仅对传统国际法有不少突破,而且从实体内容到争端解决机制等程序规范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我们的法官队伍的还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要求。有据于此,全国法院目前正在大力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加入WTO对法官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又一注脚,无疑将会对此一进程提供强大的外部推动力。

  第三,“入世”对涉外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入WTO后,我国将充分利用WTO提供的国际经贸机制,广泛地参与国际、区域间的竞争和合作。伴随着我国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建筑、旅游以及中介服务等领域和统一、公正、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产品、技术、人才、资本等竞争将更加公开和激烈,利益冲突也会加剧,这必然会引发众多的矛盾和纠纷,导致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在数量上会有较快增长,案件类型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民商事案件方面,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将会以较快速度增加。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也会呈上升趋势。民事案件会出现群体性、复杂性、跨国化和广泛性的变化,集团诉讼也将较多发生。行政案件方面,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原来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一些纠纷,如商标、反补贴等方面的纠纷,将随着国内法律的修改而越来越多地起诉到法院;原来并不属于市场领域或者非完全市场化的一些重要经济领域如自然垄断和公用型事业中的案件,包括电信、邮政等纠纷案件,也会逐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将遇到许多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或当时并不突出的问题。如何适应入世后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审判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为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直接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入世”对法官司法理念的影响


  WTO基本理念与“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契合性决定“入世”不仅会对法院各项工作起到推动和促进的作用,而且会对法官的司法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中国这个缺乏市场经济传统而且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加入WTO无疑会给中国法官原有的司法理念带来冲击,迫使其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自己的司法理念进行整合和重构。随着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和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中国法官不得不直面以下司法理念的转换:

  一是以平等公正的市场主体观取代区别对待的主体观念。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两个具体规则构成,要求成员方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平等地对待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应受到平等公正地对待。非歧视原则与法院的中立地位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法官们树立平等公正的市场主体观念,严守中立,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

  二是以独立审判的制度理念取代司法依附的现实观念。WTO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格的“完全独立性”的要求,“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复议,该法院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司法机关丧失“独立性”是作为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前提条件的“用尽当地救济手段”的当然例外,在一国司法机关丧失独立性的情况下,外国当事人无须“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即可直接请求本国政府要求WTO启动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司法机关独立性要求之高可见一斑。WTO关于司法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致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赋予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各级法院严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的财政经费、物质装备和行政编制的状况,客观上造成了“大政府、小法院”的局面,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当干涉法院审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司法的依附性是既存的现实。这种状况不尽快改变,极有可能引起其他成员方和DSB对我国司法机关“独立性”的质疑,乃至由此引发争端。

  三是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理念取代司法神秘的传统观念。WTO的透明度原则不仅是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同样也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透明即是公开,透明度原则具体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就是要求法院做到审判程序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公开。公开是现代司法的特质,是法治理念在诉讼程序上的基本诉求。

  四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理念取代超职权主义的计划经济传统。WTO奉行的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促进贸易自由化是其基本宗旨,贸易自由化原则因而成为WTO的基本原则之一。WTO闪耀着经济自由主义精神的光芒,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自由精神在司法理念中的具体体现,即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自由和选择”。实体和程序上的意思自治具体表现在诉讼结构中,无例外地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对其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维护其意思自治的权利。

  五是以法制统一的法治理念取代地方保护的不良倾向。法制统一不仅是WT0规则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入世”后,如何保证WT0规则和我国与其有关的国内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法院而言,目前干扰法制统一的主要威胁是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集中表现在案件的管辖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两个方面。对此,外国和港澳台当事人意见很大,国际影响很坏,而且潜伏着引起争端、被诉至DSB的危机。为了遏制这类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适应入世对涉外审判的新要求,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从而为增强涉外审判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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