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议案选摘(李汉宇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政策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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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下称《通知》)下发,我国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破产形式进行了重组。鉴于《通知》所设定的模式与现行《企业破产法》(1996年颁行)及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相关规定的区别,此种破产模式被政府部门称之为“政策性破产”,其有关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充许破产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足时,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通知》下发实施至今,经过国家经贸委批准,以“政策性破产”方式完成国企破产重组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模式,在困难国企退出竞争领域及职工安置再就业方面,该项政策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是,应当指出“政策性破产”使广大国企职工受益(准确的讲是各级政府受益)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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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性破产”在现行法律之外另起炉灶,客观上妨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通知》以行政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它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而《破产法》仅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通知》的相关规定显然与《破产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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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策性破产”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责任转嫁给了债权人。破产财产是债权人在法人破产后可能得到的最后的补偿,《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本已充分考虑了破产企业职工、国家(税收)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政策性破产”将职工安置顺序前置,将本应按比例清偿给一般债权人的破产财产用于安置职工,使得一般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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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策性破产”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建立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财产的完整、可处分及在破产清算时的法定顺序是其诚信经营的基础,政府为了国有企业的解困和职工安置所作的政策性安排固有其不得已的一面,但以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有企业的市场诚信基础为代价,未免损害太大——今后谁还敢与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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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策性破产”僧多粥少并不能完全满足各级地方政府为国企解困的渴望,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类似办法,在自行安排的企业破产中暗渡陈仓,将破产国企的土地等资产抽出,同样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创造各种国企破产模式,假破产真逃债层出不穷,长此以往,政府有何公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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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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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立即停止国发〔1994〕59号文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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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国人大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修订进程,力争近期出台,为破产案件审理提供唯一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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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适当的方式清理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违反现行《破产法》的地方政策,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李汉宇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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