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基金法争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基金法已进入二审阶段,一些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都还需要进一步的疏理和澄清,记者就这些法律问题专门采访了多次参与国家金融立法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律师。

  
基金的概念是否要明确


  记者:有媒体报道,此次审议的草案未对基金概念明确规定,原因是基金为一种信托产品,与其他信托产品的区别不大,只要按照信托关系对基金进行规范即可;反对意见则认为,基金只是用了信托的原理,但它不完全是信托产品,基金概念的模糊会造成监管上的困难。那么基金需不需要单独的法律,基金的概念需不需要明确?

  李: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必要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产品,并不能推导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不需要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定义的结论。实际上,“证券投资基金”除具备信托的特征之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在募集方式上,通过发行标准化的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财产;在当事人的法律结构上,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以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以投资者为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资范围上,仅投资于证券市场。不符合这三项要件,就不能成为“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必要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定义。

  记者:基金既然是信托的一种,那么基金法与信托法的关系是什么?

  李: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类信托产品,并不能推导出无需对其进行单独立法的结论。因为信托产品的种类有很多,而且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产品具有很多其他信托产品所不具有的特征,以标准化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并上市流通、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来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很复杂的信托产品,有必要单独立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是子法与母法之间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在信托法原理上建立起来的、对一种特殊信托产品进行的特殊立法。

  
什么是公司型基金


  记者:虽然此次草案仍然未对公司型基金进行规范,但基金界已有尝试公司型基金的可能,那么,现在公司法中妨碍公司型基金设立的障碍是否应通过公司法修改来解决?

  李:我认为,公司型基金只是一种借用了公司形式的信托产品,与现行的《公司法》的规范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大于共同性。公司型基金虽然采用了公司的形式,但其全部职员可能只有几个人;其组织机构虽然对基金投资方针等有某种权利,但全部基金财产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甚至基金资产的帐簿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编制并由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正因为公司型基金与《公司法》的规定有很多差异,因此,我认为不适宜以修改现行《公司法》的形式来推动公司型基金的发展,而应当在现行的《公司法》之外另行立法来解决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组织形式。

  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否放宽

  记者:有基金公司希望此次立法能够赋予他们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理由是,从制度上讲,基金公司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的优势,不应该被剥夺公平地与其他机构竞争的机会。

  李: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放宽,这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原理的问题。此问题不适宜由律师回答。以日本的情况看,日本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等,在法律所规定的投资范围上,与信托银行并没有差别。在基金的募集方式上,与信托银行也没有差别,既可以公募、也可以私募。但是,无论是私募和还是公募、是向证券市场投资还是向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将基金资产进行托管。这一点,与日本的信托银行所经营的信托业务有很大差别,日本的信托银行的信托业务,都没有要求进行托管。


文章出处: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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