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药”能否治“土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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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药”能否治“土病”
——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综述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是一个万物复苏,百花争艳、充满希望的季节。在今年春季伊始,我们看到了研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气象。

  一项制度的制定,在实践中没有缺陷是不可能的,所以早在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收容审查”措施的存在,使得审前羁押成为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的现象。虽然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试图解决以往谁决定谁执行的做法不利于管理和监督的弊端,但是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取保候审后的监督与控制措施,导致被保人逃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前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在司法界人士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刻、全面的了解的呼声之下,终于在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首次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发现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的滥用和超期羁押四个问题比较突出。从社会影响来说,刑讯逼供问题受到媒体的追杀而颇受关注,法学界与实务部门也多次召开研讨会专门探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解决律师辩护难问题有广大律师的奋争以及学者的呼吁相呼应;相对而言,超期羁押的问题受到的关注比较少,虽然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一些超期羁押的案件被纠正,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寻求到有效的解决良策,以致于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痼疾。为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为修改法律提供参考和依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共同主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办,于2003年3月29日至30日在京召开了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个高校、单位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与英国专家一起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在研讨会上,与会的代表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献计献策,发出了最强烈的呼声:变更诉讼理念、树立注重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

  与会者围绕着“英国保释制度、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措施的关系、目前超期羁押的现状与危害、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出路、人保与财保措施的关系、借鉴保释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保释的程序设计及配套保障机制”等多个问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经过两天的研讨,与会者达成广泛的共识,他们认为:应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改造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增强《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交汇点。否则难以制止现阶段取保候审难、“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自由权利行为的发生。
  
  与会的英国专家还指出,在英国,人们在被认定有罪之前是无罪的,享有自由的权利。在判决有罪之前被羁押在监狱里是大宪章(1215)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一个例外,《保释法》第5条(4)就逮捕或羁押的合法性在法院进行迅速审查作了规定,如果羁押不具有合法性,就必须命令释放。据悉,早在1976年英国就颁布了《保释法》,保释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使其保释率高达90%以上。而在我国,有专家学者指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还仅仅停留在书面上,尚未成为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并没有牢固树立与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和原则,导致在我国被警察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只有20%会被取保候审,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背离的。

  与会者还指出,本次研讨会可以说是国内法律界对超期羁押的一次会诊,把英国的保释制度比作洋药,把我国取保候审难、超期羁押比作难以根治的土病,希望能以洋药来医治土病,有一位与会者在研讨会上还即兴作了一首打油诗——“有罪推定心常在,正当程序从来无。替代措施不管用,超期羁押岂能休?保释制度虽然好,借鉴条件哪里有?只要办案有需要,能关多久关多久!”全面揭示了我国超期羁押的实质及现状,得到与会者的普遍赞同,道出了法律界人士强烈要求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心声。

  关于保释制度能否取代我国的取保候审,成为了本次研讨会争论激烈的焦点。但无论能否取代,都应该看到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异同。为了减少羁押人数,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等无疑是其相同点;但被公认的一个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保释是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偏重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我国的取保候审是国家权利,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当成了一种惩罚的手段,这就使羁押原本是五种强制措施中较轻的,但在实践中却成为最严厉的。尤为可怕的是根据《刑法》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在实际羁押时间超过被羁押人应当判处的刑期的时候,审判机关就会提高刑种或从重判处,以延长刑期,掩盖超期羁押的现象,然而这就严重的伤害了被羁押人的权利。针对这个问题,部分与会者主张应当引进西方的保释制度以取代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认为由于取保候审与保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改造取保候审制度,并代之以保释制度,并完善保释的条件、申请、审查、救济等相关措施。

  但也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保释制度在我国缺少适用的根本前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刑事犯罪流窜作案的特点显著,加之我国警力有限,如果大量的案件在审判前不采取羁押措施,而采取取保候审或类似英国的保释制度,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难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不尽如人意,并不是取保候审本质上不具有保释制度的功能和优点,而主要在于人们的观念障碍,所以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应在转变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在维护人权上的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

  鉴于英国的保释制度又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而我国又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是否可以考虑把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修改为英国保释制度中附条件的保释。附条件保释实际上就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之间寻求到了一个平衡点。因为虽然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保释附加特别条件看起来似乎比传统的保释制度在保障人权上倒退了,但实践上其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却从未改变。在确立附条件保释之前,也没有因为被保释者故意或过失违反保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使保释在控制犯罪和保护社会方面的效果不理想从而就倾向于排除保释,或转而加大对自由的限制。比如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作保证人的标准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增加被保释人在保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等这也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并且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议最后,陈卫东教授的总结发言为此次研讨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因为组织此次研讨会的本意就是通过讨论,甚至争议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完善原有立法中的不足或缺陷提供合适的修改建议,并探索国外保释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据了解,在普通法系国家,保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着保障人权的价值;保释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和环节,支撑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使辩护功能在每个诉讼阶段和环节都能有所为。我们要把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作为文明执法的一项标志来看待,真正树立起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至于改革后的制度到底是叫保释还是取保候审,这并非关键。其关键在于,在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取保候审等审前非羁押制度予以改进,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促进我国诉讼民主化发展进程的目的。取保候审与保释依存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司法环境和理念下,二者都有各自与之配套的措施相联系,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实践中必然存在差异。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单向的制度全面移植无助于我国制度的优化,因此,要从客观与微观多层面的背景中审视保释制度,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恰恰就需要从英国的保释制度中汲取经验。

  面对“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这个标题,听完与会者坦诚而激烈的争论,笔者不禁想到了邓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句话,踏踏实实地研究身边的事情,解决好遇到的问题,不能一味地接受西方制度,在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同时,不可以无条件地脱离我们自己的意识形态。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道路,同样也需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充分发挥功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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