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从优秀律师中甄选法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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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审判员的选任只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即先进后考。即使是《法官法》施行后的1995年、1997年、1999年三次全国统一的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也仍然局限在法院内部进行。不敢想象,倘若一个医院的医生、护士、药剂师均是先进后考,那么这个医院医疗水平均是什么状况。显然,作为治疗生理疾病的医院,是不能先进后考的。那么,作为治疗社会“疾病”的法院,是否有必要对这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加以变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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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进后考模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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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后考模式,其未对录用人员设立门槛,或虽设立门槛但门槛很低且由于惯性等未得到执行,其不对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行政后勤人员各自所应具有的特质和专业加以区分,且进入法院后即可千篇一律地依次从书记员晋升到审判员。因得之容易,大家并不爱惜;因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和决定其得不到本应受到的尊崇,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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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审判队伍的量多、质差、地位低、待遇薄。审判权是国家生活中一种极重要的权力,因此《宪法》规定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地位与同级政府组成人员相同。但由于先进后考,以致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大家都往审判员这条道上挤,导致了审判队伍量多质差。以致在起草《法官法》时,有人倡议提高法官待遇,但因群体不具备骄人素质而未被采纳。??

2、不利于审判员和执行员、书记员等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专业分工。正如许多法官、学者所论述的,法官由于其“独立”、“中立”的职业特征,决定其必须采用平行式的管理;而执行员、书记员等基于统一行动的需要必须实行垂直管理。但由于先进后考,大家并不像医生、护士那样,起点不同、专业不同,极易角色定位。相反,审判员与法院中其他人员没有明确的职业界限,各自的专业特质难以形成,导致了将审判员与法院其他人员混同管理。如:审判工作行政化,执行工作审判化。我们知道,医院的医生、护士等由于专业分工,是不能互换的。但法院各类专业人员互换却是常事,这极大地妨碍了专业的纵深研究、发展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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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过多地担当了学校的角色,导致了有限的司法经费的极大浪费。先进后考,由于所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大多缺乏法律素养,为保证案件质量,法院不得不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办公经费中挤出费用对新进人员进行法律入门教育,即便如此,仍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日益深化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因为在职教育用来研习提高是可以的,用来打基础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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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致了近亲繁殖。先进后考模式,审判方式、出庭技巧、技术乃至法律文书的制作等等均得自本院同门的指导,缺乏创新和推陈出新,也缺乏“碰撞”和争鸣。难以使审判事业形成“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的喜人局面。??

5、导致了法律业的凋零、衰微。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同为法律业,只有三者间适度的尊重、融合、交流与沟通,才有法律业的繁荣。先进后考,使得本应统一的国家初级司法考试,被瓜分为初任审判员、初任检察员、律师三种资格考试。这在拉大三者距离的同时,导致了法律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难以形成,也导致了法律工作者那种以“法律”为坐标,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思维习惯——法律思维方式难以形成。进而使法律业不能形成合力,导致了法律业的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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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的改革难以为继。先进后考,这种封闭式的模式,必然制约审判队伍素质的快速提升,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宣判的现代审判方式是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方能胜任的。因此,急待提高的审判队伍素质已成为制约法院改革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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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师出任法官所具有的天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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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从运动员中挑选体育裁判,从会计师中挑选审计师一样,从律师中挑选法官具有诸多的优势。法官和律师因同堂对垒,其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重心、追求目的都是一致的,尤其两者在程序上还有互补性,如:由于思维惰性,法官往往容易对法律适用的根据发生疏忽心理,而且容易不假思索地进行法律适用,而律师的辩论正是促成法官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从思维角度而言,辩护程序帮助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可以说,法官和律师是两个极为近似的职业群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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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最集中地体现一个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是驾双庭审能力,而庭审的重心是当庭认证。司法实践表明,出现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运用和采用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巧。能否准确、合法、迅速的判明一个证据的真伪,反映了一个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但法律本质上是应用科学,“其生命力源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怎样获得经验呢?就如会计师因可能有过作假账的经历而对账务的真假更具有鉴别力一样,律师也因可能有过出具假证的经历更能迅速准确地判明证据的真伪。因此,丰富的律师实践有利于法官快速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可以说,律师业是培训优秀法官最大最好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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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法官乐业敬业、刚直、廉洁。律师业是竞争性极强的行业,不乏内在的提升素质的压力或动力,由于是“我要做”,而不是“要我做”,因而更利于敬业精神的形成。由于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容易被调动起来,因而律师业更能高效地提高法律素养。同时,由于律师业有较多的机会深入到普通民众中去,相对较多地了解民众的疾苦。因此,由其充任法官相对更容易形成职业良心和为民作主的廉洁、刚直品格。??

3、由于出色律师有多年的出庭经验,其出任法官,往往无须培训即直接进入角色,这将省去一大笔培训费用,有利于有限的司法资源被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4、有利于刺激法律业的发展。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大学将提供一年比一年多的法律人才,这极大限度地保证了律师后备队伍的形成。通过11次律师资格考试,我国已有15万人取得律师资格。如果从律师中甄选法官,将吸引更多优秀学子青年才俊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来。这与其说是促进了律师业的繁荣,更不如说是促进了法律业的发展。因为这在给甄选法官提供极大挑选余地的同时,也分明让法官从律师那里感到了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审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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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利于提高律师地位和树立司法权威。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能增进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和了解,促进法官认识到律师在促进民主、保护人民权益、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大作用,从而促进律师地位的提高。由于法官来源于高素质高学历的出色律师,其必然排斥假冒伪劣律师,这有助于律师业的良性竞争和循环。同时,由于法官的正统来源,必将给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以油然而生的好感,也促使律师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官和律师之间相互尊重,有利于程序法被切实遵守,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尊重,有利于法律业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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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助于司法独立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从优秀律师中甄选法官,能让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相互促进,并进而促成这两项原则在我国的真正确立,从而避免司法权力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使得神圣纯洁的法律变质变味的事情发生。同时,从律师中挑选法官,能促进法律业的职业共同体——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并成为法律业内部交充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意识的高级形态),首先在法律业形成并通过法律工作者的表率、示范作用,必将促进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得以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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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逐步建立从高素质、高学历的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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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法官的任职、录用规定得十分严格,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优良端正的品行,堪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楷模,并具有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角色品质。对法官的考核、录用程序更是复杂,近似苛刻,其优点有三:一是保证法官完全胜任司法工作;二是不仅从法律上而且从道德上树立法官个人权威;三是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促进法官自律与相适应,我国必须进行改革。??

(一)广开才路,先考后进,制订科学的法官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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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而论,审判工作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掌握,而且是法治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目的、法律规范与生动复杂的社会生活有机结合的精巧适用。因此,对法官的取用,程序上应先考后进,内容上应着眼于素质和阅历,故建议将《法官法》的取用标准修改为:①法学学士或双学士以上学历;②三十岁以上;③十年以上法律生涯;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面向全社会尤其是高素质高学历律师公开竞考。??

(二)建立初任法官主要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的制度。??

鉴于法官唯高素质和经验丰富者才能胜任,因此,必须停止从非法律专业人员中招考法官和直接从法律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法官的做法。也鉴于前述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诸多优势,我们应逐步建立初任法官主要从高素质高学历的律师中产生的制度(高一级法官则从低一级法官中产生)。??

为减少改革的阻力,可在现有的审判员中遴选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现代法官的雏形),并按一定标准确定其限额。此后,每当辖区内的案件数增加一定量即可增加一名法官。当限额内的法官缺编时,可分别从优秀律师和本院人员中甄选。起始阶段,比例上适当照顾法院人员。但随着改革的陆续推进,应转变为初任法官主要从律师中甄选产生。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入,一则律师队伍素质将发生质的变化。二则分类管理后,其他专业的执行官、书记官、法警等对竞选法官的兴趣将变小。??

总之,“向法官席攀登应该是一个漫长而有规律的进程”,唯其如此,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有法官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才有“依法治国”在我国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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