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律师的一切执业行为都是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律或检察官、由于职业特点容易忽略或遮掩的法律问题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及规则决定是否加以展示并予以说服(有人称之为一种“请求权”)而已,“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而只是通过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去实现正义和体现正义”,律师的任何执业行为都不会有“在即的明显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因此任何没有阴谋诡计以及没有怀揣任何见不得天的利益的人都不会或不应畏惧律师作用的全面发挥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