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足球裁判到司法裁判的联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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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世界杯无疑给每个球迷奉献了一道大餐,我也同其他球迷一样,在这一个多月的日日夜夜里,尽情享受着足球带给我的快乐。尽管因为看球而耽误了一些手中的工作(例如有些约稿就因为看球而不得不延误交稿时间;在澳门讲学时为了看中国队的比赛,不得不同学员们商量暂停一次授课,等等),但是精彩纷呈的足球比赛也给我带来了无限的灵感,特别是作为一个诉讼法学者,我隐约感悟到了足球裁判同司法裁判之间的某种联系。现应《中国律师》杂志社之邀,将这些遐想诉诸于文字,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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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权威与权威的裁判 

大凡有竞技的地方,便有裁判的存在。然者何为?竞技规律之使然也。有竞技就会有纠纷;有纠纷就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的裁决,否则纠纷会进一步升级,竞技也就难以在有序的范围内进行。有人说,足球比赛是和平时代没有硝烟的战争;又有人说,诉讼是文明社会中的解决纠纷问题上不带武器的决斗。说法虽异,却道出了两者之间的共性:彼此对立的两造,通过遵循相同的竞技规则,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在裁判官面前展现己方之实力,以最终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结果。然而,既然是竞技,便难保参与竞技者每个人都是君子,更多的则是想在规则之外,获得不当利益,种种恶行便会逐渐暴露。这个时候,对方是无法制止的,惟有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站出来说:请君住手(脚)!竞技才有可能重新回到秩序的轨道。不过,这番推论是建立在一个预设的前提之上的:裁判必须有权威,即竞技双方必须服从和接受裁判的裁决,而不能在裁判面前说不。因此,人们不得不发明各种规则来维持裁判的权威。在足球世界里,裁判一声哨响,结论便不可更改;在司法领域中,判决一经生效就产生既判力,这都是维护裁判者权威必不可少的制度。

另一方面需要提及的是,裁判的权威又是建立在权威的裁判基础之上的。在世界杯上可以看到,当意大利光头裁判科里纳瞪着一双大眼睛,果断响起口哨,训斥犯规队员时,很少有队员会同他争论,而当乌干达边裁判举起越位旗帜时,不服气的队员往往蜂拥而至找其说理。这难道仅仅能用科里纳判罚正确做出解释吗?否也,恰恰是科里纳一惯精良的执法水平,公正的职业道德,高尚的的敬业精神征服了队员,以至于他偶尔的失误,队员也不会计较。在司法领域中又何尝不是这样,为什么在法治社会中,法官队伍必须由社会的精英组成?原因很简单,因为只有精英们的裁判才能真正获得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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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效率与效率的公正
 
在胜负世界里,公正是人们追求的永恒主题,所以国际足联将“公平比赛(Fair Play)”写在其大旗之上。这次世界杯上有几场比赛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争议,根本原因就在于有失公正。然而,公正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应当建立在一定的效率基础之上,因为公正总是要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连的。比赛只有90分钟,比赛结果的获得不可能像科学发现那样等上哪怕是几百年的时间,否则足球便失去了观赏的魅力。正因为这样,国际足联一直在比赛中是否使用录像帮助裁判执法的问题上持谨慎态度。他们的确应当考虑:如果稍有争议,就停下比赛观看录像,然后再做出正确的判罚,一场完整的比赛被搞得支离破碎,这种置比赛的节奏和观赏性于不顾的公正是否值得?在司法领域中,一场诉讼所持续的时间虽然不像足球比赛那样短暂,但就裁判的性质而言是一样的,我们的司法同样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争议给出特定的答案。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便不能不了了之,否则争议双方的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司法的公正也只有在—定的诉讼程序范围内才有其实在的意义。但是,我们又不能为了保持比赛的连贯性,而对足球场上的粗野和暴力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追求诉讼的效率而采取执硬币的办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这又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即效率必须在公正的前提下。由是以观,公正和效率是一对难以分离的孪生姐妹,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足球比赛中的公正和效率必须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相协调,司法领域中的公正和效率也必须在一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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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科学与科学的程序
 
美国学者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点并不是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罗伯斯庇尔也说过:“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说来,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这些先哲们的精辟论断深刻地表明了程序在限制人的主观恣意方面的科学作用。应该看到,无论是足球比赛中的裁判,还是司法领域中的法官都存在着双重人格:一方面他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人而不是神,因而具有同普通人一样的人性的不可克服的弱点:偏执、自私、贪婪……,等等。那么依靠什么力量,使他们能够在执法过程中近公正而远偏私呢?正是程序。只要他们能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规则平等地对待双方,“枉法裁判”便会从词典中消失!而在现实之中,之所以出现那么多让人不愉快的裁判,正是因为他们不是按照预定的程序规则平等地对待双方。足球场上性质和程度相同的犯规,对一方判点球,而对另一方则判假摔;司法领域中接受一方的证据,而将另一方的证据拒之门外,都是漠视程序规则的表现,引起人们的议论和批评也就再自然不过了。

在看到程序在限制人的主观恣意方面的科学作用的同时,又必须承认程序也是人制定和运用的。因此,欲使程序的科学作用发挥极至,还必须保证程序本身是科学的。早期的足球比赛规则中允许搂抱摔打,再高明的裁判也难以维持比赛的文明;封建时代刑讯逼供公开合法化,再清廉的法官也难免不专横。为此,人类为了探寻科学的程序规则进行了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无论是足球比赛中的规则还是司法领域中的诉讼程序规则都经历了一条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轨迹,并且到今天也没有停止它前进的脚步。在观看世界杯期间,我有时在想:既然越位的判罚会带来如此多的争议,是不是这条规则本身有问题呢?如果取消越位规则会不会解决执法中的偏差呢?在证据理论的研究中我也在想:既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什么在实践中却屡禁不止呢?是不是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不完善、不配套?结论是否正确并不重要,关键是大家都要思考,科学的程序规则总会在争论和探索中闪现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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