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律师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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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论坛(2001.12.9—12.10)论文选登〗


有民主的社会是黑暗的,没有法治的社会是专制的,没有律师的社会是悲哀的。站在世纪的转折点上,我们更应该回顾历史,去体会新中国律师道路的艰辛和法治历程的坎坷。

律师,据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那时的律师被称为辩护士(Advocatus),经过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完善,律师制度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成熟。在相当长的王权专制统治下,我国的律师制度根本就没有生长的土壤,直到清末,律师制度才从西方渐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新的律师制度,不幸的是,在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刚刚萌芽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又半途夭折。然而,人们渴望自由,追求民主法治的斗志却是不会泯灭的。浩劫之后,我国律师制度重新恢复。1979年,党中央决定恢复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8月,司法部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初,深圳市3名青年律师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个体律师事务所,同年5月,保定市创办了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中国的律师制度又迎来了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年来的成就是令世人瞩目的,可是,就在其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律师制度难以有更大的发展。首先说外部问题,即律师的执业环境问题。在律师制度发展完备的西方国家,律师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我国的《律师法》尽管也对律师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但其规定缺乏完备性和周延性。即使是许多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往往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得不到实现。如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出庭,首要的条件就是要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但是律师的阅卷权的实现却受到诸多限制,有的法院甚至规定律师阅卷要交“阅卷费”。律师权利受限制的另一表现就是律师会见当事人往往受到许多人为的限制,如被限制会见时间、会见次数等,有的看守所甚至在会见室安装录音设备、监视设备。再次,在收集证据方面,律师与公检法部门相比是很不平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知情者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律师收集证据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显然对于律师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利。最让人痛心的是,律师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得不到重视。法庭上,你说你的,我判我的,甚至有的法官在审判之前就已经把判决书制作好了。如此的执业环境,律师怎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的正义又何在呢?外部环境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即律师自身权利难以保障。近年来,律师办案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行政官司,律师办案时遇到外部压力就更大,律师也是人,也要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要住房用电,子女要上学,有关机关动辄借这个问题相威胁,使律师办案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放不开手脚。如果遇到“权贵人物”、地霸势力的官司,律师就要冒更大的风险。

律师业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外部的社会环境,更受制于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十多万从业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律师的素质问题已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重大障碍。在西方国家,律师从业条件相当严格,除了具备基本的文化水平,还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固定的见习时间。而在我国,只需具备本科以上或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水平(水平含多少水分还得打个问号),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即可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以前曾是搞医学的、有的曾是搞音乐的……如此“速成上岗”是否有点操之过急?其二,律师自身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专业水平不高,大多数律师是“万金油”,什么案件都接。而实际上,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说,法学博大而精深,浩瀚如烟海,穷毕生之精力,犹不得沧海之一粟。可见,“大而全”的律师是根本不现实的。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律师的执业领域太窄,大多数律师的业务都集中在诉讼领域内,而且主要是民商类、刑事类,以至于出现律师“争案源”、“拉关系”等不正常现象,而实际上,那些无人问津的领域正是律师制度今后发展的广阔空间。

今年,适逢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周年,也是我国建国50周年,对我国50年来的法治建设的历程进行一次回眸,其意义应当是非常重大的。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口号的提出,对重新崛起的律师业是一种鼓舞,也是一种挑战,我们已经看到了新世纪中国律师业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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