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然权利的健康自卫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非典”案涉及到公民行为诸方面,其中较为突出者,是公民的健康自卫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是个问题,在于公民戴口罩、拒绝因商务到疫区旅行一类行为,可能在社会中产生冲突。“为什么你要戴口罩?”、“为何是疫区,你就不去?”这样一些明的、暗的指责,或者关于这类行为的强制命令,可能会出现在一些社会组织体内。那么作为公民,有什么规则可以引用捍卫健康自卫行为的妥善性?


  翻阅宪法和法律,包括部分外国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的健康自卫行为,皆所述不详。它因此很难推定此为一种公民宪定权利或其他法律权利。国家具有保护公民健康的法律义务,但是公民自我保护健康的权利,在法律规则中却没有明文规定。法律对于身体的权利,在人身自由权利方面作了部分规定,或者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可隐约看到一点身体健康自卫权利的影踪。但是,它们的确不是可明确认定的“公民健康自卫权利”。


  人们通常会体会到公民进行身体健康的自卫,具有一种正当性。比如戴口罩,甚至夸张一点,佩以防毒的全副行头出现在街市,这是一种个人的权利,这并不关谁的事。那些健康自卫工具,尤其是高科技口罩和高级防毒行头,本身是社会购买力的表现,它们是小康或大康社会公民令贫瘠社会居民羡慕的物什,这些东西,从其质地,可看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和商品交换的水平。越是发达的社会,这些物什越是五花八门,奇技淫巧,不一而足。这些原为商品的东西,被消费者支付代价后,获得了合法的物权,难道谁还有权干预对此类物品物权之行使乎?但这样的权利,是某种民事权利,仍然不属于“公民健康自卫权利”。


  人们要对干预者说:“鄙人就是有健康自卫权利!”,干预者问:“翻开法律看看。”这个时候,是一切漠视自然权利的人,似乎即将“正确”的时候。自然权利,就是这样,是对认识者视为有,被漠视者视为无的东西,它是一种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的权利预设,可能超乎于实在的法律规则,存在于部分人类的精神世界中。因此,对这种权利的论证,乃是一种心证,心存则存,心废则废。如果有人对这样的权利预设,要“依法”作出彻底的否定,人们只好说:“同理,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和你妈妈寝食与共的男人,你该叫他父亲,你可否认他是父亲。”


  与荒谬否定相反,自然权利是一种自主行使不容干预的权利,它比法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具有权利的基础性。这就是说,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不是囊括规定一切权利的规则体系,它仅仅是对容易误解的那一部分人类权利,作出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的澄清,因此在一个共同的认识基础上,人们省略了公认性权利的表述;由于这种省略,部分人开始认为实在的法律方才是法律,国法认定的权利才是权利。


  将法律未写明自然权利视为无,或视为杜撰,只能说是对人类共同性权利认识的忽视。但的确有一种非典型的病态文化,就是缺失了人类权利共同性认识的环节或过程,使身处其中的人们,的确难以发现人类共同性权利的存在。这就导致人们常常认为只有社会性权力承认的行为方式,方是具有依据的妥善行为方式;这就巨大化地走向了行为自由的反面,使人们逐渐丧失了行为自主的能力。被这种社会文化浸淫毒化的人士,总爱问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你要戴口罩?”、“为何是疫区,你就不去?”



文章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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