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谈维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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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作为法制天平上的一个砝码,它的存在确保了法律实施的公平与公正,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入,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队伍出现迅速膨胀的势头。但与此同时,律师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维权的呼声一阵急过一阵,但被侵权案例的发生却呈上升势头。如何看待这些现象,记者走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记者:纵观世界具有律师制度的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似乎很是罕见,但在中国各级律师协会都设有这样的专门机构,每年都有多起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这是为什么?

  田文昌:毋庸置疑,在律师管理机构中专门成立“维权委员会”,确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这种特色的形成,具有中国独特的政治、历史原因。

  中国的历史虽然悠久,但律师辩护制度却非常短暂。在漫长发达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中国出现过“讼师”或“状师”,但由于在司法体系中没有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地位,这些人无法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担心这些人的活动会动摇统治秩序,对讼师的活动也严加提防和限制。“讼师”的活动长期以来仅限于为人代写文书的范围之内。“讼师”在司法系统中不仅没有堂堂正正的合法地位,而且其职业性质也与律师具有本质上的差别。辛亥革命以后,中国虽然形式上实行了律师制度,但由于社会政治腐败、加上经久战乱,根本不存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律师制度也只能是残缺不全的。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学习并接受了前苏联的立法与司法模式,并且坚持实行律师制度(主要是辩护律师制度),同时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但在 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在“法治”思想遭到全面否定的同时,律师制度便夭折了。直到1979年,才开始创立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协调的日趋完善的律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的律师制度无法与欧洲几百年,上千年的历史相比,几乎是一个崭新的事物。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专制根深蒂固,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对律师的作用认识非常模糊,几乎没有印象,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根本就不需要律师,也不存在律师的地位、作用之说。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人对律师的认识都来自于教科书和银幕上的施洋等反对国民党专制的革命者。他们既是律师又是工人领袖,这些人就是中国大部分人心目中延续至今的律师形象。他和清贫、高尚、舍身取义的革命家、工运领袖几乎是同义语。这样过高的定位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律师角色不仅反差过大,而且发生了位移。在今天,律师在社会中只是法律天平上的一个砝码,对天平只起到扶助的作用。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除外),而不是正义的化身。一方面,社会各界中的许多人对律师的角色定位偏高,寄以匡扶正义的期望,另一方面,律师队伍建立初期,人员参差不齐,执业不很规范,各种不正常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律师在社会中的客观角色和人们理想中的形象相差甚远,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进而成为了偏见。在西方律师从萌芽到形成制度并发展到现在,已近千年的历史,社会了解律师是什么、应该干什么、能够干什么,所以鲜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发生。有些国家经济没有我们发达,民主法治或许没有我们健全,但由于受西方影响较大,律师在执业当中也少有侵权现象发生。在世界各国律师管理中,多有的是“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律师监察、监督委员会”,它们的职责是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现象进行调查、惩戒以致移遣司法机关。但律师管理中设立“律师维权委员会”,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机构。

  20年来,中国律师业发展迅速,一方面说明人们期望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民主法治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另一方面,传统的观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消失,这就形成了律师在执业中,自身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有现象。

  记者:党的“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逐步完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观念不断增强,自律的力度也在加大。但据统计,近几年律师侵权案在全国还有上升的趋势,应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田文昌:这实际上是中国法制不健全,不成熟的表现,也与一些人头脑中传统观念作祟,部分律师自律降低有关。

  在中国,律师的发展壮大,对原有“专政”观念是一种冲击。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为被告人服务、与国家公诉机关抗衡,虽然形式上得到了认可,但实际上很多人的观念深处还难以接受。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律.师虽然是非官方的民间力量,但却是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律师,就没有公正公平的法治。尽管他们认识到民主法治是中国长期追求的目标,但就目前而言,还是把律师当作法治外的异已力量,不自觉地加以抵制。这在立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 (刑事诉讼法》、《刑法》中的关于律师妨碍证据罪、伪证罪、包庇罪等的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公安、检察人员的调查取证权相比,受到诸多限制等等,在世界各国都少见,而我国却写在了法律上,明显地表现出对律师的歧视。另外,对律师的提前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阅卷等合法执业的行为,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问题甚多,而且对不执行的行为没有强制的规定,也没有救济措施。可以说,时至今日,“六部委的规定”在许多地方还仅仅停留在表面上。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形式上大大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强化了辩护的作用,也使控、辩双方的冲突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真正理解和认识律师的活动是以对抗求公正,是公正司法不可少的制约环节,就会出现利用职业的权力排斥律师,利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追究律师的责任,导致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

  在目前腐败现象多有发生的社会环境中,司法机关并不是世外桃源,也不是一方净土。律师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有很多难言之隐。正直的人说律师在腐蚀司法人员,这话在一些律师身上没错,但这些律师在害人的同时,首先是受害者,正常的事情一定得采取不正当的办法才能办成,有时候循规蹈矩地办案很难取得成功,当所有的负担最后都转嫁到委托人身上时,委托人必然叫苦连天。再加上法律上对律师的歧视,以及具体办案人员对律师的种种限制,致使律师谨慎小心,宁可不做,也绝不冒“触雷”的风险,这又引起委托人的不满,导致侵权案的发生。

  传统观念对律师的歧视,立法中对律师的不公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排斥、社会中人们对律师定位的偏差,加上律师自身的原因,就使得律师难以进入主流社会,没有前途。部分律师缺乏远大目标,就难免自觉不自觉地另辟蹊径,走入歧途。如果再缺乏自律,把执业定位在捞钱上,那就肯定要出问题。

  以上几方面的现象都有根深蒂固的原因,短时间难以改变,也不可能有效地得到遏制,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更要通过各种努力,提升整个社会对律师地位、作用的正确认识,争取尽快完善立法,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记者:从目前情况看,律师的维权工作很被动,疲于奔命,律师被侵权现象的发生防不胜防,维权者如同“灭火队员”。您认为应该如何变“灭火”为“防火”,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呢?

  田文昌:变维权的“被动”为“主动”,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地位,解决立法歧视的问题,另一个方面是律师自身要加强自律。

  中国实行计划经济、闭关自守多年,人们对现代法治的内涵了解甚少,对律师的偏见颇多,无论从理论到实践、从立法到司法,对律师的作用、地位都不甚明确。律师被局限在过于狭小的生存空间里,不仅活动受到各种限制,而且荆棘丛生。这种状况不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律师执业受到侵害的现象就不会减少。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地位,给律师以合理的生存活动空间,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律师被侵权现象的发生。

  律师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近几年律师队伍中出现的私自收费,少数人胡作非为,我也很气愤。但是,如果律师加强自律的同时,大环境没有改变,甚至更恶化,那么侵权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如果把发生侵权现象的原因归咎于律师自律不强,而忽视了社会的原因,无疑是本末倒置,把社会责任推到了个人身上。用这样的方法解决律师被侵权问题是不现实的。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律师自律,也不是说目前律师自律的问题已经解决,而是从探求问题的根源出发,说明普遍发生的律师被侵权现象,不是律师“自律”就能解决的,也不能用“自律”一言以蔽之。

  改变立法中的歧视,需要我们律师的呼吁和国家有关方面领导的重视;社会大环境的好转,要经过包括律师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这都需要有一个过程。目前要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律师要加强自身防范,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规范执业;另一方面,律师和律师管理机构要不懈努力,从根本上改变律师合法执业权受到侵害的现状。这样才能使我国刚刚发展20年的律师队伍,不致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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