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律师业的灵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制日报》6月14日报道,备受媒体关注的著名律师孙少波涉嫌贪污一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于6月13日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判孙少波无罪。尽管孙的贪污罪名未能成立,但两审法院均认定孙采取私自收案、开具作废的收费收据、收费不入帐的手段收取代理费的这一事实,孙本人对该事实也没有异议。孙的行为虽不构成贪污犯罪,但明显属于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作为一名颇具声望的资深律师,孙对自己这一违规违法执业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想必是完全清楚的,孙的明知故犯或许是出于一种过于自信的“狡猾”。尽管孙最终打赢了官司、讨到了“说法”,但不能不说他为自己的违规执业行为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孙的遭遇其实与自己缺乏足够的执业自律意识有着内在的关联,这一教训也颇值得律师界业内人士深思。

  诚然,孙案无疑对司法机关在社会转型期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颇具挑战性的要求,不过我深感孙案的现实意义在于向日趋浮躁的律师服务业敲响了执业自律的警钟。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针对律师违规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明显趋于增多。我觉得若不下力气解决好律师的执业自律问题,律师的执业行为就始终难以摆脱步入误区甚至“雷区”的危险。不解决自身的执业自律问题而奢谈执业权益保障,未免有些底气不足。面对金钱的诱惑,缺乏自律这根自我约束之弦的律师在我行我素之前可得“三思而后行”,不能轻易地将自己的良知和信用统统抵押给“孔方兄”,否则将得不偿失且悔之晚矣。

  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律师属于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中律师可能是自由度和开放度最大且最具民间色彩的角色。可以说,律师角色自身的民间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这一职业应当是最崇尚自律和自治的,然而现实未必如此。确有少数律师整天琢磨如何与法官拉关系,如何打通法院方面的关节,煞费苦心地编织“关系网”,甚至为拉到客户和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这类现象其实在律师界早已司空见惯,可以说,司法腐败愈演愈烈之态势,在某种程度上与律师队伍中的少数败类推波助澜不无关联,律师业内的乌烟瘴气甚至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当然,在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有实质性的改善、某些法官对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尚缺乏充分的理解甚至对律师不够尊重、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等复杂背景下,中国律师的执业往往带有一种颇为尴尬的色彩,律师往往要对客户尤其是法官曲意逢迎。难怪不少律师在“酒后吐真言”时常常感叹自己虽然先富了起来,但活得特压抑、办案时常会感到没有尊严。我无意扭曲律师的形象,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律师业内某些极不正常的丑陋现象,以及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呈增长态势、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拘留甚至判刑的严重事件趋于增多等不容回避的现实。正是少数步入执业误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邪道的“讼棍”式的败类,亵渎和败坏了律师这一职业的良好形象。

  我觉得有必要破除有关律师这一职业的神话,我不赞同所谓“律师是正义之化身”这种虚拟的角色定位,律师毕竟是为客户(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为客户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官司的输赢和客户的满意度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律师收入的高低乃至生存的命运,因而相对于堪称“正义之化身”的法官这种最纯粹和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角色而言,律师这一民间职业角色充其量不过是法律的民间代言人而已,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显然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不切实际地拔高律师的形象甚至披上虚幻的“皇帝的外衣”难免出现“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律师要凭自己的才能和知识更要凭自己的良知和信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凭着各种歪门邪道和自欺欺人式的“狡猾”。我相信人品正直、敬业勤勉的优秀律师大有人在,同时也敢断言人格分裂、为拉客户和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冒诸如作伪证等风险的律师也同样为数不少。这种人格分裂型的律师一方面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甚至兴风作浪,另一方面又以法律代言人的身份在庄严的法庭上“为权利而斗争”,这种情景颇有些滑稽而荒诞。我相信曾切身体会到这种人格分裂式的滑稽感的律师并非个别。

  由于律师职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只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都可以通过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圆自己的律师梦,因而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观象,强化对律师的执业自律意识的教育并建构相应的违规惩戒制度尤显必要。可以说,律师职业准入的开放性其实是与执业的自律性相辅相成的。律师执业自律及其相应的违规惩戒制度无疑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屏障。见钱眼开、唯利是图、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的违规执业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

  诚然,律师业是公认的颇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但我们有必要警惕可能被诱人霞光遮蔽的阴霾。中国即将加入WrO,为树立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形象,提高中国律师的依法执业观念尤其是强化律师执业的自律意识可谓刻不容缓且任重而道远。缺乏自律和自我放纵式的狡猾本身就潜伏着一种致命的风险,因此我想借梁晓声先生一本书的书名作为苦口良言赠给那些有违规执业之嫌的律师:“狡猾是一种冒险。”

相关文章


靠行业力量依法维权
从立法上加大对律师执业权的保护力度
“一刀切”带来的新问题
法曹的难题和出路(下)
自律,律师业的灵魂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谈维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理性思考
谁是我们的上帝?
制度的冲突与整合——对一起司法案例的追问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