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不适于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8: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届中国律师论坛(2001.12.9—12.10)论文选登〗

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但是,公司并非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用公司模式去规范,律师事务所就不宜用公司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司以追求高额利润为其经营目标。公司的所有制度及管理方法都围绕着追求高额利润这样一个奋斗目标,没有利润,公司就无法存续。公司必须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增加积累,扩大资本,增强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2、“三权分立”是公司制度的经营理念。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因而也就依法拥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股东投资公司后,就不再直接占有、控制自己的财产,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股东丧失了对所投资产的所有权,换取的是在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把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开来,相互制约,权责分明,构成了一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体制,三权分立是公司制度的鲜明特点。

3、融资特点。公司具有融资的功能,为了不断地扩大再生产,实现公司的营利目标,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不断注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公司的这一特点,是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难以相比的,但要通过金融证券等一系列法律来规范,以保证融资的公平、公正和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律师事务所是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一个基本载体。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事务所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其职业特点,虽然也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律师事务所不具有经营性和商事性,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把律师行业划入服务业,但律师的法律服务与其他商事服务仍存在很大区别,制约了律师的经济收益。一般服务业是以支付服务费来换取得到服务的享受,而律师的服务是客户以支付律师费换取得到法律服务的帮助。一般服务消费者是上帝,服务者必须服从被服务者的意志,这样才能使被服务者享受到消费的满足;而律师的法律服务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户的意志也不能超越事实和法律。律师决不能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而肆意歪曲事实,践踏法律,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并不含有利润因素,不存在剩余价值,无论律师费用最终支付了多少,也仅仅是律师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消耗及税费、风险因素和智力(教育培训)投资的补偿。

2、律师事务所是经营权与所有权(股权)的统一,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必须是执业律师,法律不允许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而且投资者(合伙律师)也都拥有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可以直接控制和支配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它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体。不仅如此,在律师事务所中,合伙律师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其收入既有按劳分配所得,也有按资分配所得。律师行业是高智力型的产业,并非一般人所为,世界各国都以立法形式对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就学历而言,一般都要求大学本科毕业,所以,它的执业群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律师。又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也就不会有律师以外的人来投资而形成律师事务所的股东,股东投资的目的是通过股本而获利,考虑的是投资回报,追求的是让股本金保值增值,没有利是不会来投资的。而律师没有一个载体,则无法从事执业活动,为了成就自己的事业,律师就要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这样一个高智力型的执业群体,非律师不了解其执业特点和工作规则,很难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运作,职业道德的形成,只有执业律师最清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非执业律师莫属。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律师是为了干一番事业才来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也必然关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通过良好的机制,使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

3、律师事务所除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之外,还有资合与人合的统一。律师事务所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更多的生产性投资,办公场所、教育培训、风险基金,是投资的主要用途。就律师事务所而言,最重要的是人合,律师因自身素质、专业、才华、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对律师的团队协作提出挑战,多年的诉讼法律事务又养成了中国律师单兵作战的执业习惯,而人的差异是难以用金钱和股份来评估衡量的,所以,解决人合只能从人的素质和管理上下功夫。

4、律师事务所不能也不必要具备融资的功能。由于律师事务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很难吸引其他投资者,法律不允许律师事务所发行股票或债券,切断了律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渠道,从而使其丧失了公司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就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特点而言,也无须具备融资的功能,律师是凭借自身的知识的技能开展业务活动的,无需机器设备、高新技术和产业工人,只要具备办公条件即可,律师的一切成本开支都包含在业务收费之中,只要有业务,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收取费用,生存和发展就不存在问题。当然,如果没有业务,律师事务所就只有坐吃山空,一切就无从谈起了。雄厚的资金并不能使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使律师事务所开辟市场,最终在竞争中站住脚,才能使其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资合只能解决律师事务所一时的问题,人合才能解决律师事务所一世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中的不同法律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组织。虽然律师事务所也收取委托人的费用,也有业务收入,但是,由于其不具备公司的营业特征、商事特征和行业特征,因而不具备公司的营利特点,也就不能适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尽管公司制有很多好的地方,也不能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上适用,成功的经验并非在什么地方都能用,必须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对症下药才能治好病人,否则,必然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中国加入WTO以后,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律师的竞争会日益激烈,中国律师将从单兵作战向大兵团作战转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会不断增多,这是必然的发展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并不一定就要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合伙律师事务所也不一定都是小所。在发达国家,小公司比比皆是,数千人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也必然是合伙制的。合伙所就是小所,就是三五个人的小作坊,那是思想认识上的一种误区。

律师事务所从其职业属性来看,应该是合伙制的,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模式,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一开始就是单打独斗,这已为中西方律师制度的发展所证明,律师的团队意识是在竞争中养成的,并不是从公司制中借鉴而来的。合伙制体现了律师事务所人合与资合的统一,历经数百年而不衰地保存下来,至今仍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公司制以产权为纽带,资合的特点非常鲜明,人合则难以体现,将人力资源资本化来实现人合,想法是好的,但由于对人力资本的评估很难找到客观公正的标准,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即使做到了客观公正,人的心理因素也会使不同的评估对象或其他合作者心理不平衡,认为评估不公正,从而使人力资源资本化难以实现,使这条路不通。人合是不能以量化的资本为标准的,只能以信任、理解为连接纽带,通过协商实现量化,以契约为表现形式。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历时间的磨合与考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也要从实践出发,考虑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文化、传统观念、心理承受力和知识水平,既要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更要注重在实践中的探索积累和分析研究,国际上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历经数百年达到今天的规模,不知有多少酸甜苦辣。面对挑战,我们既要只争朝夕,但又不能急于求成,历史不允许我们再失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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