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8: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届中国律师论坛(2001.12.9—12.10)论文选登〗

本文所说的文化,是指某一组织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该组织个体共同拥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如果说规章制度是通过将组织目标的“质”和“量”表面化的形式来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的,那么文化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则是从理性的、精神的内在本质来进行统一的。某一组织一旦建立起自己的优良文化,这种文化便会形成每一个成员的内在驱动力.促使其行为向真、向善、向美,从而实现组织群体行为的真善美。自20世纪80年代始,美国、日本将文化概念引入企业管理,创立了现代企业管理科学新概念——企业文化。至今,这种科学管理理论已风靡世界并在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企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同样是律师事业成功发展的重要内容,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必要性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多样、复杂;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形成,也必然导致人们观念的变化,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在价值规律的指导下,增强经济、效益观和对市场行为规范、有序的要求。这在客观上对律师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律师服务的领域更宽广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加大、加重;其次,服务对象对律师服务的层次、质量和效益要求更高了。律师事务所要满足新形势下服务市场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律师的作用,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客观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律师事业走过了恢复、重建、发展、壮大和积累经验的道路。现在,这个事业面临的是如何在发展中升华的问题。律师再不能满足于能够独立办案,能够写好辩护词、代理词了。除了要在诉讼业务中有出色的表现之外,我们还必须以娴熟的法律知识、技能和对各学科的丰富知识以及对社会的敏锐洞察力,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对每个具体业务的处理起到“智囊”的作用,充当中国“第四产业”的生力军,完成党中央赋予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神圣使命,并以此来提高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应通过办理各种法律实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将律师塑造成正义的化身,树立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要实现上述目标,单靠部分律师的个人奋斗是远远不够的,这必须是整体的、有组织的、自觉的行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整体中的基本单位,在这一伟大行动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律师事业自身发展的规律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律师事业的基本要素是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对象也是律师。律师从事的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律师是通过运用法律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智力活动创造社会财富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的劳动对生产资料的依赖性较小,而且群体共同完成某一劳动(业务)的形式不多见,律师的劳动表现出较强的个体倾向,一个所的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具体业务上经常处于分散状态。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有其特殊内涵。要把律师的个体化、分散化行动组合成协调有机的群体行动,单靠规章制度越来越显得乏力,而统一的理念、追求和精神——即律师事务所文化,已成为事业成功的核心问题。律师事务所文化是规章制度得以实施的理性基础,是律师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内在动力。

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是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保证我国律师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大计。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共性

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中心,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由个体品质聚合、为群体共同拥有的价值观念、事业理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精神财富。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各个律师事务所建设本所文化的过程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也不相同,因此,每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特色。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是同一社会制度和民主法律制度下的律师事务所,各个律师事务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是相同的,它们都要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发展壮大自己,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应当有共同的属性。

(一)以人为中心,实现个体和集体在目标、价值观、道德观上的一致。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事业发展目标,它是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同时,每个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也都有自己的目标。个体目标和组织目标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是矛盾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维护组织目标权威性的前提下,应当支持个体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当然,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的趋向应当是一致的,而不能是背离的。要保证这种一致性,除了以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外,还应在个体中间树立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并从中抽象、升华出集体的价值观、道德观、从根本上保证个体目标和组织目标的一致性。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一位成员实现自己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良好的条件。这样,当个体目标得到最大实现的时候,也就是组织目标得到最大实现的时候。

(二)以天下为己任,确立崇高的事业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律师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部分,律师肩负着推动主民法制建设进程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神圣使命。因此,广大律师和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为国家建设奉献才华的坚定信念,要重视业务活动的社会效益,而不能仅看重本所和律师个人的经济利益。与此相适应,律师事务所应确立崇高的事业理念。现阶段除国办所之外,各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律师结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是什么?这是律师事务所在设立之初就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时刻明确的一个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远大的抱负,将目标定位于事业,以创建本所事业、推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为己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才能有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充分实现每个律师的价值。否则,如果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为唯一目标,便会出现迷茫,便会产生令社会公众失望的短期行为,阻碍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质量和信誉求发展,保持不断超越、不断升华的旺盛生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服务就是商品,这种商品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其质量和信誉是决定性的因素。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且将越来越激烈,以什么样的姿态参与竞争?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诉讼业务的范围之内,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层次、服务质量上,在后者的竞争中占有优势者,才是真正的胜利者。否则,如果两眼只盯着“案源”,为“抢”得案件不惜依附某种势力搞垄断经营,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请客送礼甚至行贿,一旦将案件“抢”到手将费用收到手之后却对服务质量听之任之,这样的“法律服务”只能是短命的。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把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每一项服务视为本所的一件“产品”,以高标准的质量观念对待自己的产品,在从受理业务到办结业务的整个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都精益求精,保证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永远是“精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发展和律师服务的逐步深入,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质量、层次要求越来越高,要适应这种要求,就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法律知识和技能、综合知识、综合修养等方面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升华自我。

(四)以团结协作为口号,建立和睦、协调、有机的内部人际关系。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事业,是组成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员的事业,这个事业的成功需要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着力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要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团结和睦、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的积极向上、协调愉快的氛围,避免那种独往独来、各自为政,甚至在业务上互相“保密”、互相“拆台”的现象。


三、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的途径和措施

(一)既然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那么,对人的重视便被提到了重要的位置。首先,律师事务所应重视人才的选拔。我国现阶段对律师的标准还掌握得比较低,一部分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实际上不一定能够胜任律师的工作,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引进人才时,要制定一定的标准,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引进那些德、才、能兼备的人才。其次,要重视对律师的培养、教育,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能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综合修养等方面的培养、教育,使之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道德观。第三,要充分重视每一位成员的价值,尊重他们的个性和意愿,鼓励他们进行创造性活动。第四,要为律师事务所成员实现其价值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包括搞好劳保福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事业的目标是从事这个事业的人对自身价值实现程度的一种预期,它能激励人们产生积极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科学地确定事业发展的目标。律师事务所组织目标的确立,要建立在对律师个体目标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但又不拘泥于律师的个人目标,而是要对个体目标进行概括分析,从中抽象。升华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在确立之后,又反过来指导、约束本所律师的个人目标及个人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从内容上讲,律师事务所不仅应当有短期目标,而且应当确立长远目标;从形式上讲,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公诸于众,使之深入人心,成为指导、激励本所成员的动力。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塑造律师事务所文化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完成的,要科学地、灵活地、因时因地制宜地选择好这种文化“载体”。例如:树立先进典型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能够以榜样的力量感召本所成员;坚持开展理论、业务研讨,能够在所内形成互相沟通、互相促进的气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能够活跃所内气氛,调整本所成员的人际关系;等等。

(四)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在建设这种文化的明确思想指导下经过集体的反复实践才能完成的。但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律师事业要适应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文化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而不断进步、丰富和升华。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系统的开放性,及时捕捉社会发展进步的信息,调整发展事业的思维,并据此完成本所文化的更新和升华。

律师事务所文化是无形的,但她又无时无刻地表现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行为和个体行为之中。中国律师事业要取得质的飞跃,就必须重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在国家发展律师事业整体思路的指导下,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建立起自己优良的文化,中国律师走向辉煌所需要的全中国的律师文化也就生成了——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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