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立案标准及适用死刑新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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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受贿罪演变及立案标准5000元说起


  我国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定为贪污罪。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受贿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1997年颁布新《刑法》对受贿罪立案标准作出规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应予立案。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可立案。

  l、1997年《刑法》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这个立法解释规定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公务员每月工资仅有200元左右,一年收入将近2000元。1988年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大致是以一般干部每月收入200元为准,一年收入2000左右,以一年收入数额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为5000元,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大大落后于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从1997年至2002年,公务员工资提高了,发达地区公务员每月工资(一般干部)2000元以上(加上其他补贴),有的甚至每月5000元。而现行《刑法》仍然以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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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0元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在人们生活中,南昌市2001年度公民年纯收入6100元,一个个体企业年纯收入近20万元;一餐饭招待客人都要花费5000元。如果以5000元作立案标准,5000元就可以打倒一个干部,共产党培养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干部,太不值钱了。这并不是不惩治贪污、受贿违法行为,而是要提高受贿罪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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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贿案立法标准不能与贪污罪等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侵吞”,主要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账目、收入不记账等不露“痕迹”的手段,将自己职务管理、支配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秘密窃取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等。这种犯罪手段比受贿犯罪手段严重。受贿罪除索贿罪外,收受财物都是行贿人送来的,与贪污侵吞、盗窃、骗取手段相比,其从犯罪情节要比较轻。而我国《刑法》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适用死刑起点等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罪5000元立案标准不适用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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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贿罪立案标准的数额不应由人大立法解释作出。
  受贿罪数额规定不应由立法机关作出。对于受贿罪立案标准应授权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作出不同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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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受贿案应以1万元作为立案标准
?ゾ?过5年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为了公平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将受贿案立案标准提高。将原5000元受贿罪立案标准修改为l万元。受贿l万元以下由行政纪律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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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受贿1万元至20万元适用的刑罚
  个人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一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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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对受贿罪适用死刑问题


  1、不能以10万元作为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起点
  我国新《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照新《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依据我国新《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数额规定适用刑罚的。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将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在司法实践中,以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不少。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13万3千元被判处死缓。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17万元一审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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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是以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标准的。10万元人民币在人们心目不是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在90年代后期,有的个体工商户一月收入也有十几万元。公务员一年收入接近5万或超过10万元。现阶段不能以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在俄罗斯受贿罪认定数额巨大是以一年工资300倍为数额巨大计算。而我国《刑法》中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是以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相当于一个公务员工资的5倍至10倍。标准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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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立法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
  受贿罪是属职务犯罪,又是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犯罪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惩罚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放在短期监禁和罚金刑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适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对受贿罪犯适用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对其家属、亲戚带来痛苦和不安,反而对社会安定不利。对受贿犯不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及适用罚金刑,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可弥补罪犯造成的损失。对于把犯有死罪的罪犯留下来,国家可强制其劳动,在劳动中改造,同时又创造了社会价值。受贿罪适用死刑要严格限制,在废除死刑的74个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废除了死刑规定;在7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判死刑的仅有泰国《刑法》和中国《刑法》。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适用死刑的条文仅限于抢劫、杀人犯罪,受贿罪不适用死刑。

  再从社会心理效应看,过分依赖重刑会解除人们积极防范的思想,形成社会偏见。死刑愈多、法定刑愈高,就会使人们产生刑罚重而受贿犯罪少的结论。这种“重刑万能”的思想,是治理不了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而是反腐败反不到根子上。适用50年代方法,杀掉几个“刘青山”来遏制腐败行为,是不会奏效的。遏制政府官员贪污受贿,主要是搞好行政监督,完善法制,堵塞漏洞,预防这种犯罪。关于这一点,可以以香港为例,香港廉政公署不用死刑惩治腐败,而以及时惩治、防范、教育三管齐下的措施,使受贿行为大为减少,并没有用死刑惩治腐败,值得我们借鉴。

  3、完善受贿罪适用死刑规定
  为了限制死刑适用,教育挽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受贿犯罪造成国家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对于严重索贿犯罪的,给予死刑惩治。对于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只要能悔罪退赃一律不适用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处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100万元以上,悔罪、退赃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100万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死刑:(1)受贿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致使国家、公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2)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巨大财产损失的;(3)多次索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对于一般受贿即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百万、上千万元,受贿后没有造成社会、国家、他人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无期徒刑。50年代,毛泽东同志对公务员犯贪污、受贿退赃彻底可从轻减轻处罚,这个刑事政策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我们应当继承发扬而规定于我国《刑法》当中。对受贿罪应当规定:退赃比较彻底的,有悔改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能挽救教育一大批干部,又能严厉惩治那些极少数不可救药的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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