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高等法学教育及对我们的启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台湾高等法学教育概况

  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后,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同时,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非常重视,先后设立了一些新的大学,并陆续使部分原大陆的名校在台湾复校。国民党政府在深刻反省中逐步地认识到,要长期稳定地维持社会的统治秩序,离开法律的有效规制是不可能的,因而在这些新设立的及复校的大学中,不少均设置有法律系,以不断培养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50多年来,台湾政府励精图治,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使得这块“弹丸之地”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文明进步,百姓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法律在台湾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日渐彰显,台湾的高等法学教育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目前在台湾共有17所大学设有法律系,它们分别是台湾大学、政治大学、台北大学(原中兴法商学院)、辅仁大学、东吴大学、文化大学、东海大学、中原大学、中正大学、世新大学、铭传大学、玄奘大学、真理大学(原淡水工商管理学院)、国防管理学院、中央警察大学、暨南大学及高雄大学,其中东吴大学、政治大学、世新大学、铭传大学、高雄大学、台湾大学已形成了专以法律系所组成的法学院。这些大学以开展法律本科教育为主,所招收的主要是在每年一次的大学联考中脱颖而出的高中毕业生。①但也有部分大学,为推动入学方式多元化,尝试依据大学考试中心所设计的“推荐甄试”入学方案,提供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供高中推荐其应届毕业生中有志于攻读法律的优秀学生,通过甄试的方式进入法律系或法学院学习。本科阶段的学制,目前除东吴大学法学院及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规定修业期限为5年外,②其他大学均实行4年制。各校法律系所开设的课程大同小异,必修科目一般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各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事法总论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选修课程一般包括刑事审判实务、民事审判实务、公法实例演习、行政法各论、强制执行法、社会学等。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不少大学还为学生开设了国际经贸法、欧洲共同体法、知识产权法、公平交易法、环境保护法等选修课程。教师对课程的讲授,除若干例外情形外,一般采用大班制教学。对学生学习的考核普遍实行学分制,学生的课业负担颇为繁重,大约要修习128学分至148学分左右,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及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因修业期限为5年,故学生至少应修满180学分且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法律本科教育之外,台湾的不少大学还开办有法律硕士及法律博士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在各大学所设立的“法律研究所”(简称“法研所”)进行的。在前述17所大学中,目前有16所设立有“法研所”,此外,成功大学的法研所、海洋大学的海洋法律研究所及清华大学和交通大学所设的科技法律研究所也开展法律硕士教育。至于法律博士教育,目前在台湾只有台湾大学、政治大学、台北大学、中正大学、辅仁大学、东吴大学及东海大学享有资格,数量相对较少。需要注意的是,台湾的法律硕士教育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被称为“法律硕士班甲组”(简称为“法硕甲”),主要招收法律系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资格者。考生通过公开考试方式竞争入学,入学后,修业期限一般为两年,但最长可以达到4年。在学期间,除依规定修习若干必修课程外,大部分可以凭其兴趣,修习相关选修课程。教学通常采用小班制,以“双向互动”式专题讨论为主,教师规定研究生定期缴交研究报告或通过考试,来考核研究生的学业表现。③另一种被称为“法律硕士班乙组”(简称为“法硕乙”),主要招收非法律系本科以上并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学生,包括已获得其他专业硕士乃至博士学位者。“法硕乙”由台湾著名法学教育家,曾历任台湾“财政部”、“法务部”、“教育部”、“经济部”次长的李模先生首倡。他认为,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法律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如果只具备一些法律知识,而缺乏相关领域的其他学科知识,是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争议的。专业分工与科际整合同样重要,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比较单一,存在诸多缺陷,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此思想指导下,1991年,李模先生创立“务实法学基金会”,积极筹措经费,并报台湾的主管部门专案核准,在东吴大学首次进行“法硕乙”招生。这一空前创举,赢得了台湾法学界、教育界的高度评价,也在台湾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报考者众多,从中学教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到公司职员、公务员等,几乎涵盖各行各业。经过严格的笔试,挑选出55名佼佼者参加口试,最终录取了27名学生注册入学。迄今,东吴大学的“法硕乙”招生已逾十届,为台湾培养了一大批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在东吴大学的影响下,其他一些大学也纷纷步其后尘,如政治大学、成功大学、东海大学等也陆续开办了“法硕乙”。各校开展“法硕乙”教学的重点和特色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全面型。例如,东吴大学的“法硕乙”课程,绝大多数为法律基础课程,包括民、刑、商、诉讼等法域,宪法、行政法比例偏低,但也属必修,另有国际法、英美法等方面的课程,故和本科阶段一样属于全面的、统合的教学,但相对来说课程不仅密集,而且内容已作精心选择。二是专精型,如东海大学的“法硕乙”,以海洋法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成功大学的“法硕乙”,则结合该校的理工特长,以科技法律作为其发展方向。④“法硕乙”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修业结束,经考试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方能毕业。



  
二、台湾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台湾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众多法学教育热心人士的不懈努力和辛勤耕耘下,业已取得巨大的成就,培养了为数不少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台湾社会的各行各业尤其是司法界、律师界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对促进台湾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可谓功不可没。但毋庸讳言,台湾的高等法学教育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台湾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削弱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已经引起了不少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为:

(一)教学方法陈旧

   在台湾的大学法律本科教学中,比较普遍地采用“单向注入式”教学,即由教师依据教材或成文法典的体系,按部就班地进行讲授,学生只是被动地听或记,课堂上很少讨论。显而易见,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对法学概念和法律条文作比较深入的讲解,有助于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和创造能力。“学生脑海里堆积着法律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与‘构成要件说’等专门术语,法学教育被当成真理传授,而不是培养激发怀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当概念和定义被视为唯一正确的结论时,讲台上的专横和讲台下学生的被动接受将是不可避免的事。”⑤毫无疑问,法学是一门需要高超思维能力、论辩能力的应用型学科,单纯采用注入式教学方法是远远不能解决多少问题的,它极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方法的机械和大脑思维的僵化,难以在将来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在单向注入的同时,更应通过“双向互动”方式施教,从而启发学生进行思维,变被动为主动,才能使其更充分、更深刻地领悟和把握法律概念的内在联系、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及法律适用的效果。

(二)理论与实务脱节

   在台湾,不管是大学法律本科教育还是法研所的法律硕士教育,在教学理念上,往往倾向于对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的灌输,过分看重法学学说与抽象学理,而对法律实务的研究与探讨则普遍较为轻视。从前述法律本科及法律硕士阶段所开设的课程,亦可对此窥见一斑。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司法实务方面的课程在全部课程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偏少,且一般为选修课程,势必促使学生在学习时也会同样重理论而轻实务,造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相互脱节,并最终导致“学生到社会上无论是执行业务、从事审判工作,或在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工作,常无法学以致用”。⑥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极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的直接效果之一应是使得学生能够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不容否认,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缺少法学理论指导的司法实务工作必然是盲目的,但反过来,法学理论熟稔于心,实务操作却一片茫然,也是万万不行的。如何在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之间寻找到平衡的支点,把这两个方面兼顾起来,确实值得思量。

(三)专业伦理教育匮乏

   高等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其毕业后的就业去向而言,主要担任司法官、律师或行政法制人员,从事其他职业的虽然也有一些,但毕竟为数不多。司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象征着公平和公正,应具有刚正不阿的良好秉性;律师作为匡扶正义的使者,应具有仗义执言、维法护权的强烈意识;行政法制人员虽从事相关行业的管理工作,但信法为上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是理所应当。可以说,上述职业除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否则,不仅难以担负起社会正义,甚至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台湾著名法学教育大师李模教授曾坦言:“须知一个学生若没有良心,不知分辨是非,不以实现正义为职志,则其法律学的越好,危害社会的程度也越大,这是十分值得警惕的。”⑦良好的品行操守不会与生惧来,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养成,只有靠潜移默化的长期培养方能形成,而在这个“修炼”过程中,大学阶段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台湾高等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至今对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专业伦理方面的教育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导致少数学生在校期间便品行不端、操守欠佳,更多的学生则是在毕业后不久,即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成为社会正义的叛逆者。

  
(四)考试引导教学的情况明显

   和世界上不少国家一样,在台湾地区,法律专业的学生,包括在法研所就读的法律硕士毕业后不能马上担任司法官和律师,必须参加司法官考试或律师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再接受相关的训练后,才能成为司法官或律师。这就使得高等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考试的影响,考试成了左右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校法律系在确定开设的课程时,比较注重与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有关的课程,所占的学分也较高,而那些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则遭受冷遇;二是学生从功利主义出发,再加上考试竞争的巨大压力,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把大量精力集中于与考试有关的课程,而对其他课程则缺乏兴趣,甚至漠不关心。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近年来,随着台湾司法考试与律师考试要求的提高以及试题难度的加大,社会上出现了众多的考试补习班,这些补习班专门提供应考的方法与技巧,传授应考的策略与经验,对突破司法考试及律师考试具有一定的成效,对学生颇具吸引力,不少学生趋之若骛,而把学校的教学视为可有可无。“其结果可能完全扭曲了法律教育之本意,却只能造就不知法律真谛、只懂如何应付考试之法匠。”⑧法律乃博大精深的学问,其范围之广阔,学术之浩瀚,绝非单单死背法条、应付考试就能解决的。可以想见,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考试引导教学的问题,若干年以后,其后患将难以收拾。




三、台湾高等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海峡两岸人民同宗同祖,皆为龙的传人,彼此情同手足,血浓于水,这种亲密关系在诸多方面均有所体现。就高等法学教育而言,近年来,随着两岸民间交流活动的开放,两岸法学教育界亦频繁往来,为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扬长避短、共促发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事实上,大陆与台湾在高等法学教育方面有着诸多的相似性,甚至面临着几乎相同的问题。我们对台湾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是为了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一) 必须切实更新教学方法

  在大陆的高等法学教育中,也同样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的问题,不少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于“老师讲,学生听”的满堂灌的单一教学模式,这种状况正在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急需予以更新。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功能目标,它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更新应当由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性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动性转变。完成上述转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课程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减少教师单纯讲授的时间;二是在教材的准备上要组织编写内容完整,以素材为主的、适合于课堂讨论的教材;三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或事务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四是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课外阅读教材,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通过对个案的讨论而对理论知识有系统的把握。⑨笔者认为,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进行改革,是会收到明显的成效的。

  
(二) 必须强调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是法学教学活动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但在我国目前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很小,一般都是在本科毕业前夕安排学生进行8-12周的实习,培养和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机会明显偏少,以致不少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方能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这一状况应当加以改变。首先,必须更新教师的观念,从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向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转变,在制定教学计划及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体现着重培养学生能力的思想,处理好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理论与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必须对教学内容作大的调整,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切忌照本宣科,而应将司法实务中的有关情况向学生作全面的介绍,并且将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尽可能地向学生展示,或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增加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感性认识;再次,可以在课外指导学生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参加见习实习等,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 必须加强思想素质教育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法律职业队伍的未来继受者,他们的思想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状况,关系到社会正义在未来能否实现。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总体情况还是可以的,但其中也不乏问题的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蔓延,这就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对学生的思想素质教育再不加大力度,将来法律职业队伍的状况很有可能比现在更糟。当务之急是通过潜移默化的宣传、示范和影响来促使学生树立法律至上和崇尚法律的信念,培养他们具备追求正义、维法护权的思想品质,并教化他们奉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

  
(四) 必须防范考试引导教学的情况出现

  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若干问题的公告》,此举标志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诞生,必将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同时,司法考试制度也会给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冲击。可以预见,在统一司法考试正式施行后,考试成绩的高低将成为检验高等法学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或成为不同学校相互比较的“砝码”,越来越多的教师和学生将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把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司法考试上,从而使正常的教学活动产生偏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引导教学的情况出现,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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