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离婚财产分割与执行标的冲突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与配偶离婚,导致离婚财产分割与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发生冲突,对此种冲突的处理,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被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以及执行工作是否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种冲突并没有具体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与执行标的之间的冲突的阶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推理,应该在执行案件涉及的纠纷审理前至案件执行完毕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1.纠纷诉讼前;2.纠纷诉讼中,终审判决生效前;3.纠纷诉讼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强制执行前;4.纠纷诉讼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确冲突发生的阶段,有利于为确定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合法性提供帮助,避免强制执行行为侵犯非被执行人离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要防止被执行人逃废判决确定的债务,又不侵犯非被执行人离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就需要确立几个原则:1.尊重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原则。2.严格遵守程序的原则。根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要求任何公民承担民事上的义务,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必须经过审判程序,使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抗辩的权利。因此,除非法律规定或经过审判,不得将任何公民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设立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审查制度,该制度由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合法性。3.赋予案外人抗辩、陈述的原则。

  鉴于要兼顾执行效率、执行成本及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对四个不同阶段,可以考虑采取各有侧重的方法加以规范。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体现如下方法与措施:

  1.对离婚财产分割在执行标的涉及纠纷诉讼前的案件,可以以诉讼立案日为基准日,规定一个追溯期,如六个月。在六个月之前的离婚行为,法院不进行审查,在立案之日六个月之内的行为,应执行申请人的要求,法院依法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由听证会和诉讼组成。听证会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配偶参加,根据听证结果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诉讼手段。

  2.对离婚财产分割在执行标的涉及纠纷诉讼中,终审判决生效前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时报告,如存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情况及时报告给法院,并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3.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根据法院审理情况,如果认定离婚的夫妻存在逃废债务的,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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