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制约律师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2: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加入WT0以后,律师业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笔者是长期在最基层从事律师业监督指导的公务员,深感当前有五个问题制约律师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关于定位

  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即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体制类型和内部运行机制,关系到律师业的迅速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各地有以下几种说法:

  准司法组织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赋予公、检、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强制措施等权力,赋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辩护权,以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

  市场主体说。律师事务所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以市场主体身份以及其特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为自然人、法人、团体提供法律服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新经济组织说。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介组织说。律师事务所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中介”的作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向社会提
供法律服务。

  混合说。律师事务所既是准司法组织,也是市场主体,新经济组织、中介组织。

  律师事务所性质和任务的定位,世界各国也有较大的差异。在我国《律师法》的起草阶段也争议颇多。本质上,这反映了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的不完整性。《律师法》中没有规定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在公司中任职的公司律师(或称法律顾问),也没有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在政府中任职的政府律师(或称为公职律师)的规定性等等。律师业发展到今天,一是律师制度亟待完善;二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不同的职责定位,有个比较明确说法,否则对律师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二、关于体制

  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国资、合作、合伙三种体制。按照国务院(2000)92号文的要求,去年底今年初,全国的国资所都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这样,中国律师业只留下合伙所和合作所两种体制类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两种类型还是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的,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际上,各国律师事务所的类型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律师个人单独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均允许具备开业条件的律师个人单独开业(英国只允许事务律师单独开业、大律师则不允许);二是合伙组建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依据合伙合同共同经营,按约定分配合伙收益或承担损失的经营组织方式。既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称律师公司。既有有限责任公司,又有股份制公司。英美等国的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公司法方面发展,已组成突破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公司,顺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需要,也是律师业竞争地域国际化、竞争业务复杂化、竞争手段现代化的产物。

  我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因体制类型而影响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已屡屡发生。这就引发出一种思考,律师业呼唤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我国律师业体制创新的时代已经到来。认真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开业的组织形式,顺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纲领,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顺应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大胆地探索实践新的组织形式,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还可以借鉴经济战线多年来十分有效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的组织形式等等,应该有计划、分步骤地选择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进行先试点。

三、关于市场

  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几个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是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客观现实中,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等都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主体。《律师法》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行业协会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主体,现存的多元主体是管不了的,也管不好法律服务市场。

  因此,有必要在《律师法》的修改中,对《律师法》规范的目标指向作出修改,具体地说,在“总则”第一条中,加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内容,并在后面的章节中具体地加以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违规的处罚力度。以此确定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主导地位。

  二是多元管理主体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壁垒政策和市场分割问题。据不完整的了解,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条块分割严重。比如:工商登记代理,商标登记代理,专利、版权登记代理,债券证券上市代理,国有资产登记代理,外资企业登记代理等等法律服务均受制于不同的行业行政主管和相应规范,形成不同的行业壁垒和市场分割,使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多元化,管理多元化。

  三是对外国的律师行驻华办事处的监管不力。表现为对外国所的监管尚未制度化、规范化,没有赋予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以法定的监管权。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事实上的放任。按规定外国律师行中国办事处是不可以经营的,但事实上,据反映,我国在每年500亿美元左右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业务市场,中国律师事务所所作的业务份额有限,大部分被各国律师行在华的办事处采用或明或暗的手段所占领。外国所的驻华办事处违规操作加剧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

四、关于管理

  管理也是生产力。律师业管理的三个层面,一是司法行政管理,二是律师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律师业二十多年的发展,三方面的管理都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我国入世的到来,律师业的管理正从行政管理为主转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的新的阶段。当前管理中有四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探索。

  一是行政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事权分配不够科学,影响了整体管理体制的效率。比如,对外国所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受委托”代管驻地的办事处,客观上容易产生有权的无力管、无权的管不了的状况。

  二是理清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职责线条和分工。妥善地处理交接和过渡期出现的问题。

  三是加强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的监督指导。多年的实践证明,律师事务所的平稳运作和逐年壮大以及规范科学的管理往往是紧密相连的。好的管理对促进律师事务所队伍、业务的发展是必不可缺的。

  四是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监管,前文已涉及,此略。

五、关于环境

  本文所反映的环境是指律师的执业环境。律师业的发展和执业环境的改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步步深入,总体上看是越来越好。表现为党和政府重视律师业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和成熟,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力逐年加大等等。法律服务业的执业环境除前文提到的若干因素外,还涉及到一些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关系密切的政策,如人事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等等。还涉及到法律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例如贯彻《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等,实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若干情况和问题等,有待于我们逐一地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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