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律师责任保险条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2: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大城市开展了律师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来看,参加投保的律师所或律师非常之少,以大连来说,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此项业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除了没有在立法上强制推行责任保险,以及尚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责任保险对于中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之外,现有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某些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人保条款”),在一定程度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并兼顾了我国的现状,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保条款”第3条,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有: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第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第49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违约责任。建议“中国人保条款”第3条增加一款,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作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将该条款第1条的宗旨修改为:“为了保障委托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2.责任免除
  “中国人保条款”第4条至第7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4条:一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二是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三是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是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是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是火灾、爆炸。

  第5条:一是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二是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三是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四是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五是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六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第6条:一是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三是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四是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五是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六是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第7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免责事项中放射性污染或者核辐射、战争等是常见的免责事由。

  不属于律师法律服务活动中的索赔也是显而易见的除外责任。例如有的国家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使用任何机动运输工具,或因律师所经营管理不善,因被保险人所有的任何建筑物、房屋或者土地,以及该等财产的一部分,或被保险人租赁、借用或者占有的财产,被保险人因为污染环境,或被保险人依照合同而承担的任何数额的违约金责任、产生于任何明示保证,或因为任何不动产的测量或评估报告而引起的索赔等,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保”的条款则比较简明,没有列入这类事由。

  因委托人的原因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通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2001年3月10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英国法院的判例就认为,与专家没有契约关系而非专家的当事人之受害人,对因专家的专业服务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原告的律师因过失致使被告受到侵害,诸如名誉受到损害时,被告可对该律师提出侵权索赔。

二、被保险人义务

  “人保”条款从第8条直到第15条列明了“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义务基本一致。

  一是第8条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律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二是第9条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第10条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义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四是第11条缩小或减少损失的义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是第12条书面形式通知诉讼的义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六是第13条协助对保险人调查的义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法律事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七是第14条专门义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本保险。

三、赔偿处理

  1.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一是第16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受到妨碍时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二是第20条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三是第21条强调被保险人履行积极协助的义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国外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大多规定,保险人只有在特殊情形例如超额赔偿、保险单失去效力、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等才行使代位求偿权。建议“人保”的条款也应取消或限制保险人的这项权利。

  2.最高赔偿限额
  国外保单一般实行限额和最高责任保险两种赔偿限额方式。“人保”的条款第1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保险人对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申请赔偿的程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交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和必要的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4.赔偿的日期
  根据“人保”的条款第22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5.关于重复保险的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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