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了几年,但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大难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无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下定决心,付出代价,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簿公堂。

  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在哈尔滨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办案机关批准的现象已基本杜绝。??


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履行?
??

  2000年7月,黑龙江省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目前为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为许某担任辩护律师。8月4日,曲、刘二人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某。然而在出具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会见请求。律师指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应执行《刑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时,看守所人员竟回答:“我们不看那些规定,只有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我们才能让你们见(犯罪嫌疑人),没有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我们就不能让见(犯罪嫌疑人)”。难道在法律上也有“县官不如现管”之说?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律师为办理会见手续的批准而奔波,却一直没有结果。??

  二位律师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自己的“会见权”。9月20日,香坊公安分局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被两位律师告上法庭。二位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享有会见权,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剥夺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安排会见。律师因“会见权”被剥夺的起诉得到了哈尔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他们表示,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他们都支持律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努力。??


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也能有效?
??

  2000年10月1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曲、刘二位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同时,1998年1月19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中的第4条第11项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香坊公安分局对此辩称,看守所是根据《公安机关管理条例》和《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人员在得知同案犯已被抓获的情况下,要求二位律师到办案机关(检察院)取得批准是正确的。??

  律师去检察机关十多次,没有得到批准,说明检察机关认为看守所的做法是正确的。??

  2000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认为,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香坊看守所在查验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后,而在未见到许某案件的办案单位(检察机关)是否同意会见的通知书的情况下,告之律师找办案单位办理手续后,再来会见的答复,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此判决“驳回原告曲龙江和刘士贤的诉讼请求”。??

  2001年1月17日,曲龙江、刘士贤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2001年2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又都各自举出适用的法律,2001年6月12日,哈尔滨市中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本院在审理曲龙江、刘士贤诉哈市香坊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上级机关做出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5)项、第63条(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1年9月,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在哈尔滨市召开座谈会,律师状告看守所的新闻也引起了执法检查组同志的注意。他们表示,律师会见难的现象在全国都存在。许多律师也反映:会见难是共性问题,会见要审批似乎是不成文的惯例。为此,执法检查组特意调阅该案,多次组织有关部门沟通,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均对此案的报告明确表示:“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不需要专门答复。”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会见权,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年多的协调、沟通、答后,终于有了结果。??


今后的“会见”还会难吗?
??

  200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中认为:“看守所应当按照《刑诉法》及六部委的规定安排会见,而香坊分局看守所以不知案件在什么环节,未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显系违反法律规定。”“香坊看守所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机关的批准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曲龙江、刘士贤的合法权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证据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

  哈尔滨市中院据此做出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判决;二、确认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不准许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这一判决虽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但对曲龙江和刘士贤来说,已丧失了具体的意义。当年代理的那起刑事案件,早已经过诉讼程序得到了判决,法院如今确认哈尔滨市香坊分局看守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两位律师来说已是明日黄花。但是曲龙江和刘士贤的举动却在法律明确规定律师的会见权后,又通过具体的判例认定“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必须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法。”这一意义远远超过了判决的本身。??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凤滨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在立法上早已解决,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律师会见难直接损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就如老百姓所说,执法者不守法,还让什么人守法。??

  律师状告看守所一案,不仅仅是律师争得了会见权,还有更深层次的含义。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说,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司法机关进一步研究如何正确施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已经加入WTO,许多与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都应依据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执法人员也应尽快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执行国家法律。这个案例,不仅仅关乎了律师的权利、地位,还反映了执法部门对法律尊重的程度。

相关文章


“她”该不该回避?
商业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沿革与及其界定
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
国内起诉:民间对日索赔的可行性
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今天是个好日子
女律师:在发展中创新
与律师姐妹们共勉:树造律师新形象
建立律师助理制度势在必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