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 A旅行社为支付欠B轮船公司的船款,自愿开出转帐支票并交付,支票记载完整、齐全,合法有效,B轮船公司已合法拥有此支票项下的各项权利;2. A旅行社在向B轮船公司交付支票后,却悍然向C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捏造事实说“因工作疏忽,致使支票遗失”,这种公然违背客观事实、不讲商业道德的做法直接导致B轮船公司未能实现其支票权利,构成侵权。至于A旅行社以代收款为由,认为支票所载金额不实,以及以其可以随时撤销与银行的委托付款关系为由提出的抗辩,明显是对《票据法》的肆意曲解,这里略过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