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质证的主要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质证的内涵


  质证是审查的据真伪的证据运用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

  刑事质证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指挥下,控辩双方对当庭举出的所有证据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此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质证的对象为所有证据;而质证的“质”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质疑,指针对对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置疑、异议乃至否定;二是质辩,指针对庭审各方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疑问、异议进行辩驳。

  
二、刑事质证的基础规则和原则


  庭审质证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行“集中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在国外,质证作为一种基本诉讼活动方式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质证的法律要求也已具体细化为传闻证据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借鉴国外相关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庭审质证应把握以下规则、原则:

  1、充分质证规则。这是最重要的基本规则之一,也是实现控辩各方质证权利的根本保障。主要内容是:一是指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在庭审中控方、辩方的辩认、质疑、说明、解释方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指每个证据都应该给予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充分的辩论、驳斥的机会。

  2、严格程序规则。这是保证质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规则。其内容包括:庭审质证程序必须实行“谁举证、谁主询、谁答疑”原则,质证主体每一项质证行为都应当遵循法官的指挥,询问必须经法官同意后方可进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询问顺序进行质疑等。如果一方违反规则,擅自询问,或打断对方的正常询问,法官应予以制止,以维护法庭程序和质证的顺利进行。

  
  3、证据中心规则。这是保证质证效率和效果的基本规则,主要指质证必须围绕当庭出示的某些特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在质证环节中不允许随意地进行其他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等的辩论,质证须对事不对人,严禁一切借质证之名进行人身攻击、恶意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4、质证自愿规则。一般来说,控辩各方是否质证以及对哪证据进行质证被认为是质证主体的权利。主持和指挥质证程序的法官不适合去干涉控辩各方行使这种权利的自由,以保护刑事质证依照控辩各方的意愿有序进行。

  5、禁止性规则。针对质证程序的特点,设计一些较具体的禁止性规则对于确保质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地实现质证目的非常必要。这类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诱导性询问、禁止质证己方证人和限制重复询问规则等。

  6、直接言词原则。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采证,即法官的审判以在法庭直接获得的证据资料为基础。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一般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此原则应贯穿于证据运用过程始终,是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举证的立法依据,又是质证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只有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质证才能进行。现行庭审方式改革强调由实体审变为程序审,由审问式变为控辩式,审判人员由控审官变为裁判官,要求审判人员在控方和辩方之间保持中立立场,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要求审判人员庭前不深入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从而从程序上保障了正确裁判,另一方面有利于巩固控审分离,实现控辩平等。

  7、交叉询问规则。我国的证据质证规则,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作法,引入交叉询问机制。交叉询问是英美诉讼程序的灵魂,具体分为主询问与反询问。主询问又称直接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主询问通常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进行的。当事人将通过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借助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把己方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的反映出来,以取得法官和陪审团的理解和同情。在英美法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方式,这里的证言包括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对证人的询问是英美法庭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证人通常由当事人传唤,通过主询问目的在于向法庭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主询问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就对方进行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事项再进行主询问。主询问与反询问是相对的,再询问后,并不排除再反询问以及此后反复询问的延续过程。如果当事人认为必要得到法官的允许,这样的再主询问可以反复若干次,直到无话可问或无必要再问为止,与此相应,相对方可以再次进行相应的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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