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规范管理推动律师业进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年来,辽宁省司法厅认真贯彻《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强化律师业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律师业的进步。特别是从2003年起,将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下放到市,实行属地管理;取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费,收到很好的效果,受到广大律师和市司法局的欢迎。

  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至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定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律师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干部,律师事务所也不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这种变化,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更新观念,改变思维,对自身的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律师业的国际发展潮流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律师都是自由职业者,司法行政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律师管理,律师的监管主要是靠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来行使。由于我国律师是从司法行政机关脱胎而来,律师监管体制的改革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当前的情况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做法。

  在“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工作重点是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律师协会则是将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宏观管理政策具体化和特定化。但是从目前律师协会的运作情况来看,其行业自律作用尚不突出,凝聚力和影响力较小,特别是在与其他权力机构的交往中,还不能显示其作为律师这一职业代表者的作用。这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进行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完善律师的现行管理体制,以突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为方向,科学恰当地界定并实施两者在管理上的分工。就一个省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而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律师业进行宏观性的、指导性的、全局性的、涉外性的管理。而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有关宏观的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等比较具体的管理职能。但由于我国大多数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着缺少资金、人力不足的状况,致使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难以实现。所以,加强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发挥其基层管理优势,是构筑科学的律师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能,从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出发,从2003年开始,我们将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一次性下放到所在市,实行属地管理;并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费。在客观上完善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促进了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大改革力度,将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下放到其所在市,实行属地管理。

  在没下放之前,我省共有厅直属律师事务所42家,并且全部集中在沈阳地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因素作用的不断加大,律师事务所直接从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已经不能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也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分工相悖。因此,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行属地管理势在必行。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我们遵循如下原则: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辖未变更之前的一切利益和各种事务如业务纠纷、争议等都随管辖权一并转移,由沈阳市司法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根据司法部“科学划分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权限”的精神,我们对沈阳市司法局进行了具体的指导,建议沈阳市司法局在下放过程中,暂不向区(县)下放,并以此为契机,制定出台市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标准和条件,对沈阳地区重点是市属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和整顿。一年内达到或符合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仍留市局管理;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则下放到区(县)司法局进行直接管理。

  这样的做法既有利于减轻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使其从繁重的、微观的、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进行宏观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又在一个城市里打破了分属省、市管辖的界限,管理更加规范统一,避免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无序竞争;还刺激了业内人才的自由流动,促进了信息、培训等资源的优化重组,这有利于引导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整合,加快其兼并、联合的步伐,在客观上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就我省而言,目前绝大多数区(县)司法局都没有负责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沈阳市也是如此。这个问题不解决,简单地将一些管理本来就不太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下放到区(县),不仅起不到加强管理的作用,反而会削弱、淡化管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就是要求沈阳市司法局在这一年里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各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下大力气对区(县)律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为发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管理职能上的作用奠定基础。

  二、审时度势,适应发展,取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费。

  律师年检注册费是由律师管理费过渡而来,这一费用为弥补司法行政管理经费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取消律师年检注册费,无疑使省市两级司法行政经费补充受到冲击和影响。我们根据厅党组“服从大局,从改革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做改革的促进派”的要求,积极引导大家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经过认真调研,在取消年检注册费的同时,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对会费收缴额度进行了调整,以解决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经费不足的问题。会费调整坚持合理收费,收费总额不突破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律师收费总额的3‰,并借鉴兄弟省市的作法,实行律师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混收的办法,收费标准比照年检注册费有一定的下调。在会费使用上由市律师协会留用收费总额50%,另外50%由省和全国律师协会使用,调整时间从今年开始。

  这项改革措施为我省尽快结束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历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创造了条件,得到了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理解的支持。今年会费调整后,我们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律师协会对会费的使用加以规划,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律师事业的各项建设中来,完善和健全我省的律师行业管理体系,完成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律师协会三年内与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分开的任务,尽快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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