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律师看中国律师的国际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把钥匙 开启国际之门
——境外律师看中国律师的国际化




  过去10年来,中国各级立法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而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是加快了这一进程。中国的公司也积极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加快了其在全球扩展的步伐。此外,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开始扩大其在中国的生产和经营,导致国内的商业和法律环境也日趋复杂。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及中国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中国律师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中国的律师行业在过去的10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愈来愈多的律师拥有国外的法律教育背景,许多律师还有过在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验,受到许多国际化执业培训。与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相比,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多优势,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

  但是相对而言,国内的法律服务的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甚至香港和台湾)的同行相比,中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整体上还不够成熟。这并非针对中国律师界做出的批评,而是希望从外国律师的角度对中国律师行业发表的一些看法,并就促进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国际化提出一些建议,

  国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传统、标准和技能是在数百年的基础上发展积累而成的,所以中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也不能在一夜之间得到消除。但是,如果国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够保持他们在近10年来的发展速度,这一差距就会不断缩小。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律师完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接近或达到国外律师经过数百年才达到的水平。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中国律师不应不加以区别地照搬某个国家或某个时期外国律师的经验。相反,中国律师能够也应当建立符合中国发展要求的执业标准。例如,许多美国律师起草的合同过于冗长和晦涩,中国律师就不必套用。很多美国律师至今仍在沿用某些几百年前的合同通用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具体含义他们自己都是一知半解。中国许多律师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已经形成并且应当保持与中国的许多立法条文一样的简单明了的文书风格。事实上,用平时的语言起草法律文书的风格正在为其他国家的法律界所推崇,美国律师和他们的当事人也会从这一风格中受益。

  具体来讲,中国律师业在以下六个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一、“注重分析”的法律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在教学模式的取向上有“西方式”和“亚洲式”之说。二者之间互有短长。传统的“亚洲式”的法律教学模式注重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而“西方式”模式则强调分析和创造性思维。具体到法律教学方面,注重分析的教学模式可能更可取。

  在市场经济中,律师不能只是充当类似于图书馆管理员的角色,即只会从教科书中寻找问题的答案。他应当能够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包括合同和涉及法律规定的问题)。知道法律规定只是第一步,解决问题才是法律服务的核心。

  在美国法学院中,通常从第一堂课开始,教授就会随意点一个学生的名,让他陈述联邦上诉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审理的某一案例,然后要求其他学生对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在教学过程中,教授不会直接给答案,而是通过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得出最终答案。这就是以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名字命名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这种方法对学生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是的确能够磨练学生的分析技能。实际上美国的法学院与其说是在传授知识,不如说是训练学生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知道所有的法律规定,但是经过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严格训练出来的律师在对有关法律进行调研后,会运用其分析技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如果中国的法学院吸取西方“案例教学”法中的精华,使学生能够有机会锻炼和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可为中国的律师业提供大批实用型新生力量。

  
二、资深律师的传帮带


  即使是世界上最知名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最优秀的学生,刚毕业时也不会具有提供达到国际标准的法律服务的能力。除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掌握律师思维方式之外,一个律师还须了解律师执业“技巧”或者“传统”,在帮助当事人实现其特定目标过程中,对要实施的每一步骤极其相关变数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对业务新手来说,这些功夫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是学不到的,而要在熟悉业务的资深律师的点拨下从实际办案过程中一点一滴地积累。西方数百年的律师执业传统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每一代律师在总结前辈的经验和专长的基础上,根据其当事人和特定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发扬。这很像手工业或其他技术行业中的学徒制。的确,可以把法律产品比喻为一件工艺品,在创作过程中既需要有分析和创新能力,同时又需要有高度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

  有些国家(如中国)已经将这种学徒制进行制度化,即把经过一年的实习作为获得律师执照的前提条件。但这一制度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样让资深律师投入时间和精力来督导和培养一个新律师。

  大型的国际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律师培训,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人力和财力)向本所的年轻律师提供各类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但根据西方律师传统,即使是在小型律师事务所中,资深合伙人也积极对年轻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该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服务质量。最常见的方式是言传身教,即让年轻律师跟随和观摩自己办案并讲授一些办案技巧,但最重要的是督导新的律师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指出其分析问题时出现的纰漏、在起草合同时犯下的错误等。

  许多年轻的中国律师抱怨说和他们一起工作的资深律师根本不对他们进行指导或训练。所以他们只能靠自己摸索来找到成为称职律师最有效的途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中国较有经验的一些律师年轻时自己并未获得类似的培训,所以不能完全理解这种紧密督导培训的重要性。

  弥补该缺陷的途径之一是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班,邀请资深律师讲授法律执业技巧和实战经验。在2003年1月和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两期“合同和法律咨询文书制作及国际商务谈判技能”讲座,全国各地参加讲座的学员超过1000人,普遍反映受益匪浅。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尽管通过培训班的形式能够起到普及律师执业技能的作用,但要把一个年轻律师培养成真正合格的律师,资深律师的传帮带是必不可少的。

  
三、成熟的律师自律组织


  在建立并维护律师执业标准方面,律师自律组织(律师协会、律师公会等)的地位非常关键。律师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律师执业行为准则。不遵守执业行为准则的律师会遭到吊扣或者吊销律师执照的处罚。律师自律组织还负责规定执业资格、法律继续教育等要求并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大多数国家的律师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机关,以确保作为其成员的律师的独立性。为了使公众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自律组织必须有充分的资源和授权来制定相关执业标准。同时,考虑到律师自律组织毕竟是一个行业组织,为避免发生过分保护成员利益的倾向性,这些国家设有独立的监察机构,确保律师自律组织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作到平衡各方利益。

  在中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履行上述很多职能,但是目前全国律协国外的相似机构相比,在职能的全面性和独立性方面仍有一些差别。随着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国律协的职能和独立性也正在加强,这对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化无疑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法院


  建立高素质和独立的法院系统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已有很多论述,但是很少有人提到这对律师行业的促进作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当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时,律师就会体会到合同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意识到法庭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后,起草合同的人将更关注合同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类似地,当意识到法庭会依法严格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使相应的救济手段,律师就会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做更加仔细地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降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执法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会导致当事人更多地通过律师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其合法利益。

  加强中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意味着中国要成为美国式的诉讼泛滥的社会。中国当事人可以也应当尽量寻求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一些小范围的试点项目,其中之一是在两、三个法院中设立专门的特殊商事纠纷审判庭,招聘一些有丰富商事纠纷处理经验并且声誉良好的律师担任临时司法官员,协助法院处理专业性较强的重要商业纠纷。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就有类似的运作方式。这类试点项目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应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会使整个律师行业受益。

  
五、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由于法律部门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律师队伍也需加强专业化分工。一位律师即使有极其丰富的经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也不足以针对当事人面临的所有问题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法律服务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分工较细,以确保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为客户提供最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例如:路伟律师事务所根据其业务强项将其全球一千多名律师分为:兼并与收购、公司融资、电信/信息技术、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基建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能源资源的项目)、保险、破产事宜等业务组。

  在这类律师事务所结构中,业务划分是以客户为中心,保证由有相关专长和经验的律师为客户提供某一领域的服务。要确保持续地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在强化专业知识和培训新律师方面也应有很大投入。

  为达到专业分工的目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相应的模式进行组织和管理。这种模式能鼓励律师充分分享所内资源,并且致力于从事关键的技能培训活动。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分享从所有渠道产生的收益,通过收入分配机制对每个合伙人做出的贡献予以承认。合伙人个人贡献的衡量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业务发展、业务创收、专业知识开发、培训等等。换句话说,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能否真正发挥合伙制的优势,取决于其能否形成鼓励合伙人相互合作的分配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方面,虽然中国律师界在过去二十年来取得了很大优势,但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目前在中国还不多见。除少数事务所外,大多数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只是若干个体经营者共用同一事务所的商号。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开发专业知识和培训新人并不能直接为合伙人个人创造收益,因此在这些方面的投资极小。同时,对在某领域有专长的合伙人而言,与同事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不一定带来个人利益,因而缺乏与所内同事协作的动力。一些中国律师事务所只是考虑怎样增加律师总体数量,而忽略了建立服务质量监控机制以及使每个律师发挥最大潜力的管理/分配机制。

  在合伙制模式上有很多成熟法律服务市场的经验可以借鉴。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探索方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包括正在进行的和路伟律师事务所及诺丁汉法学院(世界上唯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工商管理课程的法学院)联合开发律师事务所培训项目。当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组所模式后,相信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六、日趋重要的企业法律顾问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律师事务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愈加迫切。为满足这种需求,一些中国公司开始借鉴跨国公司的经验,开始组建或扩大他们的法律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既是一名合格执业律师,又是一名熟悉公司企业运行和潜在法律风险的称职的商务经理。最理想的情况是,企业法律顾问应是公司的决策过程中的核心成员之一,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外部律师仅在项目结构设计和文件起草方面提供协助,并不参与项目的整体策划和执行。

  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强大且精通法律业务时,他们将成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另一个积极因素。因为这些企业法律顾问本身就是出色的律师,不仅懂得法律还懂得商务,他们是法律业务最精明的消费者。在他们的鞭策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知识。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还会促进律师专业分工以及更有效的管理模式的形成。

  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逐步走向规范,但是,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一个在其他国家不常见的障碍。在大多数国家,企业法律顾问获得律师资格后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同时可以继续在律师主管部门注册和年检。实际上,多数跨国公司把具有律师资格作为聘用企业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这种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统一管理的模式有助于提高企业法律部门的职业水准,同时促进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部门之间律师的健康流动,使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均能受益。考虑到中国律师行业和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的历史背景,目前不宜要求中国所有的企业法律顾问都具备律师资格。但是现在阶段作为过渡性措施,一种可行的方式是获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任职期间保留他们的律师执照。据了解,中国司法部正在进行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由于企业法律部门在中国的普及刚刚起步,跨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成熟经验就显得尤为宝贵。路伟律师事务所一些有跨国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正在协助中国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方面做一些尝试。

  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正在蓬勃发展。但其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现阶段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积累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模式,中国的律师界一定能够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同时符合国际趋势的发展道路。中国的企业家在中国律师队伍的保驾护航下,一定能够在国内和国际的经济舞台上充分发挥其创业才能,打造出更多的国际级企业。

  作者简历:吕立山律师是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在他17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为国内外客户代理了数百件项目,主要涉及电信、基础设施、融资、企业重组、投资领域以及跨国商事纠纷。在过去近10年的时间,吕律师一直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工作,曾担任过许多著名项目中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包括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与三峡大坝有关的建设项目、上海大场水厂的BOT项目、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建设项目等等。吕律师能够流利地说写中文。

  由于吕律师在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及跨国公司均担任过管理人员,他在律师法律技能培训方面有着广泛的经验。吕律师已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聘请为外国专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提供律师培训国际化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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