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化经营——中国律师业改革的主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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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韧于80年代的律师体制改革目前出现奇特现象:表现为一是国资所向合伙、合作转制;二是合伙所、合作所相互转制。究其因,主要是立法上的原因,因为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仅规定了这三种形式,律师事务所在体制上的选择有限;其次是机制上的原因,国资所由于产权、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的原因,在非国资所的竞争面前无力回应,而非国资所的合作所和合伙所,其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和责任制度不同,各有长短,执业律师因眼前利益,急功近利,而在这两种体制间来回转化。这种体制的转化使律师事务所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尤其是入世后,中国市场,包括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成为开放、透明的市场,将会有国内外的竞争者——市场主体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平等的竞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将逐步成为国际通行规则。作为法治经济保驾护航的律师业,面对这一趋势所面临的调整将是深刻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主力军是律师所和律师。律师队伍的业务知识、知识结构、外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已是不言自明。因为将来与外国律师直接竞争,直接服务于当事人的是律师。在我们看到律师队伍与国外同行比较出现差距的同时,我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体制也是一个必须大刀阔斧改革的对象。
  
  中国律师法按照所有制标准,将律师事务所划分为三种形式: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已落后于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且在立法上也存在在着其明显的漏洞,律师法规定的国资所,仅是根据国家出资和法人特征两个因素确定,不具有法人财产制度、共同治理制度等内容,实质上是一种不完善的组织形式。合作制所脱胎于国资所,是一种带有浓厚过渡色彩的组织体制,在产权制度,共同治理制度上兼具有公司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也是一种不完善、不确定和中间性质的形式,而且操作性难,在实践中已逐渐被舍弃。合伙所在产权结构方面符合律师事务所制度要求,能与市场机制相适应,是一种可供选择现成的模式,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充实。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透明,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将必要突破律师事务所现有法定形式的限制。

  

  
一、对律师事务所内部运作机制的再认识

  
  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建立在专业人员负责基础上的组织形式,它本质是一种向社会提供智力型服务的中介组织,除了一般经济组织的特征外,还有它自己特有的运作规律,表现为:物质资本对于律师事务所和一般资本经营单位的意义有所差异,一般资本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是以资本的流转和增值为中心,资本是经营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常起决定性作用,而律师事务所的一定资本积累只是为律师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客观条件,与律师个人素质比还只是一个次要条件,律师事务所主要源于律师个人创造性的劳动。因为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经营中不是资本运营而是依靠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来创造剩余价值,律师事务所拥有一定的资产性资产本身并不发生增值。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劳动力资本的功能发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交易,获取利润。优秀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集中体现,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意味着广泛的案源,而且还意味着高层次的业务。
  
  在各种专业服务市场日趋完备与成熟的情形下,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个专业服务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面向国际开放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律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作为律师执业的集合组织,已带有明显经济实体的色彩。作为一个市场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它就必须发挥两个功能:一是通过内部的管理、科学的调配组织内部的资源,使组织内部的人力与物力达到最佳配置;其次要有一套科学的内部运作机制,将组织内部的管理成本尽可能降低,使组织具备“一致对外性”,从而使组织在市场中具备竞争力。那么,对于律师事务所体制的构建,除了现有的三种体制外,能否有一种更好的组织体制,能更好的推动中国律师所更快的向规模化、专业化、高层次化发展呢?借鉴现代企业治理机构的组建模式,我们建议设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
  

  
二、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股份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它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制的资金聚集起来,统一使用,自负盈亏,最后按股分红。在这一思路启发下,我们设想的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则是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形势下,律师事务所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通过股东出资认购股份,律师人力资本折价入股的方式将组成一个律师事务所所必需的要素--资金和人力资本集中起来,然后通过在法律市场中经营获利,再按股分红。作为一种组织结构,它包括产权制度,组织治理制度和财产责任制度,具体内容陈述如下:
  
(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包括相联系的两个方面:股东所有权制度和律师事务所法人财产权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资本是复合资本,既包括律师事务所设立时,由律师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还包括执业律师用自身劳动力作为出资的人力资产。律师事务所的法人财产是律师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物质基础,它由各股东出资认购相应的股份和以人资资本折价入股的股份和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留存收益以及负债形成的财产总和,独立于股东。
  
  在这种产权模式下,股东按所持有的股份额分享收益,凭借认购股份额的大小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按认购的股份享有财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把股份让渡给他人,但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法人财产,也不能对其中属于自己部份的财产直接支配,更不能干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律师可以其人力资本--专业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事务所收益的分配,持有律师事务所相应的股份数额,成为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股东,这也是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产权主体特殊性之所在。但基于律师的人力资本和律师人身的不可分割性,以律师人力资本折价入股的股份是不能转让的,仅有收益权和表决权。
  
  这种产权结构较好地体现目前会计制度的意图:从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是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从资金行使方面分析,主要是扩大理财的自主权,保障对资金拥有充分的支配权。
  
  在具体设计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的时候,必须考虑这样的因素:这种结构既要能保证出资者的权利,又要能够激励人力资本的最大发挥,还要使律师事务所的资本保持一定的稳定度,使律师事务所能够稳健发展。
  
(二)组织治理制度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在组织治理结构上则借鉴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议、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监事会。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将采取专门的管理者对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转进行管理,从而使整个治理机制形成一种有机的配合,相互进行制约与监督,使事务所责、权、利关系得到调整,使律师事务所得以能“一致对外”,较好的组织事务所的整体力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团队作战的优势。
  
(三)财产责任制度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就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财产责任。在这种体制下,股东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无疑使投资者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但投资利益仍能按其投资比例得到归最大程度的保障,因为法律并末作最高红利的限制,责任的有限与受益的无限将促进和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也使律师事务所的存续较少的受人合因素的影响。
  
  
三、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具体的组织框架构建

  
  组织学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的社会单位互相调整而形成的系统,组织实现目标的基本的管理工具是组织结构,从结构的角度上讲,组织可以被认为是一组角色的精心组合,建立秩序的基础是工作的划分,即职能的划分,履行职能离不开行使职权,因此职能的分化必然导致职权的分化,股份制通过内部权力分配较好的处理好了分权与制衡的关系。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其组织内部运作机制,其组织治理机构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议制度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法人财产的股份化,使律师事务所的产权主体呈多元化,国家、律师、事务所均可成为律师事务所产权的主体,各持股方将根据所持股份的份额多少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根据股份制的原则,股东会议将是律师事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成员;
  
  3、推选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即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4、批准律事务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董事会或管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6、决定律师事务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决策的方案;
  
  7、通过董事会或管委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8、审核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
  
  9、通过律师事务所中止、合并、清算、终止的方案;
  
  10、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会议表决权按持股的份额的多少来计算。
  
(二)董事会或管委会
  
  董事会或管委会是股东会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议负责,根据章程和股东会议的决定来履行职责。其成员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职条件,有任职年限,可以连任。其职责为:
  
  1、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提出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3、提出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
  
  4、拟制章程修改方案;
  
  5、拟制律师事务所合并、兼并、收购方案;
  
  6、拟定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7、拟制终止清算方案;
  
  8、执行股东会议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或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同意才能通过。其成员对董事会或管委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或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律师事务所的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会或管委会成员负赔偿责任,但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
  
(三)监事制度
  
  应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或管委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在规模还不具备的条件时,产生一名监事担任此职即可。
  
(四)资本运营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是资本运营者,律师事务所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必然要将有限的资源优化使用,使竞争成为合作,使智力、管理和信息等要素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有效组合和配置,实现规模效益,它将通过兼并、收购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途径,形成律师事务所集团化经营。
  
  
四、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

  
  通过对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以及其组织治理机制的介绍,从中可以初步得出其与现有的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优势。
  
(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可以组建大规模的集团化律师事务所。
  
  由于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其量化的股权结构给资本运营提供了一个清晰、易于操作的框架,能使律师事务所迅速聚积大量的资本,克服了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产权主体单一的不足,能使事务所跨越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迅速集聚大量的财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员工薪水,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可以迅速完成律师事务所市场的高定位、律师素质和服务的高层次。否则,仅靠一个律师事务所自身滚动发展,将很难实现这一点。股份制律师事务所通过支付富有竞争力的报酬,聘用最优秀的法律人员,创造能够促使专业人员自我实现,为律师们不断提供挑战性任务的组织环境,快速形成集团规模,从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二)、股份制律师事务所较好地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的结构冲突。
  
  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负责制。主任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还是执业律师(往往是所内最优秀的),这使管理者角色多重化,是造成管理的松散和无力的根本原因。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运转机制是复杂的,整合的难度大,现代市场经营的活动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是多方面的,一个好的管理者的经营思路和管理经验对事务所而言无疑是一笔财富,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实行专门的管理者,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日常管理,寻求内部管理的最佳模式,这无疑将使事务所内部管理日趋规范,而且将进一步推动组织内部运作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高。不仅使主任律师从繁重的日常管理中脱身,致力于业务的拓展。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在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层次、规模的同时,有效化解平衡事务所管理结构的各种冲突。
  
(三)、较好地解决生存与发展的矛盾。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较好地处理了律师事务所经营资本问题。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角度来看,吸引外部股权投资拓宽了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来源,改变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结构,提供了一条律师事务所摆脱积累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能够实现业务开发的专业化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了较完备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在管理上进行了专业分工,这种多层治理机制,将使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发,案源的开辟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律师事务所也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所内一部分律师按业务的种类相对集中于某一类业务,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从而能较一般律师事务所更能按时按质的完成项目和开拓业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这种机制更有利于对其内部权责进行适时调节,使律师事务所较一致对外,从而发挥了所的整体优势,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成功地与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展开竞争 。
  
(五)、律师因素质、专业、履历、学位、才华、爱好、社会关系、语言等差异,必然造成内部定位和社会定位的差异,股份制则能够比较科学合理的将上述因素量化折成股份,从而确定每位律师的内部地位。稳定律师间的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律师间的利益冲突,营造稳定的执业环境。
  
(六)、律师的责任有限化将成为减轻律师执业的风险的最佳手段,社会进步,科技一日千里,律师知识老化加剧,执业责任加大,出现不胜负担的个案会不断增加,只有有限责任才能确保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承受范围内,而且股份可以转让,从而可以保持所解散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使所得以稳定并能持久发展。
  
(七)、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律师所的股东对所的经营不能直接干涉,从而可以降低经营成本,而且,由于在分配机制的制约,能克服单个律师行为对经营的直接影响,使律师在分配上的对立度降低,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
  
  
  股份制机制比较适合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资源配置,律师行业要发展壮大,其人合因素将有所减少,资合的色彩将有所上升,股份化是规模化、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最佳选择,律师事务所走股份化经营将成为21世纪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改革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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