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职能行为 适应法治经济需要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早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就已经出现。这套制度经过岁月的磨砺,汇集了无数法学家的智慧,目前已在西方发达国家调整着占其国内10%以上的购买力,和政府采购相似的公开采购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也早巳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但是在中国,直到最近几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法治进程加快的迫切需要,政府的决策者们才认识到,应当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最高效地利用有限的财政资源,有效地控制政府采购执行者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以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作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认真按照司法厅党委的要求,使律师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服务于市场经济、西部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做了如下工作:

  第一、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后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从职能转变、机制建全、经济秩序维护上增强规范意识。聘律师介入政府采购,正是希望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发挥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让法律规范及理念融入到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中去,体现高效、廉洁、崭新的政府形象,以适应加入WTO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大的法律规则背景的需要。这是政府行为如何适应法治需要、如何前瞻性地弘扬法律精神的表现,同时,也是律师作为先进的法律文化、法治经济代表进入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变革发挥作用的表现。因此,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政府采购运作的高效、规范、廉洁,保证了我国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法律制度的顺利接轨。省委省政府在去年成立采购中心时,提出了很高的法律服务要求,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其深远意义所在,专门成立了由主任冯家辉律师、法学副教授魏琼律师等熟知采购法律制度的专家型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运用集体智慧和高超技能,努力当好政府采购的法律参谋。

  第二、站在WTO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的高度考虑,为采购中心制作招标合同、采购合同的全套完备文本。我们提供这些文本资料的出发点,是使用已成熟的国际招投标惯例来规范采购中心的采购工作。我们的标准文本不仅包含了采购中心目前使用的全部文件内容,而且考虑了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虽然目前中国的投标人由于对投标这种方式经验不足,对招标人招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欠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诉讼的能力,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0后对招投标极具经验的外国商人的参与,随着本国企业参与投标的经验的增加,作为招标方的采购中心,如果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所出台的招投标文件不符合目前相关国际惯例的内容,势必招致异议甚至诉讼的麻烦。为了防患于未然,必须用已成熟的国际招投标惯例来规范采购中心的采购工作。

  第三、设置招标过程各个程序的链接,尽量保证每一程序的规范、完善。针对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确定供应商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条件、如何确定投标条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如何确保评标专家的公正、廉洁等等,我们为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评标专家的回避制度,文件签收的回执文本,确定重大偏离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制度;将原招标文件广泛使用的笼统的概括式条款“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的细化为十七个满载企业信息,确切印证该企业是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之条件。这些制度、程序和条款的创立,浸透了律师工作的智慧及技巧,为良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从一定的高度规范我省采购工作实践,努力提供前瞻性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为了能够更好地当好政府采购的法律参谋,我们不断地加强自身在采购领域内的法律制度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利用我所几名律师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有利条件,我所联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向四川省教委、省科委申报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的科研课题,组织高校法学科研人员,对外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我国的政府采购现状进行了专题研究,预计这类科研成果在年底将汇集成专著出版。

  考虑四川省政府采购起步晚,可借鉴的内容较少,我们努力向国际先进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学习,寻找可借鉴的国际惯例,我们还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收集编写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文集,提供先进理念,筹办《四川政府采购》内部刊物,培训人员。我们为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提供标准文本工作已经启动,文本已进行两审,不日即将向全省发布,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我们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就公开招标采购而言,我们将年采购计划存档,依照年采购总计划安排当年具体工作。在实施每次招标采购前,与负责实施的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该次招标采购的准备、实施计划;审核招标公告;协助制定招标资格预审标准,协助采购承办人员按照已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选定正式参加招投标的企业;协助采购承办人员选定有关人员编制标底,协助采购承办人员选择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后,参与招投标人双方合同的谈判过程,协助双方订立正式的合同;始终关注中标人的履约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为双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

  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实务对我国律师而言,是一项新型的法律业务,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参谋,对我们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律师能够介入政府职能转变、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律师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点,已被社会经济生活中律师及其出色的工作所证明。介入政府采购工作,努力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规范、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使其与国际接轨,从而达到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经济目的的结果,不仅是中国律师介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国改革保驾护航作用的体现,而且是中国律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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