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美归来话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1: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限合伙制:引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潮流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债务中应承担的责任,是国内律师界同仁一直在关注的话题,也是我们一直在探讨的、要加以改革的体制性问题。在美国,这一问题同样为律师界同行所关注。所不同的是,他们已经以之为对象,所探索的新模式颇值得我们关注。??

  在美国,律师事务所是作为一种商业组织来看待,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司制、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目前已经在美国公司法中拥有一席之地,并在美国律师界深受欢迎,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已经按照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设立组建。??

  在我国,大行其道的无限责任的合伙制的特点是,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一人过错,殃及九族”。由此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对于工作中的过错方体现不了惩罚性,并因此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部造成不平衡和事实上的不公平状况。从长远来看,这显然也不利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健康发展。与此种传统的合伙制所不同的是,美国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则是有人承担无限责任,有人承担有限责任。具体说就是,在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时,首先以事务所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先行赔付的限度,如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负有过错责任的合伙人继续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这种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就在于,体现了惩罚过错这一法律所讲求的衡平精神,即无过错者负有限责任、有过错者负无限责任的公平。??
我在访问一家律师事务所时,向其一位合伙律师询问有关所内的一些事情,其答复是:我不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我只做我自己的业务。如此答复让我想到的很多,因为这很能说明问题:一是在该律师事务所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二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因为有了只惩罚过错方的制度保障,因而合伙人之间过分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大可不必。而目前在国内的现状是,一个合伙人不但要做一名合伙律师,还必须是一名管理者,不管理是不可能的,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跟他休戚相关,一不小心就要倾家荡产。全部合伙人都要参与管理,矛盾就不可避免,甚至合伙解散也时有所见。同时合伙律师要“一心二用”,也就难免会有学业不专的现象出现了。如此现状,值得我们思考。??

  今天,我们正面临着入世的挑战,面临来自国外成规模、势力庞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挑战,从制度上为国内律师事务所营造一个有利于规模化发展的环境,应该说是迫在眉睫。有限合伙制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其合理性,很值得效仿。??

效率优先:破产案审判旁听有感??


  在访问期间,我们在美国加洲洛杉矶联邦法院的破产法庭旁听了一次庭审。庭审旁听,也让我们对美国的审判方式来了一次近焦审视。??

  先从法庭的组成说起。众所周知,美国的立法和法院体系是双轨制的,即立法上有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法院体系也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我们旁听的是设在加州的适用联邦法律的破产法庭。该庭有四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只供一个法官长期使用。所以审判庭环境颜色的选择、桌子的摆放和安排,皆由长期使用该庭的法官自己选择。但走过的几个法庭都让我们有了同样的感受:庄重、大方、简净。整体色调与我国法庭的布置大体相当。由此不仅使我浮想:对法律之敬重,举天下本无二致???
我们走进审判庭时,方才知道主审法官已经提前得知我们要来旁听,故延迟了开庭时间,以等待我们的到来。待我们落座后,法官还客气地问了我们翻译的准备情况后才宣布开庭。在严肃的开庭之前,给了我们如此的热情,可以看出该院法官对于我们到来的重视。??

  开庭审理的案件都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一方要求破产,债权人不同意。双方为此把争议提交到了法庭。由于在开庭之前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当天开庭实际上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颇类似一听证程序。十多分钟过去,法官就已经完成了三个案件的审理工作。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审判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待了我们。据他介绍,该法院平均每年审理6000余件案件,每个法官要审理1000余件。在6000多件案件中,大约有3000多件是在2分钟内解决。审理的方式一般是: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可将破产财产提交法庭,法庭向债券人发出通知,三个月后,若债权人没有异议,则法庭就将径直作出破产判决。但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债务人有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行为,或债务人有债务偿还能力,并向法院提出异议,则法院将开庭审理,或组织听证。如此法律规定和以效率为先的审判方式,显然说明:在美国今日社会,作为一种制度,破产法律体系已然非常成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个人或企业破产可以说是随时可见,这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必然规律结果;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与破产相关的、应当加以规范的社会关系大量存在,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和专业的破产法庭应运而生。今天,在我国,毋管是理论界,抑或实践部门,对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呼声可谓日益高涨,美国十多分钟审理完毕三个破产案件的事例应该给我们很多的思考。??

法院与政府:承担执行任务,孰为合适


  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为之头痛,理论界对此也欲说还休。十余年的执业历史,我本人对于执行难的感受、关注和思考,更是切深。2000年元月,就此问题,我以“法院执行工作应由政府完成”为题,在《北京律师》上阐发了我的观点。当时,我强调了两点:一是执行机关不适当对当前执行难的造成有一定程度的关系,由政府来完成,才能从根子上来杜绝执行难问题;二是应当颁布《强制执行法》,明确法院判决执行机关为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

  在美国访问期间,带着这些问题,我与美国的同行和法官们进行了交流。从交流中得知,在美国,执行难问题本身才是难以想象的。一方面,这有制度的因素,美国在这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通常如果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重新作出加重惩罚的判决,同时还可以作出藐视法庭罪给予收监。同时在法院与政府分工上,法院就是法院,法院的任务就是把案件审完毕,作出裁判。裁判的执行就是政府部门的事。方式是,由法官作出裁判的同时向警察发出执行通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制度沿用了那么久,运作得很好,实践表明,也很成功。可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一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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