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马翔是最早介入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律师之一。他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十年来代理了大量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地办理了很多有影响的商标异议、争议和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与国际接轨作出了贡献。

文·马 翔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驰名商标是企业通过长期的各项经济资源的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能以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权利人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很早就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其国际保护也应运而生。但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许多方面仍有待完善。因此,我国律师在驰名商标保护上要做的工作很多,尤其是商标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商标代理的全面放开以及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施行,为律师在驰名商标领域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空间。

  自1988年以来,大量而实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当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有选择地向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请求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即认定机关在没有遇到具体案件时,事实上没有机会对商标驰名与否进行认定;同时,当商标未因驰名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无必要对其给予特殊保护,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应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市场主体创新间维持必要的平衡。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不能分割,认定是案件中保护的法律需要。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选择


  基于“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在商标争议、异议、侵权案中提起的,因此选择适当的案件至关重要。

  对注册商标而言,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或者已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依据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可受到保护,相关部门不会也没必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有当他人在不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和已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出现时,商标权利人才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案件不能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会被驳回;也不能选择商标不相同、非类似或者不可能产生误认的案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误导公众的举证工作困难太大;只有选择那种虽然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非类似,但又可能造成误导公众并可能对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案件,才能提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成功率。此外,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消费者更易于将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该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认为二者相同或近似。因此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可选择的案件范围也就相对较宽。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选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三个机关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存在四种认定渠道。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当发生具体的商标案件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其中:第1、2、3项为行政认定程序,第4项为司法认定程序。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认定机关的认定效力有所不同。司法机关的认定具有最终的效力,而行政机关的认定,当事人如果存有异议,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裁判。而且不同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时限差别较大:第1种渠道中商标局的认定时限为6个月;第2种渠道中商标局的裁定时限为1年半左右;第3种渠道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限为2年左右;而第4种渠道中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法定时限共计9个月。所以,权利人应综合多种因素,慎重选择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和认定途径。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14条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五项标准,其中第一项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其他四项均是对知晓程度的证明。

  此外,商标的独创性也影响到该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独创性不是商标使用或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或其组合越独特,其显著性越强,不仅容易判断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也有助于证明(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有利于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例如,“海尔”作为一个臆造的商标较“长城”这一被广泛使用的商标更容易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对于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关认定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对本案有效,不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再有涉及该驰名商标的案件发生时,先前的认定只能作为曾经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供认定机关做出新认定时加以参考。但驰名商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注册商标。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注册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对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得到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的名称登记。驰名商标权利人如提出特定商标曾被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撤销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企业名称登记。

  (四)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该商标可以得到特别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对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五)驰名商标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可以享受特殊便利。驰名商标不仅是各级地方工商部门的保护重点,从而为权利人节约商标保护成本,而且在商标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且要求保护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提不出否定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该记录对案件做出裁定或处理,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使驰名商标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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