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业力量依法维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保障和维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是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协组织的神圣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它的负面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律师界,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关系到我国的法制形象。

  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

  中国的律师,执业十分艰辛。律师执业,不仅合法权益常常遭受侵害和限制,而且连执业时的人身安全也时常得不到保障,在《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颁布施行的近三年来,律师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其人身威胁举目可见,有的威胁来自官方,什么“伪证罪”、“包庇罪”、“玩忽职守罪”等一股脑儿地往律师身上泼,有的威胁来自民间,他们出于私愤和法制上的偏见,肆无忌惮地残害律师。双重威胁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律师的社会形象,同时给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稍不留神,就会锒铛入狱。律师执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案件的特点

  律师的执业权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诉讼权利。当前,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现象具有普遍性。包括对律师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害,案件数量多且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比较突出的是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和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中共有的调查取证权和出庭执行律师职责权。辩护律师会见权是刑诉法赋予的,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却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由不同的机关出具《批准书》或《通知书》,律师往往难以有时甚至不能获得《批准书》或《通知书》。律师找到公检法相关部门,干警们以“案件承办人不在”,或“请你把承办人带来”,或“材料还没有报上来,你去找承办人”等等为由拒绝批准。他们常以这种“踢皮球”的方式藐视和嘲弄律师的执业行为,致使律师难以甚至不能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我声一位律师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嫌疑人,其间往返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该律师无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公安分局的不作为,该分局才乱了方寸,赶紧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J5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限制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该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适用的回避对象不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而是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此规定于法无据,三部诉讼法对律师在代理或辩护权上并没有作了限制性规定,律师法更没有。相反,根据三部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不针对代理人或辩护人。而对这一不近情理的规定,为了回避,我市已发生作丈夫的律师与作法官的妻子因此而离婚的事件。虽然离了婚,但夫妻感情难割舍,离婚不离家,造成十分尴尬的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以内部文件形式规定律师查询工商企业登记须凭法院立案通知书,又一次无端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另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律师人身自由,或在法庭上殴打、辱骂律师甚至给律师错误的定罪判刑以及来自民间的威胁和伤害,被害人或被告人一方出于私愤和对律师的偏见,非法拘禁、关押、残害律师亦时有发生。

  第二、社会负面影响大。侵犯律师执业权益是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畸型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普通公民或司法机关野蛮侵犯律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二是司法机关非法剥夺和限制律师依法正当执业的权利。这些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当律师连自身的权利都无力维护时,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作为利益保护神的形象也就荡然无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影响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三、处理难度大。一是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部门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往往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在处理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时经常是推诿、搪塞;对直接肇事者迟迟不作处理,任由事态的扩大。二是律师协会的职能弱,缺少与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常规渠道和基本条件,导致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举步艰难。在全国律协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得到解决的仅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主要原因

  当前,侵犯律师执业权益带有相当的普遍性,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内容上的缺憾导致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无法切实建立和完善。从《律师法》颁布前的兴奋和企盼,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的深思和忧虑,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这都归因于法律的缺憾。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显得缩手缩脚,尤其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修改,由原先的调查相对人应当支持制改为调查相对人同意制,使本来就难以保障的律师调查工作举步维艰。第二,错误的社会法律心理造成了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普遍性。一方面,许多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老是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在这种错误思想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采取极端措施时,步调惊人的一致。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职责和任务也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当一些涉讼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极易仇视律师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三,某些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加深了公众对律师的固有偏见。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国律师受制于个人政治前途的局限,普遍缺少明确的政治抱负,价值取向上的商业性特征过于突出,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放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唯利是图,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破坏了律师在人民心目中的正义公正形象,以至于律师的执业权益被侵害时,得不到普遍的同情和支持。

  律师维权工作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和执法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律师受侵害事件不会在短期内消除,律师维权工作要经过长时间的艰苦努力,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要有长期规划,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机制,让我们律师依法正当执业时不再蒙冤含愤,让律师真正成为正义的使者,法律之卫士。

  广大律师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谨慎面对执业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授人以柄,不示人以短,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在执业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要依靠行业整体的力量依法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执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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