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之我见(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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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至今已渡过八个春秋。行云落日,风歌雨鸣。过去的八年中,律师们手捧这一执业行为规范,从事着神圣而又艰辛的执业生涯。《律师法》虽然对我国律师的性质、职责、任务、执业条件、执业权利、执业范围、执业纪律、组织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历经八年的实践检验,尤其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切肤感受,就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地位而言,尚存在些不完善之处。

  表现之一:执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不愿意甚至害怕承办刑事案件。因为他们看到有的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渗嫌伪证罪无辜受到刑事追究。事实上,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是从不同角度维护法律的公正,但却未能站在同一执法护法的平台上。表现在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等。一方面公诉人、审判人员是维护公权利益的,是国家机器的实施人。而律师(辩护人)是维护私权利益的,是依法为破坏法定秩序人说话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作为同一刑事案件诉讼矛盾的两个主体方面,公诉人可以利用法定程序和特权,使一些渗案证人违心翻供,以刑法306条为法律依据,使辩护律师被无辜采取强制措施(犯罪被追究无可非议)。尽管相关部门的“维权”活动还辩护律师一个公道和清白,但对其的心灵创伤和忧虑重复伤害的恐惧感所产生的心理障碍是难以消除的。将影响以后的执业生涯。

  我见之一:《律师法》应该保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口需要层次理论认为,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是物质需要。对辩护律师渗嫌伪证罪的个案,首先应该强化立案审批手续和立案监督机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立案的普遍性和范意性;其次,对个别证人翻供作为唯一证据,认定辩护律师渗嫌伪证罪的,应当有其他证据佐证;再次,从立法角度使辩护律师敢于直言,无后顾之忧。

  表现之二:多嘴者说:“律师所围着法院办,律师围着法官转”。虽非尽言,但必竟反映社会上一种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犯罪牵连到律师,虽然主要原因在其主观方面,但是法定权利不对等的客观原因不容忽视。《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那么诉讼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一个是需要同意,一个是如实提供。差之微毫,距之千里。这种立法权利不对等的实践后果更是难以估量。这只是一个方面,由此可见:律师为什么围着法官等人转的迷底,不解自明。

  我见之二:《律师法》应该保障律师的合法取证权,而且应该与其他办案人员有同等的取证权利。改变律师拿着律师所的介绍信无法取证的现状。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根本依据,辩护律师无权调取相关证据,又何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表现之三:在诉讼实践中,胜诉方聘用律师代理的费用得不到支持。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因为启动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它与评估费、鉴定费等一样,都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都应判令败诉方来承担。否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同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亦未得以有效保护。进一步讲,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得到支持,能使有理而经济困难又不够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律师参与诉讼中来,也能使法官从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我见之三:《律师法》应该保护律师的经济利益,就公平而言,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理当支持,因为是启动诉讼程序所发生的费用。这不仅维护了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间接地维护了律师的利益。具体执行标准可以根据各地区物价部门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出具的收据认定。表现之四: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执业机构除了律师所外,还有法律服务所,包打官司的“地下”法服组织等。法律服务人员除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工作者,民间诉讼代理人等。客观形成了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的局面。表现在执业条件、资格标准不同;收费标准不同;管理制约制度不同。使律师的正常执业受到影响和干扰。

  我见之四:《律师法》应该明确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优化执业环境。使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不受侵害。在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综上之见,只就修改《律师法》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执业地位,保护律师执业安全,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等方面抒已之见,仅供参考。旨在把《律师法》修改好,把律师队伍建设好。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了重要指示。这对修改好《律师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坚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律师法》修改工作一定会圆满完成,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进一步保障。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一定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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