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律师权利、提升律师地位(律师法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自《律师法》颁布,时间已经经过八年。八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现行《律师法》已经严重滞后,因此修改现行《律师法》已是当务之急。对《律师法》进行怎样的修改才能使之适应当前形势并引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呢?

  首先得分析我国现阶段律师的现状。

  一、律师现状分析

  (一)法律对律师的授权严重不足\r

  这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可窥其一斑。《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表面上看来是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若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这也就为有关机关以需要“保密”等理由阻挠律师依法办案埋下了隐患。比如在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要查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及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情况,而相关行政机关内部规章规定查工商档案、土地房产情况等必须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律师参与企业兼并、资产重组以及其他需要以核查企业工商档案为条件的非诉讼业务的可能。而在诉讼案件中,这一规定客观上使得被告转移财产成为可能,从而使法院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也就实际上保护了应该受惩罚的人的非法利益而侵夺了本该保护的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将使大众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刑法》中第306条规定了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律师却缺少相应救济或抗辩权。导致在现实中,不管律师有罪无罪,先把涉案律师先行羁押,使得很多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存在顾虑。从而导致律师根本就不接刑事案件,或即使接了,也不会怎么仔细地去调查取证而只是依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形式上的辩护。

  (三)律师的政治地位低下

  1、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

  2、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 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3、缺乏律师进入政治机构、司法机构的流动机制,使得形成“律师永远只能是律师”、“律师至多只能是律师”的现象及观念。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律师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使得律师只能追求商业化的功利,从而使律师在大众中的形象便是唯利是图、毫无正义感的“讼棍”甚或“有钱人的走狗”。

  综上,当前我国律师的处境可以用“极端恶劣”来形容,而这种情形又导致律师行贿等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这也就是为什么得修改《律师法》的原因。那应该怎样修改呢?

  二、修改《律师法》的指导思想

  首先、应当在立法本旨上对律师有一个积极的定位,以提升律师地位。即应将律师视为现代司法体制所必需的构成部分,作为保障法治实现的重要力量,律师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非法的外来干涉。应将律师看作保护私权的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种力量。而不是现行《律师法》所规定的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其次、修改《律师法》是个系统工程,如果只是对现行的《律师法》作狭义的小范围的修改,就会产生法律之间的冲突、抵触,使得无法正确的适用法律,导致修改《律师法》的效果无法体现。因此,应在修改狭义的《律师法》的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最后、修改《律师法》,应该彰显律师权利,确实地改善律师执业的环境。

  三、修改《律师法》的方案

  (一)结构上的调整\r

  将“执业律师的权利”单列为一章,并将其列于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之后作为第三章;

  (二)具体方案

  1、应在《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加上“律师是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治实现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作为第二款。

  2、《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应该修改为“律师担任诉讼、非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并不受非法追究。”

  3、《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应该修改为“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以妨害取证罪处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负责人或个人处以行政处罚。”并将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入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三款。这一条的修改有赖于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律师取证的罪名及刑罚。

  4、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虽然我国现在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个时期内律师如何维护自己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一个检察官控诉了一个结果被宣告无罪的人,没见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被追究包庇的却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享有豁免权无疑会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完全是必要的。

  总之,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应以彰显律师权利、提升律师地位为指导思想,改变现阶段我国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使我国律师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为我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力量。



  

    


相关文章


律师角色定位与律师法的基本原则(征文4)
应赋予基层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职权(征文)
律师参与企(事)业单位改制调查
浅谈律师调查权的立法完善(律师法征文)
彰显律师权利、提升律师地位(律师法征文)
《律师法》修改之我见(征文)
年轻律师必修课8:戏说“海”里两类人
文书原件优先的原则和例外
北京律师:以专业化构建核心竞争力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