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基层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职权(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法》未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职能,而在实践中,县(市)没有建立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的要求,履行双重职责,承担着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致使管理乏力,法律服务市场混乱,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结合从事基层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建议在律师管理工作中赋予基层司法局相应的管理处罚权能。

  一、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权。

  目前,对县级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只能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而实施处罚的一系列工作都要由县级司法局调查取证,请示汇报,不利于对律师的管理,也浪费了基层的人力、财务。因此,对一些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建议修改《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二、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

  详细列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律师法》应采用列举法将应予处罚的行为给予一一列举。建议修改第四十四条除第一款外的其他各项。
  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
  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⒊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⒋以低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⒌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⒍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社会头衔的;
  ⒎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⒏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⒐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⒑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⒒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多收费少开票甚至不开票的;
  ⒓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⒔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慝、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⒕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违反规定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⒗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⒘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⒙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⒚在非注册地常驻执业的;
  ⒛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罚:
  ⒈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目,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机构的;
  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⒊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
  ⒋聘用无职业资格人员以本所律师名义执业的;
  ⒌未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
  ⒍违反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三、加大对非法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目前,一些无证执业的人员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占有相当的比例,司法行政机关无法依法处理。因此,应当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非法执业、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人员的处罚力度,建议修改第四十六条。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罚15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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