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亿美元走私大案无罪辩护实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8: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文•.李冰冰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起以有罪推定为有罪、无罪推定为无罪的案件,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该案尽管涉及标的很大,但被告最终无罪。

  委托代理进口 获得优惠政策

  华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丰通信)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移动通信制造企业之一,是一家有良好业绩和信誉的上市公司。1994年以前,华丰通信利用进口的散件和零部件生产移动通信基站系统设备,曾享受国家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特批的关税和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与邮电运营企业享受的技改政策相同)。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又获准享受国家计委技贸结合的优惠政策(减免关税1/3、增值税40%),这对于华丰通信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6年,国家对移动通信产业税收政策作了调整,华丰通信原先已获准享受技贸结合优惠措施的1亿美元进口设备批文,无法获得延长结转使用。1995年12月18日至1997年9月26日,华丰通信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签订了总计约5亿美元的移动通信设备基站及部件进口框架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将被依法索赔;如履行合同,由于政策改变将产生巨额亏损。案件由此而发生。

  1996年10月,福州开发区海宏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总经理吴建、业务部经理孙新与福州海关监管处处长陈某某、关税处处长林某某一道来到华丰通信。海宏公司提出其能用福建省移动通信局的技改项目,解决华丰通信急需的税收减免指标。福州海关的两位处长主动提出希望华丰通信能从福州海关进关,以提高该关的通关量,并表示福建省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华丰通信与海宏公司合作,可以得到海关的支持,按福建当地的邮电企业对待。为此,华丰通信系统部分管经理方强与海宏公司于1996年11月16日签订了《意向书》,约定由华丰通信系统部委托海宏公司代理进口报关1亿美元的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移动通信设备,海宏公司负责办理有关的进口批件和1亿美元的技改免税表以及货物的清单报关等,华丰通信系统部负责对外开立信用证。嗣后,华丰通信根据《意向书》通过海宏公司报关进口货物总价值约9611万美元的移动通信设备。华丰通信按报关进口货物总价值通过海宏公司向福州海关交纳税款计约2.29亿元人民币,后收到福州海关通过海宏公司退回的约8100万元税款。

  代理人走私  华丰遭受牵连

  在代理进口的过程中,海宏公司通过福州海关关税处处长林某某从福州海关拿出了一份已经使用过的,吴建、孙新1996年上半年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移动通信设备时办理的额度为31133910美元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减免证明表》(该表为原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审批,下称“两部批文”)进行变造,在“两部批文”的单价和总金额栏的31133910美元阿拉伯数字前,分别加上“1”字,使额度变为131133910美元,又将邮电部“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审批时间由1995年12月27日涂改为1995年8月27日,并以福建省移动通信局的名义,向福州海关申请开办了1亿美元额度的《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并采取变造“福州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向福州海关出具假保函、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1998年,海宏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查处。海关总署查明海宏公司为华丰通信提供的技改减免税指标及有关进口批件系海宏公司自行伪造,华丰通信受海宏公司欺骗,不是直接参与者。华丰通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的要求,按期补交了税款。福建省公安厅却以华丰通信与海宏公司有关人员合谋,参与走私行为为由,对华丰通信进行刑事追究并于2001年6月12日以涉嫌单位走私罪将华丰通信副总裁许平拘留。主要负责人被羁押,使得华丰通信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

  2001年7月5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许平被执行逮捕。2001年10月25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胡祥甫、胡东迁两位律师接受许平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至一审判决结束期间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两位律师多次前往福州,搜集了所有能够掌握的证据,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了为许平做无罪辩护的思路。

  2001年12月4日,福建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华丰通信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涉嫌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将该案移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12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2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丰通信和许平涉嫌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胡祥甫律师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唐伙明律师共同作为被告人许平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而华丰通信则聘请了另两名优秀律师王秋潮和徐海风作为辩护人。

  海关“放宽政策” 华丰不应受过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10月间,华丰通信因生产、销售需要进口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散件设备,被告人许平时任华丰通信副总裁兼系统部总经理,明知国家对技贸项目设备的进口减免税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海宏公司吴建、孙新及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共谋,冒用福建省移动通信局技贸项目设备,逃避海关监管,以获取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条件,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被告人许平在没有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情况下,与1996年11月17日,指使外联部经理方强代表华丰通信与吴建、孙新签订了代理进口意向书。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其证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辩称是福州海关主动要求华丰公司从福州进关的,被告人许平称其是在福州海关同意使用福建移动的技改指标情况下才同意从福州进关的,华丰公司系要求正规手续报关进口,并没有走私。胡祥甫律师、唐伙明律师认为:

  (一)福州海关林某某、陈某某1996年底去杭州是为了拉税款,但两人前往拉税及其在华丰公司的表态并不是他们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福州海关的职务行为。

  (二)被告人许平始终认为福建海关的行为是根据福建省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所采取的合法行为,因此要求在进口货物清关后提供海关开具的全额关税单及全额增值税单上必须注明华丰公司的名称,不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

  1996年10月,陈某某、林某某与吴建、孙新来到华丰通信具体洽谈时,海宏公司林某提出,其能通过使用福建省移动通信局技改项目名义为华丰通信进口移动通信设备并减半征税时,许平对“套用”行为的合法性是持有疑虑的。正是林某某代表福州海关当场表态“只要华丰通信的货从福州口岸进来,可以按福州海关当地的邮电企业对待,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许平才同意并让方强与海宏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提供了进口货物所需的全部资金。两位律师认为,在关税的问题上,不能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比海关的官员更了解关税政策,更不能要求一个非福建省的企业人员比福建海关官员更了解福建的关税优惠政策,被告人没有理由不相信福州海关关税处处长林某某、监管处处长陈某某的意见。

  本案涉及进口货物67批次,历时近一年,所有关税和增值税2.29亿余元人民币,全部由华丰通信通过海宏公司如数交给福州海关,经福州海关各部门和领导层层把关后,办理退税1.09亿余元人民币,这不仅表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行为都是按海关规定进行的,而且说明华丰通信同意海宏公司“套用”行为以获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是整个福州海关批准的行为,而不是陈某某、林某某的个人行为。华丰通信欠缴税款,是海关“放宽政策”的错误行为所导致,责任在于海关,而让华丰通信和许平来承担这种责任并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政府行为,公民免责是司法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

  事实上,华丰通信和许平同意的“套用”行为,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认定为“违规”,而不是走私。起诉书将被告单位华丰通信及被告人许平同意海宏公司“套用”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与吴建、孙新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行为,显然混淆了“违规”与走私普通货物罪行为的界限,是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

  海宏违法 华丰并不知情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3月至11月间,华丰通信与吴建、孙新按照双方的约定,共同实施走私进口摩托罗拉移动通信设备过程中,吴建、孙新使用变造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减免税证明表》,勾结林某某从福州海关申请并办理了1亿美元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采取编造“福州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向福州海关出具虚假保函和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先后为华丰通信共同走私进口摩托罗拉通信设备67批,共偷逃应缴税款达108471152.28元人民币,其中华丰通信非法获利88292605元人民币。上述设备进口后,华丰通信未经海关许可,将该已享受特定减免税政策的摩托罗拉移动通信设备组装后在境内进行销售,非法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华丰公司和许平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海宏公司共谋,参与走私行为,偷逃税款,从中获利,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华丰公司和许平均称,对于海宏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许平的辩护人胡律师和唐律师认为:

  本案海宏公司吴建、孙新在实施代理进口过程中“使用变造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减免税证明表》,勾结林碧芳从福州海关申请并办理了1亿美元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采取编造‘福州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向福州海关出具虚假保函和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逃避海关监管等问题,被告单位华丰通信以及被告人许平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共谋”。孙新的讯问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许平要求“按正规手续办理”,“他们不可能叫我们作违法的事”等等,这进一步表明,华丰通信与许平均没有实施或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一系列报关单和税单中,均注明报关单位和纳税人为“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华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华丰公司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这些事实均为福建省公安厅的起诉意见书所证实。

  至于华丰通信同意海宏公司以“套用”行为为其代理进口设备后,不是留作自己使用,而是进行生产和组装加工,并在未向海关补缴应缴税款情况下直接销售给用户的行为,从表面看,是在海关监管期间进行销售,是一种逃避海关监管的后续走私行为,但由于福州海关同意并批准华丰通信套用福建省移动通信局的技改设备进口,实际上就表明华丰通信进口以后的销售行为也已事先获得福州海关的确认并许可。因此,其仍然不能构成后续走私行为,而是一种违规行为。这正是海关总署、财政部认定华丰通信系违规而非走私的关键所在。

  起诉书以海宏公司吴建、孙新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结果,推定华丰通信和许平是明知的,进而推定华丰通信及许平是犯罪的参加者,违背了客观事实,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2003年1月22日,被告人许平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解除了羁押。2003年9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单位华丰通信和被告人许平是在福州海关为拉税源并许诺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而委托海宏公司代理进口通信设备,对于海宏公司伪造批文、变造公章等行为没有参与,没有欺骗海关和逃避关税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对华丰通信作了补交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此,不宜对华丰公司和许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华丰公司与许平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不能成立。该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单位华丰通信、被告人许平无罪。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华丰公司与许平终于洗清了罪名。

  本案的审理过程从表面上看,反映的是控辩双方对华丰公司和许平的行为是违法还是违规的不同观点的交锋,而实际上却反映了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认定犯罪的问题上所表现出的不同的思维方式。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共谋”存在的前提下,以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认定华丰通信和许平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而认定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代理律师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以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充分尊重了客观事实的原貌,取得了案件代理的成功。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办案人员在处理有关案件的时候,还是抱着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不能很好地贯彻《刑法》中无罪推定的精神,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徒法不足以自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还需要更新司法观念,建立现代法治理念,真正树立人权保障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注:本文中华丰公司及其职员、海宏公司及其职员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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