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邱兴华“该死”找一个关键理由--谈邱兴华案的司法鉴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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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与熊万成有不正当关系的陕西铁瓦殿“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向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这10个无辜之人中尚有一名孩童。随后,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 狗。逃亡中,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 的“杀人恶魔” 邱兴华落网了,这个背负11条命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家伙,在一审被依法判处了死刑。就连其一审指定的的辩护律师,也因为“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提起鉴定要求。“杀人恶魔” 邱兴华的案情经媒体披露后,一个素味平生的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提出了希望对“杀人恶魔” 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想为“杀人恶魔” 邱兴华二审进行免费辩护的陈志华律师则提出了“杀人恶魔” 邱兴华疑是精神病的九点理由。其妻何冉凤以邱兴华家属身份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按照现行司法体制,申请司法鉴定是申请人的权利,是否准许鉴定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只能尊重司法机关对是否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作出的选择。笔者为一个老科学家对科学的追求所感动,对邱兴华案的司法鉴定工作不揣浅陋,谈点看法。

  笔者认为,邱兴华案的司法鉴定不仅值得一做,而且不应只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还应做亲子鉴定工作。因为鉴定邱兴华的两个女儿是否为其亲生的亲子鉴定工作是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基础。

  一审公诉机关及法院认为邱兴华精神正常,缺乏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邱兴华该判死刑该怎么判有必要做司法鉴定。法官、检察官不是司法精神病学家,更不可能进行“自证”,涉案专业问题应交由相关问题专家解决。我们主张为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其目的在于为邱兴华该死找一个关键理由,以真正实现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司法原则。也符合死刑案件要办成铁案的要求。

  为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可以很好地宣传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长期以来,类似佘祥林案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能不说和我们坚持有罪推定原则有很大关系。“宁可错杀一千,不使一人漏网”的理念”使多少人成为冤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要按照法律标准进行。根据法律标准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应从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结合考虑,邱兴华“未必知道做了什么”,从认识因素看他可能存在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不明知的状态下实施了该行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他有可能是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

  为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可以很好地宣传法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对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其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其属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二是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是其属精神正常的人。三种鉴定结果法律都规定了处理方式。假定是第一、二种结果出现,从情感角度看,11名受害者家属确实难于接受,但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不妨多做些换位思考的工作。

  为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可以消除人们许多认识误区。一是可以消除律师是商人的误区:陈志华律师想免费为邱兴华作二审辩护,律师是商人吗?商人可以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吗?二是消除有钱人和穷人不一样的误区:“有钱人可以把非精神病犯罪拿到精神病鉴定结论,无钱人是精神病却不能做精神病鉴定”,邱兴华是无钱人吧,其同样可做精神病鉴定。

  为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可以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应对其予以足够的关怀。如果邱兴华果真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判处死刑就多了一个冤案,如果其是精神正常的人,等鉴定结论出台再判处其死刑也还来得及。

  人之将死,其言也哀!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邱兴华上诉。他上诉的理由非常特别,不是为了保命,而是要“讨回人格尊严”--他坚定地认为妻子和死去的熊万成有“不正确”的“关系”,并认为他们应该付出代价。为此,他“要名不要命”。 由此也可看出做一个亲子鉴定有利于准确得出精神病鉴定结论,同时也让这个要死的“杀人恶魔”把真实的杀人动机带上天堂!

  看来不是是否给其做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司法鉴定的问题。

  在如何做司法鉴定的问题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 必须让鉴定专家在法庭上辩论起来 ”的观点值得肯定,笔者建议,如邱兴华案做司法鉴定得到法院的准许,为尽可能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让5-7名鉴定专家在法庭上辩论起来,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投票,确定鉴定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对精神病人回归社会会继续危害社会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但我们不可简单地对确有精神病的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处理,让我们记住刘锡伟教授的话“如果想一错到底,不作鉴定,或许没有人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终究要为其埋单”吧!

  (作者:张剑弼,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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