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的罪名定罪判刑合适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法官职权主义支配下,在究问式诉讼的模式下,若控方指控的罪名与法官根据庭审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官完全有权直接依据认定的罪名定罪判刑。但是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在控辩式诉讼的模式下,法官可不可以直接改变控方指控的罪名定罪判刑呢?《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但是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该司法解释对法院直接改变控方指控罪名判决有罪是肯定的。但是该司法解释所述及的“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显然是针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所查清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也应当是控方指控的罪名依据的有罪证据。法院在控方指控的罪名的基础上进行审理,最后得出没有经过审理的另一个罪名,并给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不妥,值得商榷。

  首先、剥夺了控方诉权。

  现在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对刑事公诉案件而言,法院对案件作出审判是以控方的指控为前提的。如果是公安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案件,法院当然没有权利以职权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如果检察院没有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也无权凭借职权直接审理该案件。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理。刑事自诉案件也应当是由被害人起诉法院而引起,同样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法院发现控方指控的罪名与自己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直接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定罪判刑,实质上等于剥夺了控方的诉权。法院只应当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以及支撑罪名的事实证据进行核实、进行审判,法院只需判决指控的罪名成立与否即可,无权以控方没有指控也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罪名定罪判刑。如果在审理过程或者审理后发现控方指控的罪名错误,完全可以说服控方撤回指控、重新起诉。若控方坚持指控的罪名不撤诉,法院应当判决其败诉,由其上诉或者抗诉即可。为了避免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简化再次起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法院不宜因为怕费时费事而剥夺控方的诉权。

  控方的指控的罪名并不见得一定成立。尽管控方指控的罪名有误,法院也不应当直接改变定性判刑,因为有剥夺控方诉权嫌疑。比如有个案件,一个村民因计划生育问题不满村支书,对村支书伺机报复,虽在一天晚上趁大家在麦场看露天电影之际,该村民在村支书家门口处搁置自制炸药引燃爆炸,炸毁了村支书的门楼,对村支书的房屋造成少许损害,后案发,控方指控该村民构成爆炸罪。法院最后以故意毁坏财物对该村民罪定罪判刑。判刑后,控方一直对法院的做法有微词。

  其次、剥夺了被告方的辩护权。

  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判断错误,可能导致罪名的错误指控。有的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控方误认为具备或者当时没有查明,从而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实际上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便是因犯罪主体资格错误导致指控的罪名错误。有的控方对犯罪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最后查明只是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方面的变化,也会导致罪名的变化,故意杀人罪可能变为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客观方面认识的错误也可能导致控方指控罪名的错误。比如控方指控的罪名是投毒罪、爆炸罪,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入手,审查是否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与造成不特定多数的财产损失,最后查明侵害的对象特定,可能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比较合适。由于犯罪手段不同,被告人利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本来应当定为合同诈骗的,控方可能指控为普通的诈骗罪。

  法院直接将重罪改变为轻罪,对有罪的被告人有利,被告方可能没有什么意见。但是如果法院轻罪改为重罪,或者尽管法院重罪改为轻罪,但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那么辩方可能对法院的做法会大为不满,甚至认为法院的做法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也好,辩护人也好,肯定是根据控方的指控做准备,发表辩论意见。若法院认为控方指控的罪名错误,直接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定罪判刑,显然没有经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显然无法根据法院认定的罪名进行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法院的做法剥夺了自己的辩护权言之有理。在没有倾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法院认定罪名辩护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径直判决,被告人自然怨声四起。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公正。既然没有对法院认定罪名的开庭审理,司法公正将会受到影响。

  比如最近我参与辩护的银行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我们按无罪辩护,最后法院没有认定挪用公款罪,而是直接改为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被告人判刑五年。要说似乎轻判了,但是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无罪,而且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在庭审中根本没有指控,所以无从做出辩护,辩方自然对该判决有意见。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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