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评选“东方大律师”所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9: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程度的晴雨表。“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有利于律师的宣传,有利于人们更好的思考和认识律师的形象,是一次有着深刻意义的活动。

  【关键词】律师;律师形象;优秀律师

  为了展现上海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上海城市建设中的风采和精神气质,树立上海律师的良好形象,上海市司法局、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了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活动。这次评选 级别之高、规模之大、社会性之普遍,在上海是第一次,在全国也属首创。其意义在于推出一批上海优秀律师,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提高上海的法治化水平,进而更好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使广大市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社会的关爱,并逐步提高守法意识,为迎接2010年世博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作为一名在校诉讼法研究生,我也是非常关注这次评选的,从几个月紧张而有序的评选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些关于律师的话题。

  一.关于律师的性质

  因为我们评选的是优秀的律师,所以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性质是什么。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通过对“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指出,“职业即是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这就是他/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谋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①]从13世纪开始,在西方出现了一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与其个人赖以谋求生计的手段结合起来的职业,通过“生活手段”连接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便是日后被人们称作为“律师”的行业。而在中国,“律师”一词正式见诸法律,始于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是从西方译过来的。而“讼师”之称由来已久,作为一种与法律相联系的专有名词及帮人打官司的职业,始于宋代。我国最早出现的“讼师”和西方的律师相比,两者虽都是帮人打官司,但无论是制度的设置、理念的支撑还是社会的期望、终极价值目标等都不可同日而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96年《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他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所以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应以当事人利益为本位。自此,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转变,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而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笔者认为,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界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律师的本质属性??独立性,而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这样的定性,才能强调律师在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外界的干预的环境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是我国律师性质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关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律师的角色是多重的,正如柏拉图所言:“律师忙得不是自己的事儿,他总是为别人而忙碌;律师具有保守性,但律师又是司法改革的积极倡导者;他们形色匆匆,收入丰富;他们地位显赫,身份尊贵;律师敏锐而又狡黠,他学会了对主子的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又扭曲了。他就这样度过青年期进入成年期,缺乏健康与稳健;现在,他成了他所想的那样??智慧的主人。这就是律师……”[②]由于律师角色的特殊性,人们对律师有着很高的要求。

  美国作为世界上法治最为发达、复杂和极端的国家,可谓律师的天堂。法律赋予了律师最广泛的权利,诉讼规则的所有设计都倚重律师全面而及时地介入,其社会形象理应可想而知。但是,现实结论恰恰相反。美国民间流行这样的箴言:“律师死后不能进入天堂!”[③]而美国律师公会1993 年的一项全国性的民意测验结果显示:中上阶层、高收入及教育程度高的人对律师最无好感,赚取太多金钱、贪婪、收费过高是美国人对律师的主流看法。[④]律师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是受人们羡慕的职业,但对其尊敬程度却与此相差甚远。

  而在我国历史上,讼师常被称为讼棍,文献中常用教唆词讼、包揽词讼、架词构讼、颠倒是非、串通衙蠹、欺压乡民、恐吓诈财等词语来描述品行。法律历来禁止这些架词构讼之人,讼师虽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但往往是仕途落魄,为求生存之人,社会评价甚低,亦不为法律所承认。从我国律师现在的形象看,总的来说,还不想美国律师那么坏,但可以肯定的是,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

  律师因为其职业特性,为一方带来利益的同时,必将给另一方带来不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在为自己寻求利益,所以,律师易遭致负面的评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律师利用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谋取自身利益是无可厚非的,“自利心对任何物种而言,首先是一种本能。人的自利本能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直接感知和追求。它之所以被称为本能是因为它直接源自于人的本身,并直接服从于自身的要求、需要、欲望。它对这些要求、需要、欲望没有任何的反思,而是直接的、一味的顺从。”[⑤]

  三.一个优秀律师的标准

  胡乔木老师在歌颂律师的诗中写道:“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是坎坷的。至于评判优秀律师的标准,有很多,比如城市信用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组织和律师个人所提出的要求,还有敬业奉献,仗义执言,尊重事实等标准。我认为一个好的律师应该:

  (一)为民护权,为国护法

  律师职业在古罗马奴隶制时期得以产生,不仅仅因为古罗马的原始商品经济发达,律师的活动迎合了贸易参与者??奴隶主阶层的需求,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还因为当时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律师的介入有了可能。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始,就担负起了双重的使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律师法第一条也规定了律师的任务有两大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是律师存在的基础之一,正是当事人的需求,才造就了律师职业存在的市场。而当事人委托律师也正是期望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的运用,帮助其保护切身利益。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写道:“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 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 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 或感到内疚, 因为这类事从来没有发生过, 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 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 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委托人付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其天职;但同时,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因为律师同时肩负着维护正义的使命和责任。

  (二)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业务技能,并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好的律师,不在于其有多高的学位,要像博士一样在某个问题上有很独特的见解,有精深的研究;而通晓广阔的法律知识对律师讲是重要的。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是律师执业的根基,是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赢得诉讼、胜任职务的基础。当今社会,经济关系复杂,人们价值观念多元,法律知识更新快,所以,律师必须要有不断学习的精神,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和法官、检察官在同一框架内对话,实现法律的目的;才能在为当事人的每一次优质服务中才能使律师形象塑造得日趋完美。

  当前的律师法律服务中诸如金钱至上等观念是相当普遍的,律师业整体把自己的任务定位于作为一个挣钱的职业;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违背律师行为规范的现象,如乱收费、不讲诚信、乱许诺、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取案源等等,这些对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都是不利的。当然,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律师的职业形象需要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实现要。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程度的晴雨表。律师的工作虽然是有偿服务,但他毕竟不是商人,只需要考虑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真正的好律师要有一种维护正义的使命感,而不仅仅将其职业视为谋生的手段,为蝇头小利却趋炎附势,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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