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危机谈判的法律底线和处置失败的法律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代文明社会高度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因此,拯救生命就成为警方在人质危机处置中的首要职责。当人质危机发生,劫持者劫持人质与警方形成公开的对峙,并以人质的生命安全要挟政府或其他人士达到他们的要求时,任何未经慎重考虑的武力营救都可能会导致双方不必要的伤亡。此时,警方的解救人质谈判就成为一个舍此无它的先行选择,成为保障人质安全、和平解决危机的关键一环。但是,如何谈判?谈判者应把握的法律底线在哪里?如何处置,处置失败后警方乃至政府的法律责任如何。

  一、解救人质谈判中谈判者应把握的法律底线

  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警方能够让步、向劫持者承诺的底线有两个:一是不能造成二次危害;二是不能摧毁法律的权威。






  解救人质谈判中一个重要的法则就是:凡是做得到的都可以作为谈判的资料,但应有例外。倡导人质谈判这种危机干预技术的美国心理学家H?施洛斯伯格认为:劫持者所提出的一切要求都是可以谈判的,只有两个例外:(1)提供武器或弹药;(2)交换或提供其他人质。

  解救人质谈判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则是:绝对不可以承诺不能兑现的事情。一旦作出承诺后警方不予兑现,必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为今后的谈判设置更大的障碍。这里的“不能兑现”,既包括受当时的条件、环境的局限不可能达到的(如要求一架直升飞机逃往国外),又包括依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不能被准许的(如要求警方公开承诺其劫持行为不受到法律追究或要求政府推翻某项重要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不能承诺后者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是法律,一旦警方给与劫持者的承诺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范围,无论是否兑现承诺,事实上都是警方在挑战法律的权威性,都会引发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应超出现行法律、摧毁法律的权威,这是警方解救人质谈判中应当固守的底线之二。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本界限,在多重利益的交叉比较时可以参考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条件进行权衡,即兑现承诺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一般应小于所要避免的对人质的损害。换言之,为避免对人质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允许用牺牲更多人的生命、损失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为代价承诺、让步与妥协。

  二、处置人质危机失败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警方乃至政府要说明情况、要承认失败,要承担责任,因为一个法治的政府首先应当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换言之,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对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

  (一)说明情况的责任

  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是指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针对所有的公民而言,凡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有兴趣的公民都有权了解行政管理的资料和信息,这是一种公众性权利,也称为咨询权或情报公开权。狭义的知情权则是针对某一特定相对人而言的,指在某一具体程序中,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向行政主体要求了解与本人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无论是公众的咨询权还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公安机关都应当切实予以保障,实际上,不管解救成功与否,作为警方都承担着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说明情况的义务,这也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承认失败、公开致歉的责任

  承认失败、公开致歉是警方在宣告解救行动失败后应当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的责任。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也不管什么理由,只要出现20%的被劫持人质的死亡,就标志着解救行动、处置危机的失败,就意味着警方没能成功、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论警方是否存在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力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的不是为自己辩解,而是根据情况的不同在说明情况后或公开承认失败或在承认失败的前提下公开致歉???这是一个责任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机关应有的积极的反应。

  (三)行政补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国家基于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为国家在行政机关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补偿责任。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如《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于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害是否赔偿的问题,国家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基于现阶段国家有限的财力、物力的考虑,在我国实行全面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解救人质、处置人质危机这个特殊领域实行无过错的国家补偿制度还是非常必要的。

  (四)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应该以行政主体一般行政法责任为基础,国家赔偿责任的判决应当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作为依据。按照多数专家、学者对的“法”和“违法”的广义理解,警方在解救人质、处置人质危机中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即通常所说的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解救人质;二是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指挥失误或采取措施不当。应该说,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警方对人质危机、劫持人质事件不作为、不及时作为的现象虽然存在,但毕竟不多,已不再是问题的焦点。存在问题较多的则是由于中国目前在处理此类事件上的“不成熟”。笔者认为,警方乃至政府必须尽快根据我国乃至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人质危机处置的应急预案,并逐渐使警方的解救人质行动规范化、法律化,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警方处置人质危机的评价体系,以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文章


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几个问题
保证保险合同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337调查”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做
律师:必须善于“勾引”别人来“勾引”你
人质危机谈判的法律底线和处置失败的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苏格拉底与孔子的不同态度
律师:你到底是开枪的,还是造枪的?
导致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立法根源
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