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苏格拉底与孔子的不同态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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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苏格拉底 孔子 法律思想 不同

  苏格拉底和孔子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两个奠基性人物,两个人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如都有广博而深邃的思想,都述而不作,几乎都站在各自文化的源头,对各自的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就法制建设而言,两个人都对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形态进行了深入思考,阐述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分别奠定了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但是,在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接受方式上,两个人具有明显不同。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主张民主政治。关于法律问题,苏氏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并由一些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弟子们认为这种不正当的法律裁决不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因此买通看守为他安排好了越狱计划,但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辩驳到: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他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平静地在狱中饮下毒酒死去。






所以,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他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共规则,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他倡导的是一种规则化、秩序化的社会,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苏氏的法律思想,推动西方法律思想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向前发展。到古罗马时代,西方社会已经有了精巧的立法技术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出现了以盖尤斯等为代表的职业法学家阶层,法学相当繁荣。到十六世纪,西方现代法律思想已相当完备,法治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很高。

孔子生于前551年,卒于前479年,与苏格拉底基本是同一历史时期的人。在东方大地上,孔子奠定了华夏文化发展的基础,国学大师柳诒徵称其为“中华文化的中心”。孔子代表奴隶制贵族的利益,提出以“礼”和“仁”为核心的思想,主张实行礼治,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法律问题上,孔子不支持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孔子认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关键是“礼”,如从维护周礼的立场出发,公开主张父子应互相包庇,父亲包庇儿子的罪行,儿子包庇父亲的罪行,是最正直的美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见《论语?子路》),为了维护特权等级制,主张“正名”,以礼为尺度确定等级名份。孔子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一种唯心史观,他极力夸大少数当权者的作用,反对公布成文法,目的使法律能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使他们惩罚奴隶时能任意取舍。所以,与苏格拉底“契约”主义的法律思想相对应,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一种机会主义的思想,其本质是一种自由主义,从根子上存在对法律的蔑视和破坏。兹举三例:

其一,孔子前517年离开自己的国家鲁国,投奔齐国去发展,“仕”齐国3年后,当得知齐国大夫晏婴等要治自己罪时,孔子没有如苏格拉底平静入狱,而是选择了逃离,急急忙忙地跑回了鲁国。(《史记?孔子世家》)

其二,孔子56岁时到列国游学,中途曾借道蒲国去卫。蒲与卫有隙,要求孔子盟誓,答应不去卫国才可通行。孔子与蒲人击掌盟誓,立誓不入卫。但他离开蒲后,直接就去了卫国,事后还振振有词:“要盟也,神不听。”(《史记?孔子世家》)

其三,孔子晚年曾在鲁摄政,少正卯聚众讲学,使得“孔子之门三盈三虚”,于是孔子在执政的第七天,就在道德方面罗织了一些“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辨、记丑而博、顺非而泽”的莫许有罪名将少正卯诛杀了。(见《荀子?宥坐》,《史记》亦有载)

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到,孔子与苏格拉底二人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截然不同,苏格拉底宁可牺牲生命也要维护法律尊严,而孔子对法律则完全是主观化的自由取舍,法律对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有用,则积极实施,如果与自己的政治利益发生冲突,则毫不犹豫地舍弃。二者一个是严格的规则主义,一个是明显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存在着很大差异。

在中国,由于孔子的思想很符合封建地主阶级的需求,因而孔子与其思想继承者孟子共同创立了儒家思想,形成了孔孟之道,被新兴地主阶级广泛接受,成为中国数千年封建法治的原始基石。到了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提倡天人合一,维护封建礼教,主张《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他建立的三纲五常秩序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使中国历史偏离了法治航道。到北宋时程朱理学更进一步把儒家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峰,朱熹被称为集诸儒之大成者,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主张义理决狱,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听其曲直之辞”(《朱文公文集》),使我国法律完全背离了法治轨道。

由于中西法治思想起点不同,且走在两条不同的道路上,因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差别很大,如公元十六世纪西方出现了一大批法律思想家及法学论著的时候,我国明朝末年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才开始了近代民主法治思想的启蒙,至清朝末年,魏源、严复、沈家本等人才开始介绍西方的法律制度,主张向西方学习。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才正式回到法治的道路上来,开始现代法治的建设。

中西法治的巨大差异,绝不是苏格拉底和孔子两个人的差异,而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但是作为站在文化源头的两个奠基性人物,他们的思想不可避免地给后世带来了深远影响,分析当前中西法治的差异,我们不能忽视文化渊源方面的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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