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辨律师辩护心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5: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一起大学生涉嫌抢劫案谈律师辩护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天津市某大学三年级的学生王某和几名同学及社会青年朱某来到本市某住宅小区一单元房外,叫开房门后,问清开门的人是北京来天津做吸尘器生意的何某后,王某等人冲进房间,对何某一阵拳打脚踢,并将屋内部分物品损坏,何某大呼救命,王某等人见状匆忙离去。临走时,王某等还顺手拿走何某堆放在过道的吸尘器一台。后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抢得的吸尘器价值340元。检察院以涉嫌抢劫对王某和朱某提起了公诉。

  律师调查

  单从表面情况来看,本案似乎是一起简单的入室抢劫案,但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手本案后却总有几个问题在脑海中萦绕:为什么几名在校大学生会深夜相约,前往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对原本不认识的被害人进行抢劫?如果是抢劫,为什么先要问清确是何某本人才开始动手?又为什么只抢了仅价值300余元的物品即离去?这几个问题不解决,案件事实不清,就无法为被告人提出切中要害的辩护意见。为弄清事实,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查阅卷宗,走访案件知情人,会见被告人王某,案件的全貌逐渐展现在辩护人面前,王某和受害人何某原本并不相识,2001年的一天,王某从女友黄某口中得知,她在天津打工时,老板何某对其动手动脚,言行不轨。有两次,何某还当着小黄的面往桌上扔一沓钱,并说你如果陪我睡一宿觉,这钱就归你了等……平时,何某也经常调戏黄某。正因如此,黄某只试工两天,就辞职了。但何某仍不罢休,案发当晚,王某与黄某正与同学聚会时,何某又给黄某打来骚扰电话,继续纠缠。王某认为,如不教训何某一顿,何某是不会罢休的。于是王某约来同学和朋友,问清了何某住址,打车来到何某住处,教训了何某一顿,临走觉得不解气,就顺手拿了个吸尘器。当时何某住处有许多物品,王某等人没拿也没破坏,而拿走的吸尘器,王某等人也未留归个人所有,而是随意扔在了学校。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目的只是教训何某。此外,律师通过走访王某就读的学校,也发现王某一直表现很好。律师又数次去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取得了王某投案自首的证据。

  辩护意见

  通过上述大量调查,律师对案情有了清晰的认识。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把有这样背景的案件像其他的抢劫犯罪一样定罪量刑是否恰当?特别结合行为后果,如果作为入户抢劫对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畸重?法律是无情的,感情更不能代替理智。为了让被告人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受到罚当其罪的处罚,作为辩护人,律师必须在事实和法律上下功夫。根据我国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犯罪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并不是认定故意犯罪成立与否的条件,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抢劫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其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在主观上不具有这一故意和目的,也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王某找被害人何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打他一顿,警告他,以制止其对黄某的纠缠。对于何某的财物,王某并不在意,也没想据为己有。这一点,可以从王某等人事先无预谋,拿东西、扔东西的随意性上得到印证。庭审中,在回答审判长为什么要去找何某的问题时,王某说:“因为生气,想打他一顿。”也证明王某主观上并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王某的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抢劫犯罪处心积虑,为抢劫财物不择手段,借着人多势众多抢多拿的行为方式。我国刑法将抢劫罪规定为侵犯财产罪的首恶罪行,是为了严惩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本案中,如果抛开案件的起因和背景,单从王某有抢占财产的行为,对其以抢劫罪论处,难免会犯客观归罪的错误,也违背了刑法制定抢劫罪的初衷,是对法律的机械套用。本案另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被告人何某的过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如前所述,如果没有何某对黄某一而再、再而三的无礼纠缠,本案根本就不会发生。何某是本案的被害人,但同时也是引发本案的肇事者。何某应当对本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一重要的原因,使得王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从一开始就有别于一般的抢劫犯罪。诚然,王某采取这样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是错误的。但本案的发生终归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通过以上分析,律师在庭审中,为王某作了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并向法庭提交了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和日常表现较好的证据,结合王某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对其判处了缓刑。

  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的代理,承办律师深刻地感到:作为一名律师,一个称职的辩护人,应该认识到尽管刑法的罪名是有限的,但天下没有任何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都存在其特殊性。律师的天职就是去挖掘这些特殊之处,为当事人、为法律展现案件的本来面目,律师不仅应当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更应该去理解和揭示法律的真谛和内涵,惟其如此,方能体现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应该说,本案的圆满解决得益于律师对于委托人的认真负责,得益于对于真相的不懈追求,这种精神将伴随我们在律师的道路上继续探索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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