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日太投毒案辩护记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6: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3年5月15日,本来阴了近半个月的天竟然在上午8时许太阳冲破乌云,阳光溢射大地,各大媒体记者聚焦武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宣判:刘日太无罪释放。瞬间,新华社向全国转发《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福建一“死刑犯”当庭释放》。作为辩护律师,为武平刘日太特大系列投毒案历经了从死刑犯到死缓犯再到无罪释放的4年艰辛辩护的我,也成为国内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

  “怪病”吞噬着10多名儿童

  1999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内勤带着一位古稀老人和二名中年人匆匆走进我的办公室,后来得知,古稀老人叫刘集珍,从武平县桃溪镇党委组织委员岗位上退休,二名中年人,一名叫刘金太系武平县湘店乡湘湖村党支部书记,另一名叫兰福开系武平县计生服务所医生,是刘日太学医的师傅。刘集珍拿着一大叠1999年10月9日《闽西日报》第四版刊登的《揭开“怪病”之谜——武平县湘湖村系列投毒杀人案侦破记》和1999年10月13日《闽西广播电视报》第二版法制文萃《揭开“瘟疫之谜”》及1999年10月18日《福建法制报》第八版《看过去面善、却原来心毒》等等报纸,文章把刘日太称之为“恶医”、“毒蛇”、“邪蝎”、“魔鬼”、“瘟神”。他对我说:“黄律师,我们(指湘湖村群众)认为这些报纸上刊登的事实有出入,我们再愚昧也不可能让刘日太接二连三地毒死小孩……”老人向我诉说了该村的厄运:一九九七年农历九月十五日下午5时许,他的外甥女湘店乡七里村5岁女孩钟玉芳到其家做客,当刘家刚刚杀完鸭子时,钟玉芳突然出现四肢抽搐,牙关紧闭,门吐白沫,呕吐等症状,30分钟后便死亡。不久该村在不到两年时间便相续出现,刘桂堂、刘松、刘荷秀、刘金秀、刘国标、刘扬、刘腾秀、刘秋香、刘建灵等相似于钟玉芳的“怪病”,其中4人死亡1人残疾。这频频发生的“怪病”给这美丽的小山村造成了极度的恐慌。给偏僻的山村蒙上一层阴影,为免染上“怪病”,有的村民只好把孩子送到外地亲戚家寄养。村民发生了撕心裂肺的呼救:救救我们吧!

  刘日太是好人

  1999年10月12日,我和长汀金沙律师事务所张世穆律师提前介入为刘日太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刘日太什么都不说,不说自己有罪也不说自己无罪,他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请律师给我调查,请律师给我调查…。”匆匆30分钟过去,侦查人员终止了我们的会见。

  从山村“怪病”之谜文章上,我了解到:经福建省公安厅的化验结果确定4名儿童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毒鼠强”药物所致。为了彻底查明:“怪病”原因,1999年7月24日武平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对“怪病”之谜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分析研究推理,在排除冤仇关系外,对“谁会在儿童受害后受益”这一问题进行推理,最后把疑点集中在村里出道较迟、医术水平一般且收费最贵的村医刘日太身上,理由有四点:其一受害儿童的住处均集中在以刘日太店铺为中心的50米范围内;其二是群众反映受害者经常到刘日太店里买零食或在刘日太店铺周围活动;其三是刘日太的亲戚中无一儿童受害;其四是10名儿童中有7人中毒后经刘日太诊治过。8月22日专案组把刘日太请到了湘店派出所,正式与这位湘湖村特大系列投毒案重大嫌疑人进行正面接触。8月24日,警方又对刘日太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经过数十回合的交锋较量和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在铁的事实面前,刘日太供述了自己为了赚取医疗费的小利和提高自己的“医术”,而丧心病狂地用自己配制的毒鼠强液残害无辜儿童的罪恶。9月23日,武平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刘日太依法逮捕。

  1999年10月28日至30日,我带着二名助手驱车来到了这个原空军司令员、国防部副部长刘亚楼上将的家乡湘店乡,走进这偏僻的山村进行调查,使我意想不到的是三天里接触到的群众都对我说:“刘日太是好人啊!公安找错人了。”在村支书家里,支书刘金太向我递交了《联名证明书》,证明书有150多个村民签名、盖章、按手印。以证明刘日太是清白的,是受诬告冤枉的,这些小孩中毒死亡与刘日太无关,认为刘日太不是这种人,对任何一个群众既无怨也无仇,就是对死者家属和病者的家属也无任何意见和矛盾,并担保刘日太不会做这种伤天害理的恶事。让我惊讶的是10名受害者家属都出具证明小孩中毒与刘日太无关,特别是第一个死亡儿童钟玉芳的外公刘集珍还为刘日太请律师为其鸣冤喊屈,其舅舅刘建明证明刘日太是无辜的……

  1999年11月23日,是第一次在没有公安人员在场情况下的律师会见,刘日太一见我们就:嚎啕大哭了起来:“我冤枉啊,我是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违心承认毒死小孩的,从1999年8月22日被他们公安局抓起来后,我一直都辩称自己没有做过这事(投毒),他们不信,他们逼我,我没有办法,我受不了痛苦……我真的没有投毒。……”最后,他交给我们一叠他写的所谓“日记”。

  夜,深沉沉的,看完刘日太的“日记”,我感觉到这里是否确实隐含着一个谜。刘日太真的是“恶医”、“魔鬼”吗?他在日记里写到“我冤枉啊,我对小孩下毒的口供是在×××的刑讯逼供和提示下,我为应付他们而胡编乱说的,根本没有那回事,事实上我没有对那小孩下毒。”“今天上午静坐,想起了检察官对我说了一句话。他说,假如这是一个冤案的话,也是你自己造成的。对这句话我想了几天……”。

  为“恶医”作无罪辩护

  2000年6月6日至6月7日,我到龙岩中院刑庭阅卷并复印了七卷有关证据材料,针对刘日太的辩解和阅卷情况,我带着助手在一审前曾6次会见刘日太,不仅10多次至案发地走访群众,而且还到临近县乡镇桃溪乡调查刘文钦(5岁)死亡原因,湘店乡三和村邱福秀(7岁)死亡情况,收集了50多份有关材料。经过分析论证,我终于拨开了层层迷雾——刘日太是无辜的,属无罪。

  2000年8月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之前,有同仁笑着对我说:“刘日太死定了,这有什么可辩的”。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甚至连走廊都挤满了群众。为证明公诉机关对刘日太犯投毒罪的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申请证人刘祯有、刘建明出庭作证,并提供了9组证据。庭审开了二天,针对公诉人对刘日太的指控,所列举的证据,刘日太辩解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成的,他没有投毒,我利用出庭证人证言和我提供无罪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0起投毒逐一进行了辩驳并发表了事实不清,证明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一、刘日太虽在公安机关“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他在检察人员介入后既改变了供述,并其“承认”的犯罪事实既无法自圆其说,也与主要证据相矛盾。二、鉴定结论是推理出来的,以此证明刘日太投毒没有根据。三、指控刘日太投毒十起,没有一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日太有投毒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都是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佐证,形成不了证据链。第二轮辩论时,对刘日太的有罪供述,我提出了20多处的矛盾和疑点所在,说明刘日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诱供嫌疑,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轮辩论时,我提出了一个请求,那就是请有关部门调查这起特大投毒案在侦查阶段,专案组是否对刘日太进行刑讯逼供。后在三审(重审)时公诉人提供了一份由××纪委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公安机关没有对刘日太进行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刘日太死刑

  第一次庭审的效果非常好,刘日太及其亲属和旁听听众对律师的辩护很满意。我认为,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指控刘日太犯投毒罪显然是不足的,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这十起投毒证据存在缺陷。但面对武平县志《武平五十年》(1949—1999)记载:“1999年7月,武平县公安局侦破湘店乡湘湖村的乡村医生刘日太系列投毒杀人案,这特大案件成功侦破,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反响。”法院能判处刘日太无罪吗?

  2000年9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日太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荣文165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日太即被带上手铐脚镣,其亲属悲声涕哭,情绪激动:“不公啊!冤枉啊!”让我奇怪的是;不知是否感到死亡真的到来,确无他救,刘日太并没有高喊、高叫,倒是带死色的脸,平静地对审判长说:“我要上诉!叫黄律师仍当我的律师。”

  我也是迈着沉重的步子走出法庭的,刘日太被押回看守所后,在法院门口,哭丧着脸的刘日太的父亲对我说:“我们还要请你当律师上诉,刘日太确实是冤枉的。”后来在看守所里会见他时,他拖着带血的脚镣,脸带死色地恳求我:“即使被枪决了,我也是冤枉的,你一定要帮到底。”这次我知道他的全部希望都在我这里了,当你看到一个人将生的希望寄托在你的身上的时候,你还能有什么别的想法吗?

  就在这当儿,村里的“怪病”还在发生……

  二审发回重审,刘日太有了生的希望

  我受刘日太委托,替刘日太写好上诉状。

  上诉后,我又二次会见刘日太,同时,我又到高院进行再次阅卷,进一步阐述了针对原判认定的意见:被告人刘日太为达到总结鼠药中毒后的治疗方法并从中牟利的目的。原审有何证据证明?一方面难道是一个乡村医生(这样无知)用鼠药中毒小孩达到总结治疗方法和牟利的目的,这符合事实吗?另一方面10个中毒儿童,经过他治疗的约利润每个只有二三块钱,难道是从中牟利吗?刘日太的有罪供述经侦查机关自侦的证据和辩护人收集的证据20多处相矛盾,这是有罪供述吗?原判如果剔除刘日太的供述和刘荣文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10名儿童中毒与刘日太有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判决裁定被告人刘日太投毒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三(重)审改判死缓

  原本刘日太案件的发回重审,我认为无罪的希望已经到来,心里感到很欣慰。殊不知,高院发回重审,使有些机关意识到后果,似乎惹怒了许多人,做出了让人费解的事,把责任迁怒于我。为刘日太这个“十恶不赦的恶医”作无罪辩护,一股寒霜竟悄悄地向我逼来.把凡是与我有接触的人都刑拘或被传唤,把前来请律师的73岁老人刘集珍,刘日太的父亲刘双全、妻子王石莲、弟弟刘添太以涉嫌“投毒”刑事拘留,把村支书刘金太以“双规”,把第二辩护人长汀金沙律师事务所老律师张世穆传唤……这些人出来后,告诉我,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把刘日太的律师搞倒,要他们承认“律师有诱导作伪证、串供”“有拿钱向高院法官行贿”“暗示家属再次投毒,为刘日太开脱罪责”,告知他们:“你们被抓是被律师害死的”“律师是骗钱的”“要判黄家焱15年的徒刑”甚至有人写证明说“律师唆使群众旁听公开审理,扰乱法庭秩序。”某人叫我的好友劝我:“叫你的同学黄家焱知趣点,不要再为刘日太案奔波了,我们手头上有证据证明是黄家焱诱导、暗示刘日太的家属去投毒的,如果黄家焱再这样,我们要发司法建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叫他跳到黄河都洗不清……”“黄家焱曾十几次到湘湖村刘日太家去调查,这样认真仔细?他不是去投毒、串供,去干什么?”

  这传闻来的无中生有之事,虽可笑,可悲,可恶,更可恨!但也使我确实心惊肉跳,心寒至极。但是我还是多么、多么地希望,这些都是传闻,是瞎说,这不是真的,这绝对不是真的。

  后来当刘日太被改判死缓后的2002年4月4日,我在有关卷宗材料中证实了上述传闻。

  2001年10月29日傍晚,天阴阴的,还下着毛毛雨,我和几位朋友爬上龙岩天马山,登上世纪钟塔,眺望矗立在龙岩人民广场的“公正在”,问苍天、问大地?我的尽职何错之有?我只不过是尽了应尽的律师职责罢了,没有昧着良心随波逐流。我该不该再尽职为刘日太辩护?

  “公正在”,因它公正无私,善辨曲直,被人们视作公正的化身,龙岩在地改市后在其人民广场设立了矗立“公正在”青铜雕塑,为龙岩增添了美景带来了声誉,是告昭人们信仰法制,相信法律至上!

  2001年4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刘日太案进行重审,果然龙岩中院作出让公安机关、检察院、刘日太及其律师等等都不满意的判决,从中选择第三起刘金秀中毒死亡是刘日太所为,但龙岩中院还是有考虑的,故以指控罪名,事实符合两个基本予以成立,判处刘日太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良心职责,我只能迎刃而上

  对重审改判刘日太为死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龙岩中院不忍心杀刘日太又要为了给公检留面子,否则如此特大案件不是死就是无罪,岂有死缓的道理?刘日太被判死缓后,很多人都劝我算了,刘日太的命已经救下;等“真凶”抓到再说,你已经对得起刘日太了。如果继续为刘日太辩护,那么,我将承担无限的风险。“刘日太判死缓保住了生命就等于律师成功了,存疑不死这是法院判决的惯例”——一位老律师对我说。

  意想不到的是,刘日太之妻不知听谁说因为刘集珍老人住院,我怕公安抓,不再当刘日太的律师了,于9月4日带着儿女来到我的办公室,跪求,请我继续担任刘日太再次上诉高院的辩护人,她哭着说:“真是千古屈冤啊!如果刘日太如此丧尽天良、十恶不赦,法院为何判他死缓,放他一命,既然是他投的毒就枪毙刘日太!省得我孤儿寡母跪破膝、磕烂头,砸锅卖铁为他请律师……”“黄律师,求求你!继续担任刘日太的律师吧,我村的人都说法院不敢判他死刑,说明法院还有‘人心’也说明他确实是冤枉的。我就是卖儿、卖女、卖地,你的律师费我都会交,一时交不清,我的儿子、孙子、子子孙孙,孙孙子子,走街串户乞讨也一定会付清的。”

  王石莲和其儿女的跪哭,使我动容,潸然泪下。起码说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刘集珍在等待死神的召唤,第二辩护人退出,如果我也退出,也许刘日太案就可能这样不了了之了。因此,当人家把生命的希望寄托在你的身上,你还有其它想法吗?在刘日太案件问题上,已经容不得我考虑是否接受委托,我已经被推到维权的悬崖口,如果我昧着良心,随波逐流,明哲保身,也许就没有“恐惧”、“愤懑”、“陷害”,但我也许将会被千夫所指,愧疚终身。鉴于种种压力,为防不测,遭人陷害,我提出律师费20万元、风险金10万元,合计30万元,如果刘日太无罪,那么我也就没风险了,只要刘日太付了律师费我就将它捐给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个农村妇女,如果不是刘日太被冤枉,她也许从未来过龙岩城,为了丈夫,她带着公公、小叔子毅然在委托书合同上签字,咬着牙说:“黄律师你放心,刘日太不管是否改判无罪,这笔钱我子子孙孙,做牛做马一定付清。”多么纯朴的女性!

  当日,我用特快专递代刘日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刘日太签名的上诉状,不久又到省高院进行了阅卷,向经办法官反映了我的意见。并于2001年9月20日上书省人大,并请求省人大立即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对刘日太投毒案进行个案监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认为,刘日太投毒案既然认定他“十恶不赦”即使是再普通的人也懂,要么就是死刑,要么就是无罪,岂有死缓的道理?要想高院改判刘日太无罪,只有开庭公开审理才有希望,为此,我从2001年9月13日起曾三次向省高院递交开庭申请书,并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人大、省检察院反映情况。

  我坚信省高院一定会排除干扰,会负起责任,会公正判决的,只要我能阐明理由把刘日太的所谓有罪供述推翻,刘荣文的证人证言推翻,死缓的法律适用推翻,刘日太无罪就曙光在望。

  四审死囚无罪释放

  2002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日太投毒案。那天,当我到达武平县法院时,虽然雨下个不停,门口早就挤满了从四面八方赶来的五六百名群众,前来参加现场旁听。为了旁听这次审理,湘湖村的群众不到4点就起床,6点钟时包车上路,坐了2个钟头左右的车,赶了60多公里的山路。

  2003年5月8日上午11:02,我接到省高院经办法官的电话通知,刘日太投毒一案于5月15日上午在武平宣判。我一阵狂喜,刘日太无罪的声音已经传来。

  或许真的感动了上苍,原本连续阴雨绵绵近半月的天气,在2003年5月15日的上午8时骤然开朗。省高院终审判决:刘日太无罪!

  宣判完毕,刘日太和在场的人们均“傻”了一阵,好像感觉这一切都不是真的,当法警为刘日太打开手铐的瞬间。刘日太和其妻子、父母、儿女“扑通”跪在地上,热泪盈眶又叫又喊:“公正!公正!感谢律师、感谢法官!”法庭骤然掌声如雷。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刘日太特大系列投毒案,历经4年的艰难辩护与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5月16日《东南早报》、《闽西日报》率先头版发出:“刘日太无罪”。5月20日,新华社向全国发出《“死刑犯”被判无罪》统稿,瞬间全国所有日报、晨报、晚报、时报、法制报和人民网、新华网等等全文照发,影响海内外。

  职业的职责任重道远

  刘日太特大系列投毒案辩护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刘日太终于无罪释放。辩护这起特大投毒案是我从事律师开始以来最投入、最辛苦。也是承担风险、责任最大,最成功的一次辩护。老实说,当还没有接触这个案件前,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刘日太是必死无疑的,是个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医”,但当律师介入此案,几十次往返于那个偏僻山村,与上百名群众谈心,进行仔细调查,十三次与刘日太会见,阅完整理收集40多厘米厚的卷宗材料进行分析、拨开了层层迷雾——那就是刘日太无罪,是无辜的。从而坚定为其进行了艰辛万苦的4年辩护。

  当刘日太被省高院最终判决无罪,刘日太和旁听的几百名湘湖村群众也许和律师的内心一样第一反应就是:法律是公正的!无罪判决的到来不仅令在场的人们激动、欣喜,而且令人们和我从中切实感受到了中国法治的不断推进,不断完善的进程。从指控刘日太投毒十起,辩到六起,从六起辩到一起,从一起辩到零;从死刑犯辩到死缓犯,从死缓犯辩到无罪,4年艰辛的辩护经历,面对刘日太及其亲朋好友和湘湖村群众的叩谢,感触颇多:一是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是,敢于客观公正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法治的信仰、法律的神圣。二是省高院能深入调查,不主观臆断,体现了负责的态度。同时对待群众的意见一定要进行分析,不能以为农民“无知”,更不能用“愚昧”来扼杀群众意见的热情。三是自己真正履行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该履行的职责,4年辩护历程,面对“诬陷”、“恐吓”、“贬誉”等等中伤,没有明哲保身、随波逐流。四是4年的辩护工作,使刘日太从死刑犯到死缓犯,再到无罪,得益于龙岸市司法局正确领导,使我能够堂堂正正,认认真真履行一名律师职责,为当事人负责,为法律负责,为社会负责。五是刘日太这个案件验证了一条真理,法律是神圣、至高无尚的,它不会无辜冤枉任何一个人。最后,通过这个案件使我倍加珍惜,倍加热爱律师这个职业,作为一名律师虽没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律师要有一颗为当事人极其负责的责任心,要善于、敢于办“硬案”“顽案”,要不怕困难,矢志不渝,甚至用生命来捍卫社会主义法治。

  刘日太一案用事实说明了律师职业的职责神圣与艰辛。

相关文章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1)
我国实施MBO的法律障碍
“长线投资”行为的法律界定
“比较广告”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刘日太投毒案辩护记实
年轻律师必修课2:走向成功的三个角度
年轻律师必修课1:说的四大境界
后WTO时代:律师怎么办?
从“康健忠受挑拨事件”评析滥用电子邮件的法律适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