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WTO时代:律师怎么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6: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浅议加入WTO后律师面临问题及对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为加入GATS打下了基础。作为服务贸易之一的法律服务将面对机遇和挑战。

  一、GATS规则适用于我国法律服务业

  GATS第1条第2款,规定了服务贸易4种方式:

  1、过境服务,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就法律服务而言可以国内律师以通信方式向GATS成员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我国律师可以为来华的GATS成员国人员进行法律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对我国而言,允许GATS成员国到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或分所。

  4、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允许GATS成员国律师来我国进行法律服务,允许中国律师在被设在中国的成员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法律服务作为服务业的一种,GATS规则的4种服务方式,适用于我国法律服务业。

  在GATS规则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对WTO成员方的影响极为深远。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法律服务业的适用。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不论成员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服务方面,如果给予他国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或者其他优惠条件的话,也就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相同待遇。这一原则用以消除对外国成员国法律服务进入的歧视,也就是说任何两个成员国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同样适用于其他成员国。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在法律服务业的适用。GATS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市场准入是各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和具体承诺。各成员方以义务承诺表的方式承担准入义务。GATS还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除在减让表中明确的例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一但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除非在义务承诺中对国民待遇另有限制,其必须给予同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同样待遇,不得歧视,给予国民待遇。法律服务的国际间的流动适用于GATS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对其他成员国给予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多少,则取决于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内容。因此,在法律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法律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果获得了国民待遇,特别是当法律服务是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时,就意味着在实际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我国可根据本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状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外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给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发展带来的挑战

  服务贸易自由化给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带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带来了挑战。

  一是GATS以实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采取政府补贴,指令性规定进口限额和市场准入限制。

  二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很不均衡。我国法律服务业由于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在经营规模和内部结构上落后于世界水平。单从数量上比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有85万名律师占人口总数33%,而我国有11.7万名律师占人口总数0.8%,且律师大多分布于城镇,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不多,人员的法律知识结构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三是法律服务业的现行管理体制,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化要求,政府微观管理太多,宏观调控少,在职能运用上过分强调权力效应,一管到底而缺乏服务性。这些弊端影响了我国法律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的立足和向国外市场的拓展。

  面对挑战和律师业的不适应,我们要在自我完善上下功夫。

  一是政府职能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政府要在制定律师业宏观管理政策,健全律师行业法规的同时,加大力度研究律师发展战略,特别应加强律师产业化研究,使政府对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更有针对性、科学性。要在律师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上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要逐步转移到对律师的准入、律师的发展和执业导向,律师执业的监督。

  二是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按照GATS的规则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缓解入世给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压力。如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壁垒。对外国法律服务经营者及其资格进行限制,对GATS成员国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能力、竞争水平等,进行考查后再决定对其法律服务资格是否认可,是否允许在我国执业。依照我国政策与法律,对服务范围、标准、方式进行干预。对机构设置、选聘人员,加以限制。另外还要限制我国公民对外国法律服务的消费等。

  三是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服务立法。建议对《律师法》修改,明确律师的管理机构,完善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规定对律师执业的监督。重要的还有对律师收费的原则标准要作出统一规定。要根据GATS的要求,统筹规划法律服务业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服务立法的空白,完善现行法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框架。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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