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工伤认定界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8: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工伤认定是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认劳动者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因工造成。目前,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是怎样把握工伤认定的界限,实践中有不少问题。






  《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主要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其优点是,认定工伤时明确、具体,方便易行;弊端是使可能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如职工在工作中感染类似非典、丙肝、禽流感等危险性极高的病毒,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再如,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诸如上厕所等行为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与工作有关,能否认定工伤,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应当采取定义加列举式立法模式,以避免单纯列举可能发生的遗漏。这样既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又对伤亡事故性质迅速进行认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条例》第十四条在列举了六种具体工伤的情形之后,又概括性地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对于这一规定如何适用,目前尚未有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具体解释。

  实践中操作如下:《条例》有规定的依该条例执行;《条例》未涉及的按《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例如,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五十四问的规定“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作以下理解: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但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必须是病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何时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是,“48小时”的规定对于那些48小时之内经抢救虽未死亡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不能认定工伤的劳动者不公平。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如果职工从事的抢险救灾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一般应视同工伤。

  在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生产工作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使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无论责任归于何方,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三种事由。目前争议较大的是涉及交通事故而“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工伤认定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很多,而且与工伤密切相关的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的行为也很广泛,如果将所有违反交通管理治安行为的伤亡都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又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相违背。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照驾驶导致的伤亡事故,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的伤亡事故,既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又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工伤应当排除的范围。而实践中对于无照驾驶这种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治安行为导致的伤亡,一般认定不是工伤,而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的伤亡,一般认定为工伤。要解决这一矛盾,有关部门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了交通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即: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其他情形则不分责任均予以认定为工伤。

  《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权以一年为限,一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受理。但是,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即未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延长、中止和中断,从而使在特殊情况下的伤亡职工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如,职工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技术问题当时未能发现伤害,而是在一年后才被确定伤害,因此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最后,对于职工退休又被应聘后的工伤的认定,《条例》无明确规定,一般仍按《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界定。北京地方法规将退休职工发生的工伤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笔者认为欠妥。劳动者的劳动权受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保护,其工伤保险待遇同样应予以保障。

  (作者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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