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合伙制律所主任的定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8: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当前主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合伙、合作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是事务所的管理者,又必须是执业律师。






  而上述规定使得主任这一角色往往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种矛盾的核心。一方面,主任的劳动是没有报酬的,或者只有象征性的报酬,没有调动起其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主任的主业是办案,因此在繁忙的业务中抽时间进行管理活动,存在较大困难。同时,主任既是执业律师又是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资源为其招揽更多的业务。正因为如此,合伙人在选择主任时,也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合伙人必须选择执业技巧娴熟、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担任主任,以便反映本所的实力;而另一方面,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往往业务繁忙,主任地位又在社会上进一步突出、强化其业务能力的形象,使其一方面有机会利用主任职务之便牟取更多的业务,另一方面又使其无暇履行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事实上,要解决上述矛盾,必须使管理与执业彻底分开。专业化分工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律师职业与管理职能分开,也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地位决定了实行专业化分工是可能的。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主任本身也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他在更大程度上与代理角色相近----没有国资所主任所被赋予的行政权力,主任是受合伙人的委托(推举)行使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对外代表事务所。并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权力基本上是程序性的权力,主任无论律师职业方面还是在事务所管理职能方面,均不能凌驾于合伙人之上,实体权力----管理权还是应当掌控在合伙人会议手中。同时,由非执业律师担任合伙制事务所主任,实行专业化管理,也符合社会分工的需要,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能与业务功能是分开的。事务所聘用非执业律师专职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笔者认为,改革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合伙制事务所主任仍从职业律师(而非执业律师)中产生,但是主任在执行职务期间,暂时停止执业(或者规定主任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办案收入归事务所所有),主任的报酬在事务所的再分配中获取。可以采取固定年薪制,也可采取与事务所的收入、管理成绩挂钩。这样,管理职能与律师执业就在时间上明确区分开了。第二步,条件成熟时,即当社会上产生了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管理群体时,将管理职能与律师执业两种职业彻底分开,由非执业律师担任专职的管理人。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所有者,主任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雇员。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以公开向社会招聘合适的人选,最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主任的职权范围及任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通过劳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

  当然,实行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必须解决的法律障碍:修改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并且鼓励管理专业化,培养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律师职业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不容许一心二用;律师事务所管理同样也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因此律师业发展需要专业管理队伍。

  作者系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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