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伙制律师所主任素质要求及管理体制的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3: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律师组织形式。由于她内部机制灵活,发展颇具生机和活力,所以也符合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中国律师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律师的组织形式不可能只限于一种模式。




同时,也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出现的合伙制这种形式无疑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组织形式的大胆探索,也是适合社会发展多元化,且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的合伙所究竟如何正常运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这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探索的至关重要的课题。这里我就其中关于主任素质及管理体制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如同大家所知,从事任何职业的人,都因其职业不同而应该具有某些适合本职业特点的知识技能和修养,而作为合伙所的主任他更应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理论创新水平、思想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专门技巧。律师的业务活动无论是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律师工作所接触的不仅有光明和正义,也有黑暗和丑恶;律师的职能要求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合伙所的主任律师他起码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律师和律师组织的负责人,他必须首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他必须做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不断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认识科学处理国家和人民利益相一致的政治法律关系,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最高的政治准则。决不能把自己混同于西方的自由职业者那样,只讲金钱,不讲政治。作为一名律师,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以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也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道德素质

  我国在新时期颁布的《全民道德纲要》中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作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准则。它足以说明道德在人们的日常活动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受这20字准则的约束,他还要受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到:

  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的法律与社会正义;②诚实守信,忠于职守,认真工作,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③努力钻研业务,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④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⑤同行互助,公平竞争;⑥遵守律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⑧珍视和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⑨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⑩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三、 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循环的全球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市场分工的专业化,使社会活动的经济范围越来越大,律师业务的范围也大大拓宽。这就要求律师及其合伙所的主任不能停留在原来的业务水平上。一方面要首先成为一个“三懂”人才,即懂政治、懂业务、懂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国外法律和涉外业务,特别是反倾销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广大客户的需要。

  四、管理能力

  任何组织形式,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她的生机和活力如何,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管理是一门复杂的永远的系统科学,由若干名律师组成的合伙所也同样存在着管理问题。就主任的管理能力而言,我认为应具备如下五点:

  ①团结每个合伙人,千方百计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②要以身作则,遵守章程、制度、协议;③当好业务工作的带头人,以行服人;④要善于总结经验,扬长避短;⑤要敢于创新,要不断推出新思路、新建议、新办法。

  以上是本人当合伙所主任的一点体会和看法,下面我再谈一下合伙所的管理体制问题: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私营性质的个体组合,实际只是一个松散性的联合体。管理难是每个合伙所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对合伙所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我认为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实现即定的目标和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财产关系、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各项具体规则的总称。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想正常运转、持续发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是不行的。在众多管理制度中,处于中心环节地位是合伙人的协议、章程,这个东西要力求细而全,严而密,不为日后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制度一旦确立,一定要严格执行。从而使每位律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自觉置身于各项管理制度之中,自觉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养成守纪律、讲文明、守职责、讲道德的好习惯。

  其次,应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在业务上,虽然是律师自谋案源,但根据规定应当统一收案,统一分配,统一登记,严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以避免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和可能引起法律方面的纷争,确保案件的质量。在代理重大疑难案件上,坚持讨论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它能够避免个人认识的局限性,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使当事人真正得到的是一个良好的服务。

  在收入分配上,坚持同工同酬、按劳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在提存比例上,必须按规定提取,兼顾个人所得、集体提留和储备三个方面。

  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合伙律师所是以股份形式出现的。合伙人出资相等,收益也要按股份的形式兑现。对此我认为不妥。合伙律师所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一种人合,而不是资合,资金在合伙律师所的发展中不起决定性作用,这一点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资本)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另外目前许多合伙所在实际操作上采取按人头分摊所里公共开支,税收自负,下余归已。这种方法想必更适合目前的状况。

  在财务方面,一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手续。设立收支两个帐簿,做到日清月结。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糊涂帐,也利于税务部门征税和监督。对于合伙所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人事管理方面,合伙所实际上存在着对内管理、对外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合伙人的管理。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事情,原因很简单,都是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许多合伙所的解散,都是因祸起萧墙。如何看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想管理者是基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只要管理者出于公心、集体利益的需要,那么被管理者不应抵制。不能只讲个人、不要集体;只要自由、不要纪律。摆正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合伙所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二是招聘律师和其它勤杂管理人员。律师所即可以统一招聘,也可以由合伙律师以所里名义个人招聘助理律师。所里直接招聘的律师,应由该律师直接对所负责;合伙律师个人招聘的助理律师由合伙律师管理,对所里负责。总之要对招聘的律师严格管理,不能让他们做出败坏所里声誉的事情。三是自我约束,建立诚信机制。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准则之一。因此建立律师诚信体制实行自我约束,应是律师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诚信对于律师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律师代理案件,起草合同、章程、见证法律行为、参与仲裁、本质都是对诚信制度的维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律师必须是诚信的实践者,在维护诚信制度方面起表率作用。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失去其作为法律服务的特殊性质,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就会失去自己的业务。因此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建立诚信体制。诚信,必须从源头上抓,贯穿整个服务过程中。

  其一:在当事人咨询阶段,不能只是为了揽取案源而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解答法律问题。

  其二: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能为了多收代理费,而不顾诉讼标的实现的可能性,而故意增大请求数额,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调查取证中,一定要客观真实,不要引诱或误导证人,更不能提供伪证;在出庭之前,承办律师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包括准备代理词、辩护词或提纲,不能开庭之前不准备;在庭上,一定要敢辩、善辩,不敷衍了事,要据理力争。

  其三:案件审结后,在归档中,一定要有委托方对承办方的意见。

  综上所述,关于合伙所主任素质和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动态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我国律师界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丰富的内涵和意义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从而不断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至于本篇所阐述的一些观点,只是自己在实践中的一些浅簿认识和体会,敬请行家给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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