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地产权制度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特定人于其生存期间内对特定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享有地产权,但该特定人一旦死亡或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出现,该地产权即行终止的法律制度。“终生地产权”的让与方式为“给某人终生(To A for life)”,该地产存续时间仅以A的生命为限。“终生地产权”的存续时间也可以他人生命作为标准,如A可以把地产转让给B,B因此拥有以A的生命而不是B的生命为存续期间的地产权。终生地产权人可以转让其地产,也可以出卖、抵押或出租他的利益,只要创设该地产时没有限制性条件。但是所有这些处分均不得超过他本身所享有的期限。[14]